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二人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 周庆艺
所谓夫妻二人公司即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也有企业为了满足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关于夫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予以禁止,夫妻共同投资一家公司也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但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任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 实践中,夫妻公司往往与家庭并无实质分别,尤其是财产上混为一体,容易出现个别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将整个家庭与公司混同。2005年底修改《公司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则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 因“夫妻公司”引发的法人资格否定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的情况。从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本身来讲,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只有在法人债权人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才进行审查“夫妻公司”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情况,决定是否否定法人人格。在实践中,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公司的公司人格通常会被否认,但各地的法院对此行为提供的理由是不同的。有法院认为以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会形成个人独资企业。我国不赋予独资企业法人地位,所以其公司人格必须被否认;有法院认为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会使公司财产丧失其独立性,并进而否认其公司人格;有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公司实际上是合伙企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的法院则单以股东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由,认为公司丧失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虽然观点各异,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否认夫妻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理性。因夫妻二人公司的公司人格会被否认,从而导致夫妻以家庭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999年6月2日,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在“广汉市万达城市信用社与广汉市拓新有限公司、陈道循、刘晓琴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将陈道循、刘晓琴两夫妻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广汉市拓新有限公司”视为一人公司,并采取了否定公司人格的方法判决股东陈道循、刘晓琴对拓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2月18日,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播出一个夫妻公司的案件。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两人,被法院认定为公司失去法人独立人格。《经济与法》栏目的法律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是这样评述的:所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以上,他们之间在有关公司事务的决定方面就会产生一个相互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一个股东想损害公司的利益,另外一个股东就会站出来说话。这样不同利益相互之间才能产生一种牵制作用,使得公司的运作能够依法进行。如果两个出资人,他们用来出资的财产是一个共同财产,那么,就不是各自的财产。而不是各自财产,他们之间的利益就可能具有一致性,因此,两个股东之间,就不可能存在一个利益上的一种对立关系,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共同财产关系,不管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还是其他共有关系,那么在进行投资之前,应当采用法定方式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然后,让它成为各自拥有的财产,然后进行投资。 国家工商管理局在1998年1月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 解决方案:根据上述提到的“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可能存在被否认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是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即在公证处办理一个婚内财产公证,明确分割夫妻财产。或者将10%股权转让给可靠的第三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