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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鹿为马”,请别“张冠李戴”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7-08     浏览次数: 1905
可以“指鹿为马”,请别“张冠李戴”

承办律师

张建齐  律师

案情简介

    黄先生是南方某省的知名民间雕刻艺术家,其木雕作品多次获得国内外大奖。2006年至2010年间,其以“弥勒佛”为题材的系列雕刻作品曾于省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处办理了作品登记。2012年初,黄先生代理人在杭州河坊街某紫砂店铺中发现有“弥勒佛”工艺品出售,该“弥勒佛”与黄先生备案登记的“弥勒佛”系列作品可能构成类似,认为涉嫌侵犯其著作权。黄先生代理人对整个购买过程录音、录像并收集其它证据材料后,遂将个体工商户茅女士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的过程与思路:

    本所律师接受被告茅女士委托后,即着手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经实地考察涉嫌侵权的店内外情况,并对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进行一一核实,发现疑点如下:

1、原告提交的银行卡消费凭条显示:收款人为茅女士;“收款收据”所盖印章也显示收款人为毛女士所注册的店铺,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却发生在第三人方某所经营的店铺,该店内显著位置规范悬挂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毛女士自己经营的(个体工商)店铺与涉嫌侵权的方某店铺相去甚远,有近两百米,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曾光临过毛女士的店铺并购物;

3、毛女士平时经营所用“收款专用章”也与原告提交“收据”上印章大小不符;

上述细节核实之后,代理律师凭经验认为:

1、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专业角度判断,此“弥勒”与彼“弥勒”可能构成相似,尽管材质不一样(原作品为木雕,被指控作品为紫砂),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判例分析,很可能构成侵权。看来,原告的“指鹿为马”还是自有其道理的;

2、原告很有可能在收集证据时“张冠李戴”了。上述证据组合混乱的可能性只有一个:原告代理人在方某店内消费、收集“打假”证据时,拿到了盖有毛女士店铺印章的收据,其没有察觉,误以为是同一家店铺。

    上述问题了然于胸后,代理人就有了法庭应对思路:其一,材质不一样、两作品细微之处差别明显,作品分属不同的地区,弥勒佛为传统形象,其权属不应归属于某一人独享云云,此为当然的庭辩之辞;其二,为“杀手锏”:原告“张冠李戴”了,证据链有问题;

    庭审那天,想不到原告同时起诉了三家单位,故法院一上午同时安排了三个庭审。由于其他两家也存在类似的“侵权行为”,故法院在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上态度鲜明,似乎“指鹿为马”是可以成立的;但本代理人认为,即便原告可以“指鹿为马”,但也不可以“张冠李戴”。

裁判要旨:

 1、法院认为:原告黄先生依法享有经合法登记的“弥勒佛”系列作品的著作权;

 2、原告黄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涉嫌侵权的物品系从被告茅女士所合法经营的店内购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案件总结

关键词---证据链

1、即便是再经典的成功案件,双方的博弈重点往往仍离不开证据链。作为原告,必然需要尽最大努力去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作为被告,往往需要在阻止链条形成上去下功夫,只要切断其哪怕是一小段链条,原告的所有努力也可能付诸东流、功亏于一篑。

2、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在收集证据材料时往往需要“胆大”、“心细”。说起“胆大”,是因为打假时要冒着很大风险;而“心细”,则需要不放过打假现场所观察到的每一个细节。

 

                                                  办案律师:张建齐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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