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新版”交强险
魏小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便正式开始实施。交强险自实施以来,一直因交的保费高,但获得的保障额度低而备受争议。令人兴奋的是,“新版”交强险终于在人们的千呼万唤中出来了。
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在新旧保单的衔接问题上,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旧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新版交强险给车主带来的好处:1、大多数车型的保险费率有所降低。42个车型中的16个将进行费率下调,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基础保费由原先的1050元/年降为950元/年。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平均降费幅度为10%左右。2、保障额度明显提高。交强险的总责任限额从原先的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先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3、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全权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提高理赔效率。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无钱治病而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交通事故案子打赢了官司但执行不到位的情形时有发生。新版交强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大多数的死亡伤残案子能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得到解决,这对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和谐社会的构建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新旧版交强险方案对比
| 旧版交强险 | 新版交强险 |
责任限额 | 6万 | 12.2万 |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