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中的节税考虑
吴振宇 五联税务师
问题:
现有A公司对目标企业B发动收购, B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 | 账面 | 公允 | 负债及权益 | 账面 | 公允 |
现金 | 1000 | 1000 | 应付帐款 | 4000 | 4000 |
存货 | 2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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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500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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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3000 | 2000 | 净资产 | 7000 | 10000 |
合计 | 11000 | 14000 |
| 11000 | 14000 |
B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其附加税为增值税的12%,契税税率3%,公司土地为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何种方式收购可以使税负较低?
解答:
可供A公司选择的方式有几种:
1、以公允价购买B公司资产;
2、以公允价支付现金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转让全部产权);
3、以A公司股权(股票)吸收合并B公司;
4、以公允价购买B公司股权。
我们分别比较几种方式的税负:
1、A公司购买B公司资产。
B公司存货需缴纳税款3000×17%×(1+12%)=571.20万元,B公司土地需缴纳税款8000×5%×(1+12%)=448万元,B公司销售资产应缴纳所得税3000×33%=990万元,A公司需缴纳契税8000×3%=240万元,AB公司合计纳税571.2+448+990+240=2249.20万元。
2、 A公司现金吸收合并B公司。
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根据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0]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因此B公司转让全部产权只需缴纳所得税3000×33%=990万元,A公司需缴纳契税8000×3%=240万元,AB公司合计纳税990+240=1230万元。
3、A公司支付股权或股票吸收合并B公司。
根据国税函[2000]119号文件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因此,如果A公司用股权作为支付价款,则B公司可以选择不确认资产转让利润,即暂不缴纳所得税,则交易税款仅为A公司所需支付的契税800×3%=240万元。
4、A公司购买B公司全部股权。
B公司成为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进行的是股权转让,不涉及资产转移,因此对公司而言交易不产生税收,B公司股东的转让所得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允许目标企业继续存在的话,那么股权收购可以使公司层面的税收成本最低,如果是需要目标企业解散的合并,应当考虑收购时的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