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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房的财产权益分割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7-08     浏览次数: 2093
无产权房的财产权益分割

承办律师:章韵燕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妻子于2004年登记结婚,系入赘女婿,婚后与丈人、丈母娘共同生活。妻子家在杭州城郊结合部,外来务工者居住较为密集,故房屋出租需求很大。与村里其它住户一样,张先生家除了主房外,在主房四周搭建了简易房,以供出租收益。主房及部分简易房系张先生与妻子结婚前所造,部分简易房系张先生婚后共同参与建造。2012年,张先生与其妻子离婚。离婚后,张先生前来咨询其是否有权对婚后所建简易房进行分割。

个人观点:

    代理人认为简易房虽未经合法审批,属无产权房,但在其存在期间,可产生一定的收益,亦可自行使用。简易房因无产权固然不能分割,但张先生可以对简易房存在期间的收益权、使用权进行分割。遂把此案接下,以分家析产为由,将张先生的妻子、丈人、丈母娘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办案思路:

1、因张先生要求分割的简易房未经合法审批,故无相关资料能证明建造年份、建造的简易房数量、面积、位置等等情况,为此代理人首先要求当事人委托专业的绘图机构对张先生家的房屋包括主房在内第一层的平面图进行了绘制,由张先生自己提供草图并自行测绘房屋面积。这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一步,首先在其后向村委会、村民取证的时候,村委会、村民均可以直观地指出婚后所造简易房的数量及位置。其次该平面图作为村委会证明的附件成为证据后,法院在庭上直接可以以该平面图向被告求证简易房的面积、户型、数量、位置。被告如有异议,则法院仅需对异议部分进一步核实。本案中,被告对该平面图直接予以认可,省去了法院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绘的程序的麻烦,也为当事人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

2、对简易房的建造年份,因无相关资料可直接证明,故代理人要求村委会出具证明。一方面村民基于情面一般不愿意出面作证,另一方面相对于村民的证言而言,村委会的证明更具有可信力。

3、诉前准备工作完成后,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收益权可含括在使用权里面,代理人的诉求最后定为:对原被告名下位于****简易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其中含括***)。

裁判结果:

    法院意见:简易房部分在张先生与其妻子婚后建造或改建,张先生当时系**家庭的成员,因此,离婚后其可以要求其它三位家庭成员将部分简易房交由其使用,需交付的数量,由法院酌情认定。

    判决结果:被告将位于*****的简易房4间及厕所1间交付给原告张先生使用,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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