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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9-01-30     浏览次数: 2114
死亡赔偿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

死亡赔偿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

张建齐

 

在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李某因车祸意外身亡。李某生前为自己买了一份意外险,但没有指定受益人;肇事方也赔偿其家属近3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因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执行死亡赔偿金及保险公司所赔付的保险金。但李某的近亲属作为继承人提出异议,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所以不应成为执行标的。死亡赔偿金果真不能成为执行标的吗?

一、死亡赔偿金概念的相关规定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受外来因素致死时特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如何界定死亡赔偿金,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从当前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已达成共识的是,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死者的简单财产损害赔偿。因为死者的权利能力已经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亦随之消失,所以死者所遭受的并非是财产上的损害。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此相关规定列举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一)收入损失。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演变

根据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规定中,死亡赔偿金归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畴。

2004年5月1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开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该解释首次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财产性质,并在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上加以明确规定。之后,最高院相关人员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我国死亡赔偿采取“继承丧失说”,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性为对死者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所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此,司法界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看法渐趋于统一。从审判实践及对死者亲属及相关人员合理保护的角度来看,这种定性是合理的。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已另行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扶养人和法定继承人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减轻了法庭审理的顾虑,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第二,死亡赔偿金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使因犯罪行为致死受害人的亲属能够得到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有利于对其相关利益的保护。

四、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什么是执行标的?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概念、范围界定并未作出明确说明。学术界、实务界亦未形成统一观点。一般认为,执行标的为执行程序中申请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以给付方式、物种、数额或要求为要素的给付内容。

死亡赔偿金可否成为执行标的呢?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其理由如下:

1.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人只能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死亡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并存,首先明确了非亲属被扶养人尽管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仍然可以得到救济,相关权利仍然可以得到维护。而受害人的债权人方面,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死者预期收入损失”,实际上也承认了“死亡”对相应债权人实现债权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但既然允许死亡赔偿金可以同其它遗产一样继承,此时死亡赔偿金从财产的本质角度分析,已经脱离了其原有的人身属性,其并不能区别于其它遗产,完全可以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2.《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呢?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哪些财产不能当作遗产来继承呢?

①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请注意:上述“抚恤费、生活补助费”同“死亡赔偿金”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②人身保险金。

……

可见,《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

明确了以上问题,答案就迎刃而解了,死者的生前债权人完全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而且依据法理上的“恢复原状”原则,债权人应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受偿。所以,死者的债权人也应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一,死亡赔偿金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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