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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小题大做”的案件剖析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1-08-29     浏览次数: 2337
一件“小题大做”的案件剖析

一件“小题大做”的案件剖析

何崇明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件小案子,在代理完毕后,笔者感悟颇多,现就其中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勉。

说它“小”,是因为这只是一件普通的离婚案件,原告所诉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只有16万元和一台价值12万元的机动车而已。笔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刚拿到案件的诉讼资料时,认真地听取了被告对案情的陈述后,了解到:结婚之前,原告与被告在杭州某区购有一套百余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原告、被告以及原告的父母亲四人共有。原告所诉求分割的16万元共同债务正是源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房屋的装修款等向原告父亲所借的借款,并附有相应的支付及借款凭证,而在原告的诉求中并没有涉及该房屋的分割。同时,被告又在购房时,是以单位名义团购了这套房屋,享受了8.5折的优惠价。被告在陈述案情时,一再向笔者强调,对原告主张的16万元“借款”事先毫不知情,所谓的借条也是原告事后伪造的。笔者在对案件作了详细的分析后,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没有要求法院分割房屋,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而极有可能是在刻意回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一套价值两百余万元的房屋都不着急分割,却偏偏要先分割十来万元的小零碎,有点令人费解!笔者经过与被告的沟通,我们决定就房屋的分割向法院提出请求。本来在笔者看来,这部分的请求应当作为反诉提出,结果法院认为,只要在本诉中抗辩就可以一并解决了!看来人民法院还是充分考虑到了为当事人权利主张提供便利!

很快就到了临近开庭的日子,当事人很紧张,有四位亲属从外地老家赶来、要求与律师沟通。开庭的日子到了,我们一行早早地来到了法庭。庭审开始了,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出要求被告承担16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分割价值12万元的汽车;理由是尽管16万元的借款形成于双方结婚之前,但由于是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汽车是在双方结婚之后买的,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的角度咋一看,似乎原告的观点是无懈可击的,完全符合了法律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如果原告在买房时,首付款是向父亲“借的”,那么买房只能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情,不会涉及其他第三方了,原告的父亲就不应该是房屋的共有权人了;而原告的父亲、母亲要成为房屋共有权人,只可能出现在其父母作为出资购买人的情况下。尽管法庭辩论时,原告代理人极力维护原告的利益,坚持认为:基于江浙地区的经济情况和当事人的法制意识,父亲与儿子之间借款的情况屡见不鲜,父子之间共同合伙买房也很常见。笔者认为:不完全否认原告代理人的说法,但如果象本案这样两者兼备的情况就很荒唐了。经过双方的几番唇枪舌箭之后,主审法官程序性地征求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最后,原告及其父母亲同意在被告支付113万元的情况下,愿意放弃三人对房屋所有权以及其他各项请求。庭后,当事人当即向笔者表示结果好得出乎意料。笔者认为:这是一件比较典型的案件,尽管单纯从法律上分析,被告处处处于被动,但从案件的全局来把握,就不见得会一定落败!做事和做人一样,都要从大局出发,这样才能化危机成转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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