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1、在互联网上发现地址为http://www.china-robot.com.c n的网站,即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以及在国际性的博览会上该公司的“PLC控制的注塑机专用机械手”产品,使用了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SUPCON”图文商标。
2、查:“SUPCON”商标证书获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集散型控制系列。
【办案思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据此,公司必须通过起诉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同时请求法院认定“SUPCO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30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83.商标权权属纠纷;184.商标侵权纠纷:(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据此,公司可以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SUPCON”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考虑到目前尚无侵权行为地的证据材料,公司若决定诉讼,只能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官司要在宁波审理。
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据此要考虑: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为本公司注册商标“SUPCON”的商标证书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公司诉讼请求可以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由于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和本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建议在5000元----50万元之间考虑一个赔偿额。
6、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据此,公司必须提供:
A、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者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B、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C、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D、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F、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G、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7、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看待的,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其性质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不构成单独的诉讼请求。因此,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准备资料,以便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8、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要求,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和侵权事实。由于目前仅在互联网上发现有侵权的事实和侵权人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除了经公证的互联网证据材料外,尚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权。公司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
A、 证明经过公证的互联网证据材料是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为。
B、 收集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物理状态的宣传资料。
C、 收集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证据。
D、其他能够证明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SUPCON”商标专用权的资料。
证据材料,在驰名商标认定和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应予以足够重视。
9、因一审诉讼将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一审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一审律师的代理和调查费以及其他费用可能在请求赔偿额的10%左右。认定驰名商标目前还没有明确是否要收取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 通过诉讼,希望达到判决认定“SUPCO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因此,应首先将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收集完整,同时准备好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诉讼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因为考虑到要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故建议请求赔偿30万元,但是,对这个赔偿幅度,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5000元-----50万元)。
【民事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健
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 邮编:310053
委托代理人:袁施敏律师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58号华顺大厦12层 邮编:310009
电话:0571-85559880或13958156795 传真:0571-88822249
被告: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晓存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柴桥工业区 邮编:315809
电话:0574-86050222或86050758 传真:0574-86067128
案由: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诉讼请求:
1、在认定原告“SUPCO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2、判令被告移除其网站http://www.china-robot.com.cn和相关宣传资料上含有“SUPCON”商标的logo;
3、判令被告销毁其注塑机专用机械手产品上“SUPCON”商标的标识;
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SUPCON”注册商标实际上是图形和字母的组合(以下简称“SUPCON”商标),系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公司,在1996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集散型控制系列”商品的注册商标。
“SUPCON”商标于1998年转让给了“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又于2000年转让给了“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再于2001年转让给了“浙江浙大中控技术有限公司”,后于2003年转让给了原告(原名:浙江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到了2005年因原告企业名称变更,“SUPCON”商标变更到了原告现在的名下。
原告是1999年3月在中国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的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及工程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高科技企业。作为首批“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之一,多年来陆续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高新软件园重点骨干企业”、“2003年中国软件产业最大规模前100强企业”、“2004年中国独立软件开发最大规模前30家企业”、连续五年“浙江省软件企业十强”等。
“SUPCON”商标是“集散型控制系列”商品的注册商标。2002年“SUPCON”商标被浙江省工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3年“SUPCON”集散控制系统产品被浙江省名牌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享受在浙、沪、苏地区内免检、重点推荐、保护等系列优惠政策; 2004年底“SUPCON”商标的集散控制系统(DCS)产品被评选为“2004年度自动化领域最具影响力产品”;“SUPCON”商标的WebField JX-300X控制系统作为惟一的国产品牌集散控制系统入围国际知名业内传媒《Control Engineering》组织评选的“2004年度最佳产品奖”。
“SUPCON”商标几经易主,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已经难以估量,同时,历届商标权利人,特别是原告近几年来投入了巨额的宣传广告费用。原告的“SUPCON”商标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相关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名列前矛。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SUPCON”商标已为公众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05年4月23日----26日,中国国际塑料机械博览会在宁波市举行,原告在现场发现,被告在其“PLC控制的注塑机专用机械手”产品上使用了“SUPCON”商标。2005年4月28日,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对企业做宣传时,不仅将“SUPCON”作为其企业的标识(logo),而且在其产品“PLC控制的注塑机专用机械手”的图片上同样显示使用了原告的“SUPCON”商标。另外,原告还在被告的产品宣传资料和员工名片上发现,被告将“SUPCON”商标当作logo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产品“PLC控制的注塑机专用机械手”的显著位置,使用“SUPCON”商标,特别是PLC本身是一种以微处理器为核心, 并综合了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通信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工业自动控制装置。在这样的自动控制装置上,以原告“集散型控制系列”商品的注册商标“SUPCON”作产品商标,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特别是在国际性的博览会上和以 .com为后缀的国际互联网上出现这样的商标侵权产品及其图片,给原告的“SUPCON”商标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被告在国际互联网上和相关宣传资料上,对其企业进行宣传,本来无可非议。但是被告将原告的“SUPCON”注册商标作为其宣传企业的logo,众所周知logo本身就是识别标志,当我们看到一个logo,就是看到了这个品牌,logo具有区分品牌的功能,也就是商标法上所说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logo是具有一定的商标功能的。被告将原告的“SUPCON”注册商标作为企业logo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为此,依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认定原告“SUPCO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移除其网站http://www.china-robot.com.c n上和相关宣传资料上含有“SUPCON”商标的logo;判令被告销毁其产品上“SUPCON”商标的标识;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8日
附:本状正副本各一份
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两套
【证据目录】
第一类:商标权属、商标侵权事实
编号1-7“SUPCON”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据,系原始来源。
证明:原告是“SUPCO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简要说明:“SUPCON”注册商标实际上是图形和字母的组合(以下简称“SUPCON”商标),系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公司,经1996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集散型控制系列”商品的注册商标。
“SUPCON”商标于1998年转让给了“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又于2000年转让给了“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再于2001年转让给了“浙江浙大中控技术有限公司”,后于2003年转让给了原告(原名:浙江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到了2005年因原告企业名称变更,“SUPCON”商标变更到了原告现在的名下。
编号8-11 照片5张,系原始来源
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SUPCON”注册商标专用权。
简要说明:在2005年4月23日----26日,中国国际塑料机械博览会上,展示其“PLC控制的注塑机专用机械手”产品上使用了“SUPCON”商标。
编号:12-23 杭州市公证处2005(2888号)《公证书》系原始来源。
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
简要说明:国际互联网站http://www.china-robot.com.c n上,有被告对企业做宣传,将“SUPCON”作为其企业的标识(logo),而且在其产品“PLC控制的注塑机专用机械手”的图片上同样显示使用了原告的“SUPCON”商标。
编号:24-39 杭州市公证处2005(3746号)《公证书》系原始来源。
证明:http://www.china-robot.com.c n系被告注册
简要说明:通过在中国万网和浙江电信域名注册平台上,对http://www.china-robot.com.c n域名的查询和检测,详细信息为:申请人是被告,联系人是王茂兵(被告总经
编号:40-44 被告市场部员工葛强名片和被告产品宣传书系原始来源(在4月23日--26日,中国国际塑料机械博览会上获得)
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
简要说明:名片上的企业标识(logo),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产品宣传书显著位置和有关产品的图片上不仅有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的企业标识(logo),而且直接还在产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第二类:赔偿损失50万元的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类:认定驰名商标证据材料
第一部分、编号
证明目的: SUPCON商标的主要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情况和在中国工控、工业自动化领域及其相联系的众多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证据名称:
1、全国营销网络图及各分公司联系方式
2、领导关怀图片
(1)李岚清副总理视察公司
(2)国务委员陈至立视察公司
(3)李鹏视察公司
(4)韦珏视察公司
3销售发票复印件
(1)浙江中控技术有限公司 2001~2004年销售发票复印件
(2)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1~2004年销售发票复印件
(3)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2000~2004年销售发票复印件
(4)浙江中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003~2004年销售发票复印件
(5)外贸公司出具的2002~2004年的出口额证明
4销售合同复印件
(1)浙江中控技术有限公司 2002~2004年销售合同复印件(共9份)
(2)浙江中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002~2004年销售合同复印件(共9份)
(3)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2~2004年销售合同复印件(共9份)
以上证据系原始来源
简要说明:公司从1993年即开始使用“SUPCON”商标,在商标推广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凭借商标的知名度及优越的产品品质、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使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公司生产的“SUPCON”商标系列集散控制系统(DCS)、基于网络技术控制系统、多功能智能仪表、现场总线技术和产品、先进控制与优化等产品及相关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智能交通、化工、炼油、冶金、电力、建材、制药、环保自动化及电子商务等领域。建立了以杭州为营销中心,以北京、上海、西安、大连、成都、深圳、南京、武汉、济南等为分公司的完整销售服务网络,用户遍及除香港、澳门、台湾、西藏外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已确立了公司在国内自动化领域的优势地位。公司还通过专业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使“SUPCON”商标的相关产品远销缅甸、越南、苏丹、朝鲜等国家,随着公司产品出口力度的增强,国外市场将不断得到拓展。经过十二年的辛勤创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业界一致认可的卓越成绩,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怀,前后有李鹏、李岚清,陈至立等国家领导人视察本公司。“SUPCON”在中国工控界已经成了用户心目中的一个著名品牌。在工业自动化领域及其相联系的众多人员中,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第二部分、编号
证明目的:SUPCON商标虽然是1996年1月28日注册,但是原告早在1993年就开始使用,并且连续使用至今。
证据名称:
1、 SUPCON商标权属证书
1994年1月在国内申请注册的“SUPCON”商标注册证(注册日期:1996年1月28日;注册类别:9类;注册号:810664)1份、转让证明4份、变更证明1份。
2、最早及连续使用“SUPCON”的证明图片
(1)1993年SUPCON JX-100控制系统鉴定会照片1张
(2)1995年参加展会照片1张
(3)1998年参加展会照片1张
(4)1999年参加展会照片1张
(5)2001年参加展会照片2张
3、最早及连续几年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1)1993年销售合同1份
(2)1994年销售合同3份
(3)1995年销售合同4份
(4)1996年销售合同2份
(5)1997年销售合同6份
(6)1998年销售合同6份
(7)1999年销售合同5份
(8)2000年销售合同3份
4、最早及连续几年的发票复印件
(1)1995~2000年销售发票复印件
(2)1994~2000年广告发票复印件
以上证据系原始来源
简要说明:“SUPCON”注册商标在1996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集散型控制系列”商品的注册商标。早在此前的1993年的JX-100控制系统鉴定会上,公司已经使用了SUPCON商标,并在以后的历届专业展会上和销售、广告活动中,连续使用“SUPCON”注册商标,直至目前。(有关2001年以后至今的商标连续使用情况,其实已经在上述第一部分中(02-04年)部分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得到证明。)
第三部分、编号
证明目的:“SUPCON”注册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已经有11年,宣传形式包括平面、立体、刊物、网络、户外广告、展会等等,宣传的程度和地理范围涉及大众的电视、报纸和涉及业界的专业刊物、网站,宣传的资金支持01-05年6月投入8768526.23元的费用。
证据名称:
1、2001年至2005年6月广告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2、广告发票复印件
(1)浙江中控技术有限公司 2001~2004年广告发票复印件
(2)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0~2004年广告发票复印件
(3)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2000~2004年广告发票复印件
(4)浙江中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003~2004年广告发票复印件
3、广告合同复印件
(1)专业杂志及报刊广告合同复合件(21份)
(2)广告样本设计制作合同复印件(3份)
(3)刊物制作合同复印件(2份)
(4)展会新闻发布广告合同复印件(4份)
(5)户外广告及其它媒体广告合同复印件(5份)
4、广告宣传图片复印件
(1)专业杂志及报刊广告图片(20份)
(2)参加展会的图片(4张)
(3)宣传刊物及网络宣传图片(6张)
(4)户外广告图片(2张)
(5)媒体报导及专访(13份)
以上证据系原始来源
简要说明:“SUPCON”注册商标宣传工作从1994年就已经开始实施,宣传的投入2001年起,到今年的6月,经审计总共发生8768526.23元。(有关1994年-2000年的广告宣传情况已经在上述第二部分中93—2000年的销售合同、发票包括广告发票复印件得到证明)。宣传的程度和范围涉及电视专访;浙江日报、浙江科技报、浙江经济报、杭州日报、中国电子报、中国仪电报等平面媒体;原告自己的对外宣传刊物和网站宣传;《化工自动化与仪表》《基础自动化》《炼油技术与工程》《炼油设计》《石油工业自动化》《水泥工程》》冶金自动化》《中国电力》《自动化仪表》《世界仪表与自动化》等专业杂志及其相应网站;几十次的国内外专业展会图片。由此足以证明“SUPCON”注册商标在中国工控、工业自动化领域及其相联系的众多公众的知晓程度。
第四部分、编号
证明目的:“SUPCON”商标的主要产品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产品销售额以超常规速度增长,近三年来累计实现产值15.5亿元,销售收入约6.9亿元,实现利润7910万元。三年来交纳地税13411701.41元,交纳国税69339131.18元。
证据名称:
1、04年 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2、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出具的涉税证明
3、杭州市滨江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证明
4、02年 浙江中控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5、03年 浙江中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6、04年 浙江中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7、02年 浙江浙大中控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8、03年 浙江浙大中控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9、04年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10、02年 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11、03年 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12、04年 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13、02年 浙江中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14、03年 浙江中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15、04年 浙江中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16、02年 浙江浙大海纳软件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17、03年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18、04年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系原始来源
简要说明:“SUPCON”商标的主要产品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产品销售额以超常规速度增长,近三年来累计实现产值15.5亿元,销售收入约6.9亿元,实现利润7910万元。其中:2002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227万元,利润879万元,上交税金1943万元;2003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4711万元,利润3193万元,上交税金2135万元;2004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048万元,利润3838万元,上交税金2894万元。
第五部分、编号
证明目的:公司对注册商标的规范化管理与使用;公司已经就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扩大类别注册申请。
证据名称:
1、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1) 公司成立商标管理小组
(2) 商标管理使用制度
(3) 商标档案管理制度
(4) 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5) 商标标识库房保管制度
(6) 关于“SUPCON”“中控”商标转让的通知
2、2003年12月在国内申请注册的“SUPCON”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注
册类别分别为:9类、7类、42类;注册号分别为:3837162、3837163、3837164)3份。
3 于2004年3月在海外申请注册“SUPCON”商标,国家分别为英国、日
本、澳大利亚、美国、韩国、土耳其(第7、9、42类),缅甸、泰国、印度、巴基斯坦、阿尔及利亚、印尼、孟加拉、马来西亚(第9类),目前仍受理中。
4 于2004年12月在国内申请注册的“SUPCON”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注
册类别分别为:1-6、8-41、43-45类;注册号分别为:4402442~4402471、4402743、4402753~4402764)43份。
以上证据系原始来源
简要说明:公司一直重视商标管理和品牌建设,制订了商标的印刷、使用、保护等系列管理办法,并且设立了管理部门及专门人员负责商标的各项事务,使公司的各类商标在使用与管理中纳入了规范化轨道。公司又于2003年12月,就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扩大类别注册申请,并且于2004年12月进一步在国内进行大类注册,以及已于2004年3月向海外14个国家申请注册。另外,公司除了主要培育“SUPCON”和“中控”两个主商标外,还逐渐培育相应的产品商标,迄今为止,公司建立了以“SUPCON”主商标为核心及其它20个子商标的较为完整的商标体系。
第六部分、编号
证明目的:公司拥有良好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受到了市场、社会、行业、国家的肯定。
证据名称:
一、企业质量管理相关证书
(1)获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企业获二级计量检测体系认定证书
(3)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证书
(4)浙江名牌产品证书
(5)获信息产业部优质质量管理小组及领导者证书
(6)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证书
(7)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证明
二、企业所获专利清单及证书
三、企业售后服务情况
(1)用户的感谢信(5份)
(2)用户调查表(5份)
四、其它荣誉
(1)1996年SUPCON JX-100 DCS获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2)1996年SUPCON JX系列DCS获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
(3)1997年SUPCON JX-100 DCS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
(4)2001年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5)2002年SUPCON WebField ECS-100 DCS获浙江省科学技术一等奖
(6)2002年被评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7)2003年中控WebField ECS-100控制系统被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评为“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
(8)2003年“SUPCON”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9)2004年中控集团被评为“2004年中国软件产业最大规模前100家企业”;
(10)2004年中控集团被评为“2004年中国独立软件开发企业最大规模前30家企业”;
(11)2004年荣获“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12)2005年中控集团的“中控”和“中控科技”分别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浙江省知名商号”;
(13)2001~2005年连续五年获得“浙江省软件业十强企业”称号
以上证据系原始来源
简要说明:为确保商品的高品质,公司于1998年就通过ISO9001:1994质量体系认证,并于2001年8月顺利通过ISO9001:2000换版论证,于2004年8月通过ISO9001:2000换证审核。严格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所有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的每个环节都实行了专业的、严格的质量控制。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使公司拥有了良好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受到了市场、社会、行业、国家的肯定。
原告: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9月6日
第七部分 补充证据材料目录清单
编号:1---8
证据名称: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证明。
证明目的: SUPCON商标的产品在国内享有中国名牌地位;原告2004年上缴的利润,在行业中排国内第一位。
简要说明:2005年9月5日,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证明,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原告2002年销售收入排名第7、利润排名第2;2003年销售收入排名第6、利润排名第2;2004年销售收入排名第4、利润排名第1。2005年9月,原告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荐委员会评价结果授予的,SUPCON 牌的集散控制系统“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编号:9---14
证据名称:网上下载资料。
证明目的:2005年4月23日----26日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由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举办了“2005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第二届中国国际塑料机械博览会)。证明原告受侵犯的影响范围极大。
简要说明:本届展会预设1000个展位分为四个展区,即塑料机械专业展区、塑料制品展区、机床专业展区、汽车装备展区,展区总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向汽车、电器、医疗化工、包装、电子、环保等行业发布展会信息,邀请超过3万名专业观众。证明原告受侵犯的影响范围极大。
编号:15---37
证据名称:原告公司环境、产品图片和企业登记资料
证明目的:原告是一家始建于1993年,集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及工程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高科技企业。
简要说明:
第一点,一、1993年2月28日设立“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公司”;1997年名称变更为:“杭州浙大中控自动化公司”。
二、1997年11月14日设立“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
三、1999年10月24日在扩大资本的情况下,上述两家公司合并。设立了“浙江浙大海纳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
四、2001年2月26日“浙江浙大海纳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浙大海纳软件有限公司”。
五、2003年1月30日“浙江浙大海纳软件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浙大海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点:1999年3月10日设立“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2002年12月5日名称变更为“浙江中控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7月9日名称变更为“浙江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5月10日名称变更为“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点:集团子公司
1、浙江浙大中控技术有限公司;
2、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3、浙江中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4、浙江中控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5、浙江易商软件有限公司;
集团其他成员:
1、浙江浙大海纳软件有限公司;
2、杭州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使公司拥有了良好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受到了市场和社会的肯定。2003年,“SUPCON”牌集散控制系统产品被浙江省名牌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2004年,“中控”和“中控科技”分别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浙江省知名商号”称号,公司还连续多年获“杭州市AAA级信用等级证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03年度中国最大规模100强软件企业(排名第49位)”、“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骨干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连续五年“浙江省软件企业十强”、“2004年中国独立软件开发最大规模前30家企业”、 原告2004年上缴的利润,在行业中排国内第一位。2005年9月,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SUPCON 牌的集散控制系统“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原告: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3日
【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一、 针对“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1份2页。
原告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内容只是申请注册商标受理的证明,并非商标权属的证明。原告认为其内容与本案诉求认定驰名商标和商标侵权没有关联性。
二、 针对“商标档案”2份5页。
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且无法考证其合法来源。同样就其内容而言与本案诉求认定驰名商标和商标侵权缺乏关联性。
三、 针对“被告产品宣传网站主页”1份3页。
原告对证据来源和真实性都有异议,因为是否从互联网上被告网站下载,该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原告也没有其他相应证据证明。
四、针对“被告公司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1份2页。
原告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这只是被告自己为自己作的证明,毫无证明力。
五、针对“海南省洋浦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首先对被告获得该份判决的合法来源有异议,该证据本身无法证明,被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其次我国是大陆法系,依成文法判决,并非判例法国家。该份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与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任何关联。
最后,原告强调:被告的上述所谓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当庭,提供的全部是复印件,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必须提交原件的要求,均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代理意见】
代 理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法庭对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
对于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即“认定被告商标侵权,判令被告移除其网
站上和相关宣传资料上含有“SUPCON”商标的logo” 是否支持,本代理人认为由于对该节事实被告没有异议,取决于法律的适用。
对于原告第2项诉讼请求,即“认定原告“SUPCO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同时认定被告商标侵权,判令被告销毁其注塑机专用机械手产品上“SUPCON”商标的标识”是否支持,本代理人认为取决于对原告注册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是否与被告的注塑机专用机械手产品同类或者类似的事实认定,如果不同类或者不类似,还要取决于对原告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
据此,代理人从以下几方面阐明意见:
一、 被告在其企业网站上和宣传资料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logo使
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众所周知logo本身就是识别标志,当我们看到一个logo,就是看到了这个品牌,logo具有区分品牌的功能,也就是商标法上所说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logo是具有一定的商标功能的。被告在其企业网站上和宣传资料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logo使用,其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从而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对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已经有了九种具体行为标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四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对这九种行为,都应当依法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被告在其企业网站上和宣传资料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logo使用的行为,显然不在上述九种具体行为的标准内。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依法可以认定被告侵权,原告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就不必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但是针对本案上述事实和九种可依法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具体行为标准,难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侵犯商标权行为。只有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后,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才能使原告受到较一般注册商标更特殊的某些法律保护。
因此,能否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取决于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
二、原告“集散型控制系列”商品与被告的“注塑机专用机械手”商品不是同类商品,但是否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集散型控制系统,即DCS(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生产过程进行集中监视、操作、管理和分散控制的一种新型控制技术,由集中管理部分、分散控制监测部分和通信部分组成。功能:具有通用性强、组态灵活、控制功能完善、数据处理方便、显示操作集中、人机界面友好、安装简单规范化、调试方便及运行安全可靠等特点。用途:广泛应用于工业过程控制。比如:应用于过程控制的电、煤、化、油等连续化、流程化的生产过程;制造自动化中的机械、电子、汽车等离散加工的生产过程;单机自动化中的数控机床、智能仪器仪表,机器人、汽车电子化、变频调速电动机、电子化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产品机电一体化等。今后还将应用于环保、公用工程、道路与交通、楼宇与社区、农业与农村、家庭等的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
注塑机专用机械手,即注塑机使用的专用辅助装置。在塑胶制品中,以制品的加工方法不同来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四大类。一为注塑成型产品;二为吹塑成型产品;三为挤出成型产品;四为压延成型产品。其中应用面最广、品种最多、精密度最高的,当数注塑成品产品类。本案专用机械手就是上述四类其中的以注塑成型产品的注塑机专用装置。功能:配合注塑成型产品自动化生产,保证制品的高品质高效率,减少人工干预,尤其是在危险场合,在严重威胁人们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下,采用机械手代替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用途:专门用于各种不同规格型号注塑成型机的产品取出。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
通过上述比对,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完全是不相同的,并且分别站在集散型控制系统产品和注塑机专用机械手产品的销售经营者、消费者的角度考量,也无法得出两种产品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的结论。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同样可以引证集散型控制系统产品和注塑机专用机械手产品不相类似,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
三、原告产品与被告产品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同类和类似商品,那么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与第一点代理意见相同,根据人民法院在审判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九种具体行为标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四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三种。被告的行为也不在此列,能否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样取决于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
四、原告主张的“SUPCON”图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是否具备《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原告创建于1993年,目前拥有8个子公司、12个分公司,成为国内一流、产品门类齐全的自动化综合性集团公司。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褚健。位于杭州高新(滨江)区的中控科技园,占地面积达57634平方米,一期建筑面积为32000平方米。公司现有员工1300余人,其中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创建了一支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突出贡献者——褚健教授为首,十六位博士、近百位硕士(高工)及一千余名各行业佼佼者组成的精英团队。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自动化控制设备、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和智能化仪表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先进控制与优化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研究;计算机、电子设备和应用软件的开发、生产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等。
原告依托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浙江大学先进控制研究所长期的科研积累和技术支撑,充分发挥浙江大学多学科的综合优势,以自身雄厚的科研实力、广泛的科技交流和超前的科技产业意识,及时了解和把握住了国际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态势,使自己始终站在自动化技术的最前沿。经过数年不懈努力,原告已形成了自身的核心技术优势,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多项国家863和科技攻关重大研究课题,十余项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申请、获得50余项专利、30余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拥有20多项注册商标。
原告生产的系列集散控制系统(DCS)等产品及相关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智能交通、化工、炼油、冶金、电力、建材、制药、环保自动化及电子商务等领域,建立了以杭州为营销中心,以北京、上海、西安、大连、成都、深圳、南京、武汉、济南等为分公司的完整销售服务网络,用户遍及除香港、澳门、台湾、西藏外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已确立了在国内自动化领域的优势地位。
以“SUPCON”为主商标的产品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产品销售额以超常规速度增长,近三年来累计实现产值15.5亿元,销售收入约6.9亿元,实现利润7910万元。其中:2002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227万元,利润879万元,上交税金1943万元;2003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4711万元,利润3193万元,上交税金2135万元;2004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048万元,利润3838万元,上交税金2894万元。
目前,原告生产的、作为“SUPCON”商标的主导产品——系列集散控制系统(DCS)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28%(国产控制系统达50%左右),销售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制造能力等指标方面位于国内同行第一,产品已远销缅甸、越南、苏丹、朝鲜等国家,随着公司产品出口力度的增强,国外市场将不断得到拓展。近三年来,累计实现销售量2502套,其中: 2002年销售量503套;2003年859套;2004年销售量1140套。公司已具有年产系列集散控制系统1320套的能力。截止2004年底,公司总资产规模为4.99亿,企业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同行前列,各项经济指标省内排名第一。2005年9月5日,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证明,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原告2002年销售收入排名第7位、利润排名第2位;2003年销售收入排名第6位、利润排名第2位;2004年销售收入排名第4位、利润排名第1位。
为确保商品的高品质,公司于1998年就通过ISO9001:1994质量体系认证,并于2001年8月顺利通过ISO9001:2000换版论证,于2004年8月通过ISO9001:2000换证审核。严格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所有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的每个环节都实行了专业的、严格的质量控制。同时,原告不但以质量为中心构建了专门的管理机构,由总师办、用户服务部、测试部、培训中心等部门组成,进一步强化了质量管理体系,而且还成立了基层质量管理组织——QC小组,从组织上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贯彻执行。其中,焊接组和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是中控集团众多质量管理小组中的代表,工程服务QC小组荣获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工厂QC小组和焊接班组也分获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二等奖和质量信得过班组二等奖。正是有了他们的努力,近三年来,原告产品合格率平均达99.8%,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任何质量投诉事件。另外,原告还建立了计量检测管理体系,于2005年5月通过了二级计量检测体系的认证。
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使公司拥有了良好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受到了市场和社会的肯定。2003年,“SUPCON”牌集散控制系统产品被浙江省名牌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2004年,“中控”和“中控科技”分别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浙江省知名商号”称号,原告还连续多年获“杭州市AAA级信用等级证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03年度中国最大规模100强软件企业(排名第49位)”、“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骨干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连续五年“浙江省软件企业十强”、“2004年中国独立软件开发最大规模前30家企业”等。
“SUPCON”品牌,其取意于“SUPER CONTROL(超级控制)”两个单词的前三个字母,“SUPCON”商标于1996年1月28日取得注册证书,注册号为810664。原告又于2003年12月,就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扩大类别注册申请,并且于2004年12月进一步在国内进行大类注册,以及已于2004年3月向海外14个国家申请注册。另外,原告除了主要培育“SUPCON”和“中控”两个主商标外,还逐渐培育相应的产品商标,迄今为止,原告建立了以“SUPCON”主商标为核心及其它20个子商标的较为完整的商标体系。
原告历来重视商标管理和品牌建设,为此,专门制订了商标的印刷、使用、保护等系列管理办法,并且设立了管理部门及专门人员负责商标的各项事务,使公司的各类商标在使用与管理中纳入了规范化轨道。在商标的培育中,通过多种专业杂志、网络、展览会以及路面大型广告牌等载体重点宣传“SUPCON”品牌,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认知程度。2005年9月,原告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荐委员会评价结果授予的,SUPCON 牌的集散控制系统“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总之,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原告的“SUPCON”图形和字母的组合商标,足可认定为驰名商标。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只有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后,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由此才能作出对原告诉请是否支持的判决。代理人针对本案被告在其“注塑机专用机械手”产品上使用“SUPCON”商标,和被告在其网站上对企业做宣传时,将“SUPCON”作为其企业的标识(logo),以及在其产品图片、宣传资料、员工名片上使用原告的“SUPCON”商标的事实。认为原告请求认定“SUPCO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同时认定被告商标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与法有据。原告的“SUPCON”图文注册商标,应受到较一般注册商标更特殊的某些法律保护。
综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是给以充分考虑和采纳!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袁施敏
2006年4月6日
supcon商标案补充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 “SUPCON”图文注册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证据确凿充分,符合相应的要件。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为此,代理人依据法律和本案的事实,补充下列意见:
1、原告从1993年即开始使用“SUPCON”商标,在商标推广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凭借商标的知名度及优越的产品品质、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使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公司生产的“SUPCON”商标系列集散控制系统(DCS)、基于网络技术控制系统、多功能智能仪表、现场总线技术和产品、先进控制与优化等产品及相关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智能交通、化工、炼油、冶金、电力、建材、制药、环保自动化及电子商务等领域。建立了以杭州为营销中心,以北京、上海、西安、大连、成都、深圳、南京、武汉、济南等为分公司的完整销售服务网络,用户遍及除香港、澳门、台湾、西藏外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已确立了公司在国内自动化领域的优势地位。公司还通过专业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使“SUPCON”商标的相关产品远销缅甸、越南、苏丹、朝鲜等国家,随着公司产品出口力度的增强,国外市场将不断得到拓展。经过十二年的辛勤创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业界一致认可的卓越成绩,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怀,前后有李鹏、李岚清,陈至立等国家领导人视察本公司。“SUPCON”在中国工控界已经成了用户心目中的一个著名品牌。
可见,supcon商标在工业自动化领域及其相联系的众多人员中,已经具有
很高的知名度。
2、“SUPCON”注册商标在1996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集散型控制系列”商品的注册商标。早在此前的1993年的JX-100控制系统鉴定会上,公司已经使用了SUPCON商标,并在以后的历届专业展会上和销售、广告活动中,连续使用“SUPCON”注册商标,历年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也足以证明“SUPCON”注册商标连续使用直至目前。
可见,supcon商标实际已经连续使用了近13年。
3、“SUPCON”注册商标宣传工作从1994年就已经开始实施。1994年-2000年的广告宣传有93—2000年的销售合同、发票包括广告发票,证明原告在此期间已经投入了相应的广告宣传费用。特别是2001年起,到2005年的6月,经审计总共发生8768526.23元。宣传的程度和范围涉及电视专访;浙江日报、浙江科技报、浙江经济报、杭州日报、中国电子报、中国仪电报等平面媒体;原告自己的对外宣传刊物和网站宣传;《化工自动化与仪表》《基础自动化》《炼油技术与工程》《炼油设计》《石油工业自动化》《水泥工程》》冶金自动化》《中国电力》《自动化仪表》《世界仪表与自动化》等专业杂志及其相应网站;几十次的国内外专业展会图片。由此足以证明“SUPCON”注册商标在中国工控、工业自动化领域及其相联系的众多公众的知晓程度。
可见,supcon商标宣传时间已经持续11年之久,其程度涉及电视专访、国
家和省市级报纸、专业杂志及其相应网站、专业展会。其范围涉及北京、上海、西安、大连、成都、深圳、南京、武汉、济南等,并已经超出了国界,产品远销缅甸、越南、苏丹、朝鲜等国家。
4、原告2002年被评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03年原告supcon商标的WebField ECS-100控制系统被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评为“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SUPCON”牌集散控制系统产品2003年被浙江省名牌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2004年,“中控”和“中控科技”分别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浙江省知名商号”称号,2001~2005年连续五年获得“浙江省软件业十强企业”称号。2004年中控集团被评为“2004年中国软件产业最大规模前100家企业”;2004年中控集团被评为“2004年中国独立软件开发企业最大规模前30家企业”;2004年荣获“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5年9月5日,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证明,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原告2002年销售收入排名第7、利润排名第2;2003年销售收入排名第6、利润排名第2;2004年销售收入排名第4、利润排名第1。2005年9月,原告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荐委员会评价结果授予的,SUPCON 牌的集散控制系统“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可见,supcon商标虽然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但是也已经受到了与一
般商标有不同的保护。
5、“SUPCON”商标的主要产品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产品销售额以超常规速度
增长,近三年来累计实现产值15.5亿元,销售收入约6.9亿元,实现利润7910万元。三年来交纳地税13411701.41元,交纳国税69339131.18元。
原告一直重视商标管理和品牌建设,制订了商标的印刷、使用、保护等系列管理办法,并且设立了管理部门及专门人员负责商标的各项事务,使公司的各类商标在使用与管理中纳入了规范化轨道。公司又于2003年12月,就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扩大类别注册申请,并且于2004年12月进一步在国内进行大类注册,以及已于2004年3月向海外14个国家申请注册。另外,公司除了主要培育“SUPCON”和“中控”两个主商标外,还逐渐培育相应的产品商标,迄今为止,公司建立了以“SUPCON”主商标为核心及其它20个子商标的较为完整的商标体系。
原告为确保商品的高品质,公司于1998年就通过ISO9001:1994质量体系认证,并于2001年8月顺利通过ISO9001:2000换版论证,于2004年8月通过ISO9001:2000换证审核。严格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所有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的每个环节都实行了专业的、严格的质量控制。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使公司拥有了良好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受到了市场、社会、行业、国家的肯定。
可见,从supcon商标产品为国家实现的,三年来交纳地税13411701.41元,交纳国税69339131.18元。从原告对supcon商标的管理和向国内外多类别申请保护,从原告为保证supcon商标商品的质量而建立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也足以考量其驰名因素。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袁施敏
2006年4月6日
【一审判决】
2007年7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认定SOPCON为驰名商标的判决(附后)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袁施敏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