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您有效告知了员工吗?陈乐娇
当前几乎没有哪家企业不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并在员工出现违纪情形时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然而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劳动者对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于是相应的劳动争议案件便产生了。在这类案件中,企业的规章制度自然就成为案件审理中的焦点。 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纪行为或者其他情况规范得或许很好,但是是否告知或者是否有效告知了员工却不尽然了。 笔者在所接触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少存在这样的情况。 案一:郭某于2006年2月进入公司,双方签有合同,合同期限一年,2006年11月,其以根本不存在的“公司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理由向公司辞职且当天离开了公司,公司在结算工资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扣除500元作为赔偿金。后郭某于2007年1月17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扣去的工资500元,并要求赔偿金等将近10000元,以及补缴社保。 我们翻了一下,用人单位的企业规章制度,确实很详细,制定得也不错。当我们问及是怎么向劳动者公示的,单位说在公告栏里贴着。庭审中用人单位提交了证明该规章制度贴在公告栏里的照片,以证明郭某知道企业规章制度并且用人单位是按章办事的,但是郭某在庭审中否认见到过规章制度,法院认为照片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作的证据,又没有进一步拿出其他证据相印证,无法有效证明郭某是知道企业规章制度,因此法院没有采纳该规章制度业经有效公示,认为用人单位没有有效告知员工,所以扣除赔偿金没有依据,应予返还。 案二:笔者目前正在接触的一个劳动仲裁案件是员工违纪,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单位辞退,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单位违法解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案件中,用人单位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1、企业规章制度的存在,并且有效告知,2、员工严重违纪的行为;3、严重违纪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规定的辞退行为。上述任何一方面举证不能都将导致企业败诉。 然而第一个举证就存在难度了,我们问用人单位,他们是如何把规章制度告知员工的。用人单位这样回答,规章制度在会议上宣读过,但当时没有制作会议记录;也人手一册地给员工发过,但没有叫他们签收;后来也通过电子邮件发到员工的邮箱里,可是单位没办法举证证明员工已经收到。 我们相信,该用人单位已经很好地告知过员工,而且相信员工也知道,可是员工不承认的情况下如何去说服法官呢,真是难煞我们律师了! 笔者举出这两个案例主要是想提醒用人单位,在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应注意是否告知了员工或者是否已经有效告知了员工。如果没有,那就赶紧吧!免得因一个看似小小的疏忽,而遭受不该有的诉累和损失!让员工签收企业规章制度是不错的有效告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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