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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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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医疗执业环境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9-07-06     浏览次数: 2116
改善医疗执业环境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引言:本文是06年农工民主党浙江省委会的调研文章之一,我作为省农工党法工委的成员也参与了文章的修改。文章内容的优劣自由读者评判,但起码可以初步反映目前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的状况。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中共浙江省委根据《决定》的要求,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见》,其中又将“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要完成党中央和中共浙江省委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在现阶段,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改善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改革开放20年来,我省医疗卫生事业有了非常大非常快的发展,医疗服务的条件、规模、水平都有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近些年来医疗执业环境却每况愈下,医患之间缺乏互信,医疗纠纷不断,医患矛盾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不影响了患者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广大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还影响到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优化医疗执业环境,重建医患信任的和谐关系,己是迫不及待。

一、当前我省医疗执业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投入不足,导致医院追求利益

     浙江省卫生厅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省卫生事业费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不断下降,1990年为4.27%,1995年为3.68% ,1999 年为2.97% ,2000年为2.60%,到2001年卫生事业费为138471.45万元,仅占政府财政支出的2.32%。不同地区的卫生经费拨付情况虽然差别较大,但是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政府对卫生的投入少,对公共卫生不够重视。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的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为3.16%、2.66%、1.80%。以温岭市为例,2001年全市财政总收入139009万元,总支出71737万元,也就是说财政收入远远大于财政支出,但是全市卫生事业费占政府卫生支出比重仅为2.42%。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投入更是少之又少。在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公立医院普遍存在追求利益的倾向。一方面,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又要求医院必须保持不断的发展,迫使医院不得不推行以医养医、以药养医的模式来获得大量资金,以用于改善环境、购置设备、加大人力资本投入,这样一来必然加大了患者就医成本。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影响了医院的发展,而且在医院迫不得已谋求收入的同时,加重了看病贵、看病难的矛盾,引起了患者的不满,不断引发医患纠纷,恶化了医疗执业环境,形成了一个难以破解的怪圈。

(二)法制环境不健全,加大了医师执业风险

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是由各个部门从自己管理的角度制定,缺乏体系上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在执行过程中,部门间认识和法律法规中的差异则导致执行上的不一致。比如对于医疗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纪现象,包括对收受“红包”的处罚06年以前尚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仍然由地方医疗的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定来进行处罚,从而造成各地处罚或执行的标准不一,加大了管理的难度。目前,有些现行法律也不十分符合国情,如《执业医师法》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的限制,造成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非法执业”情况。立法上存在缺陷,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其中所谓死亡赔偿金是现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个确因医疗过失导致死亡的病人所获得的赔偿可能只有几万元,与交通事故可获几十万元相比,相差达十几倍。医疗法律表面上似乎在保护医院,实际上激化了医患矛盾。再比如“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患者不能复印病历的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但现在则迫使医生防卫性医疗,过度检查,导致医疗费用上涨,加剧了医患矛盾。另外,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时,一般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往往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这是有失公允。

(三 )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危及正常医疗秩序

    据浙江省卫生厅统计:2005年,我省发生医疗纠纷近千起,患者家属在医院陈尸事件7起,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事件393起,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为100万元。近几年,我省医疗纠纷发生率以10%-15%的速度在递增。医疗纠纷发生率与医院床位、住院病人数以及手术人数呈正相关的发展趋势,一般是三级医院多于二级医院,二级医院多于一级医院,且医院越大,收治的疑难重症病人越多,医患纠纷的发生率也越高。其中,外科、妇产科、骨科等科室仍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重点科室。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常常聚众围攻医生、院长,甚至雇佣黑社会性质的人来打砸医院,弄得医院什么也干不了。有的医院尤其是中小医院过于软弱,只要有人闹就作出赔偿。同时,也出现了个别医院走极端的现象,雇佣社会闲杂人员与患者家属发生斗殴事件。法院的判决因为适用的法律不同,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结果是:不该赔的赔了,该赔得反而没赔;该少赔得多赔,该多赔的少赔。弄得医患双方均不愿意走法律途径,连律师也对医疗纠纷敬而远之,患者甚至找不到律师帮助,“医闹”便成了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四)医生人身缺乏保障,心理压力大大增加

据省医师协会的有关调查显示,超过60%的医生对目前的执业环境不满意,对自己的执业环境感到不安。据浙江省卫生厅统计,2005年,我省共有335名医务人员被打伤。而在今年4至10月短短的半年内,仅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又有十几位医务人员被殴。在有的地方,患者凌辱医生几乎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今年3月,新昌人葛利阳的父亲因肠道感染、中毒性休克到县5人民医院就诊,可是输液治疗中老人的病情突然恶化继而死亡。怒火中烧的葛利阳抓住值班女医生吕慧萍,将其强行拖到太平间门口,使劲踢她的双腿,强迫她向父亲遗体下跪,一跪就是一个小时。

(五)新闻媒体报道不公,加剧了医患矛盾

近年来,正面反映医务人员高尚情操的影视作品、新闻报道少之又少,而媒体对报道卫生行业个别负面事件却热情有加,舆论一直把医院看作是“强势群体”,对患者这个“弱势群体”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和同情。某些媒体甚至在只听患者和家属一面之词的情况下,就匆忙将矛盾曝光,甚至冠以耸人听闻的标题,吸引读者的眼球和观众的视线,从而增加卖点和增加收视率。某些新闻不尊重医疗客观规律、把医疗活动机械化简单化、甚至借机炒作,严重损害了医务人员的整体形象,这一方面对医务人员的心理和医疗行为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方面也导致群众对医疗服务不理解,不信任。我们曾遇一例患者告完医院又告律所,自始至终以“弱势群体”的姿态出现,获得媒体的关注,媒体介入后片面报道,则对患者而言是既出名又赚钱(获得捐款),甚至某些患者被不负责任的媒体吹捧为个人维权英雄。

恶劣的医疗执业环境,使医务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自尊心受到伤害,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受到打击。临床诊疗不敢冒险,不敢创新,长此下去,卫生事业将难以发展,医学科学将难以进步。而人民群众往往通过医疗卫生服务看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看党风政风建设,看政府管理水平,看社会公平和谐。因此,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刻不容缓。

二、优化我省医疗执业环境的几点建议

 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医患关系的和谐。我们必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理顺医疗执业管理主体、执业主体和医疗执业对象主体三者关系,着力在优化医疗执业的政策、 投入、管理、舆论等环境上下功夫。

(一)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保障力度

   首先,府必须加大对基本医疗的财政投入,并将能否保证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作为考核各级政府绩效的指标。应以制度或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投资责任和比例,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增加幅度应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额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对农村和社区的投入,从经费上保证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其次,创新融资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行业,从根本上和源头上淡化医疗机构依靠自己的收入谋求发展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为了确保公益性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建立法定救助机制和医疗欠费的经济补偿机制。

(二)健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近 20 年医疗卫生所走的道路,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从法理上对医疗卫生事业性质的定位。应尽快制定《卫生法》,明确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明确适合我国国庆的卫生事业发展模式,明确各级政府承担公共卫生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应当在《医师法》中加入保护医生合法权益、人生安全、人格尊严的有关条款。并结合实际对《执业医师法》、“举证责任倒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尽早修订完善。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其中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条款进行修改,并提高立法的层次,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法》。另外,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应研究建立取缔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三)加强医疗机构秩序管理

医院应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环境。对破坏、严重干扰医疗秩序、威胁医师人身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给予严肃处理;杜绝在医院内堵门、拉横幅,甚至殴打、漫骂医务人员等危害公共安全秩序现象的发生,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最近几年,北京、天津、上海和广州有些三级甲等医院的医患纠纷有所减少。原因是一些院长把派出所的同志都请到了医院里,给他们配备了最好的办公条件,一旦发生了问题就请他们解决。所以,我们建议应把医疗机构治安防范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至少应将其单列为一个条款,专门加以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便于严格执法。

(四)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首先,完善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法规。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医疗事故纠纷适用的法律对象,明确当事人责任程度的大小与承担赔偿额度的比例,使之与《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相协调,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进而废除“二元化”的鉴定体制和赔偿机制。

其次,拓宽医疗损害纠纷处理渠道。如建立医事仲裁制度;设立专门医事法庭,实行有医学专家参加的陪审团制度;像调解交通故那样设立“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公室”,专门受理医疗纠纷投诉,秉公查处,独立办案。此外,还可建立社会中介调解组织,为患者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和风险防范指导服务。目前,天津就出现了专职医患纠纷调解公司。这家专业调解机构由医学和法律专家组成,至少请3位主任医师对1个患者的诊疗过程做出全面评估,为患者提出建议;当调解程序走不通时,公司协助患者进入诉讼程序。

再次,构建医师执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主要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普遍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把它作为法定保险,强制执业医师购买。此外还需建立医疗责任分担制度,主要包括医疗责任豁免制度、损害赔偿限额制、医疗侵权归责原则的合理选择以及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等,以降低执业风险。

(五)引导涉医报道客观公正

首先,引导新闻媒体坚持涉医报道的科学、客观和公正。对于医疗事故的报道,要防止事实的偏差和情绪化,防止追求轰动效应的恶意炒作,对未经专家鉴定和司法审理的医疗纠纷报道应进行专业审核,对因严重失实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报道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其次,引导新闻媒体要宣传卫生界的主流现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主动与新闻媒体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机制,及时提供正面报道的新闻线索。应着力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提高医疗机构的美誉度,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同时,引导新闻媒体应承担起医学科普教育责任,客观宣传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使群众充分认识到现阶段的医学科学并非能够治愈所有疾病。

                      (浙江五联律师所务所  徐玉泉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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