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暗花明又一村
俞思贵
今年春节后,杭州电视台一下子委托我和陈乐娇办理了三个案子。虽然标的不大,总共加在一起才50多万。但他们对案子的胜负却没有过多的要求。因为这对他们来说,都是一些“小钱”,况且对方是原来的广告合作伙伴,加上对案子的胜诉率也心中无底。
的确,从他们提供的证据材料看,对电视台是明显不利的。主要是从诉讼时效上讲,有两个案子已经非常勉强,一个是杭州得隆广告公司,双方有明显记载的往来证据时间是2004年6月的一份凭证,是当时他们双方的对账单,杭州得隆承认还欠西湖明珠频道13万的广告款。但是从那以后就一直没有再支付过。
2006年6月,我曾经给该公司发过一份催讨欠款的“律师函”,但是被退了回来。我将那份函件原封不动地作了保存。
2007年6月,我又给杭州得隆广告公司的总经理打电话重提旧事,希望他能支付欠款。电话里,对方答应要查对一下帐目后才能确定。可是后来又石沉大海了。对这一次电话联系,我当时虽然没有录音,但我作了记录。并且在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陈述中作了说明。
对方怎么也没有想到,拒绝收取的信件和律师的一个联系电话,居然成了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当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到该公司的时候,他们立即主动找上门来,要求“和平解决”此事。委托人及时向我们转达了他们的和解意向,并由我们起草好《和解协议》。看似没有希望的案子,没想到不战而胜,他们得到了第一笔意外的收获。
另一个被告是杭州华润广告有限公司,同样也是西湖明珠频道的广告合作单位。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因股东之间不和而一分为二,由王某和雷某父子三人成立了润泰广告有限公司。新公司成立之时,润泰公司曾经给西湖明珠频道一份公函,其中明确表态:“华润广告公司的债务将由润泰广告公司负责处理”。这之后,润泰继续与西湖明珠频道保持着广告业务的合作关系,直至2005年11月为止。此案也是2008年5月向法院起诉的。从诉讼时效上讲,同样存在着败诉的风险。我们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去做这件事,并且将败诉的风险明确告诉了电视台。让我们感到意外的是,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居然立马应诉了,而且还非常认真地在答辩状中承认他们只欠西湖明珠频道一万多元广告费,却不承认欠费10万元。
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建议西湖明珠频道的具体经办人主动与对方联系一次,即使不成功也无妨,最好是能双方对一次账,通过对账来进一步确定欠费的数额。可是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既然这样,只好法庭相见了。
法院是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的,当我们在法庭上亮出那份“公函”的时候,他们傻眼了,并且支支吾吾地说他们不知道有此事。但是为时已晚,法庭只认证据,不买你“支支吾吾”的账。法官已经开始表现出支持我们的态度,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我们表示愿意调解,对方征询我们能否作些让步,我说:“可以给你们让1万元,诉讼费也不要你们承担了。”对方又进一步要求:“如果能八万,七万,我们就同意了。”我马上抓住机遇说:“好,既然你说八万,那就同意八万,我们做主了,就这么定。”其实,我们在同意调解之前,就已经征得委托人的授权:“只要能到手八万,就行了。”
当对方又提出:“能不能七万?”时,主审的法官反问对方当事人:“八万是你刚才自己说的!”我也乘机补了一句:“是啊,低于八万我们就不调解了。”对方后悔自己说得太快了,但为时已晚,也知道没有商量余地了。于是,就同意支付八万元,调解结案。
委托人对这样的结果非常满意,并且大大超出了他们的预期,两个公司的当事人居然没有一个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假如他们委托律师办理此事,其结果肯定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而有不少当事人,为了省下律师费,加上自己过度的自信,结果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