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缪渭川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在其姐姐经营的超市打工,2011年6日晚8时许,被害人袁××酒后至该超市购买商品,因自觉被怠慢开始在超市滋事,被劝离后当晚又多次到该超市滋事,虽被告人姐姐赔礼道歉但被害人仍不依不饶。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袁××再次到超市门口叫骂,并与被告人姐姐发生争吵,扬言要砸店砍人,被告人陈××不满被害人一再滋事,即拿了一把尖刀藏于身后,出门泉被害人不要再滋事,被害人听后即持刀上前,二人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携带的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身体数刀,在被害人逃退倒地后继续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数刀,导致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当天被告人在医院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
【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被告人陈××犯罪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犯罪行为的定性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存在着一定的可辨性。为了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尽可能的争取上诉人的合法利益,辩护律师充分抓住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让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的家属给予了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防卫过当,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2、被害人平时就欺行霸市、横行一方,并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主动要求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已得到家属谅解。
【判决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评 析】
此案属于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型犯罪,如何为被告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为被告人争取最低的量刑,是辩护人的首要问题。案件发生后,为了获得更多的量刑筹码,在辩护人的主张下,被告人家属在侦查阶段就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为后续法官的轻判消除了后患。随后辩护人提出的防卫过当和自首的辩护意见,对法官形成了一定的量刑压力,虽然最后法院对这两点辩护意见没有采纳,但在量刑时予以了充分考虑,并最终给出了较轻的判决结果。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缪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