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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业构建和谐——建德中林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工作回顾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2-01-11     浏览次数: 2187
以专业构建和谐——建德中林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工作回顾

撰稿人:建德中林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

 

建德中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2009年4月28日,债权人依法向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09年5月7日,建德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097月21日,中林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依法设立了中林公司债权人委员会。20119月19日,中林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与会的34位债权人全票通过了《建德中林水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1年10月8日,建德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方案。2011年10月9日,管理人根据该方案确定的数额和方式执行了该方案。

两年多来,管理人在建德市人民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组建了管理人团队,顺利完成了各项破产清算工作。回顾两年多来的工作,管理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同行分享。

一、精心组建工作团队,准确定位管理人工作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接到法院指定后,管理人立即着手组建了老、中、青结合的律师工作团队。团队核心陆幼江律师是一级律师,浙江省十佳律师之一,早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执业20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生活经验。青年律师陈俊系研究生毕业,曾参加“公司重整与清算法律实务”培训并结业,具备深厚的破产法律理论功底。青年律师邵飞系建德人,曾在公安系统工作,熟悉建德市的风土人情。青年律师焦堂罡勤奋好学,在加入管理人工作团队后,积极参加破产实务培训。

管理人工作团队组建完成后,管理人随即统一了思想,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了定位:管理人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依法、公正地主持清算工作的独立主体;管理人要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尽量为他们实现更多的债权;要代表破产企业的利益,管理破产企业;要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各方的权益、包括国家税收的收回;尤为重要的一点是,管理人应当实现破产企业职工的稳妥安置和重整就业等,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之后,管理人对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了大致的分工,陆幼江律师侧重对外的沟通、交流、重大事项的决定等,陈俊律师、焦堂罡律师侧重具体破产法律事务、法律文书的制作等,邵飞律师兼任出纳、负责出差及会议的安排等。

为顺利开展工作,管理人还专门聘请了建德本地的资深会计协助调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

二、以和谐稳定为指导思想,灵活处理重大事务

管理人认为,破产清算工作除了依法处理破产事务外,重中之重是保持各方的和谐,稳定地推进破产清算工作。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管理人顺利地完成了多项重大工作。

(一)促使所有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在清查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时,发现仍有部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管理人成员讨论后认为,虽然管理人没有通知其申报的法定义务,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纷争,管理人应当通知这些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定已申报的债权后,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并未立即结束债权申报工作,而是继续仔细审查债权,增减、变更了部分债权。

(二)妥善处置职工债权,保障职工权益

管理人调查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已经歇业,并拖欠了全厂职工170多万工资及社保等费用未支付。这一情况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引发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当时职工开始上访建德市政府及建德市人民法院,并联名写信要求解决工资资问题。为此,管理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首先,管理人确定了职工工资债权界定原则和标准,以避免因核算标准不一致而引发职工上访等问题;其次管理人清查账册后制作了职工工资(含社保费用等)表,并张贴于破产企业公示栏上,告知职工提出异议的方式;第三,管理人组织职工代表和部分股东成立了工资核定小组,请其协助调查职工债权。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后,管理人最终确定职工债权为130多万。

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债权是第一顺位清偿的债权,但也必须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并经法院认可之后。考虑到众多职工的工资等已经被拖欠很长时间,甚至有的已经被拖欠三年,而现有的破产财产足以清偿至普通破产债权;为维护社会稳定,管理人在请示建德市人民法院后,决定在2010年春节前先行将工资等发放给职工,让职工安安心心过个年。2010年2月12日上午,管理人赶在春节的前一天,冒着小雪赶往建德为职工发放了拖欠二年多的工资。此举获得了职工的真诚感激,并向管理人赠送了一面锦旗;建德市人民政府、建德市人民法院也高度评价了管理人的工作。管理人认为,职工脸上的笑容就是对管理人工作的最大褒奖。

(三)资产处置多元化,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1、厂房、土地等财产的出售

在公开挂牌拍卖厂房、土地与设备的过程中,由于当时正值金融危机,拍卖工作陷入困境:从第一次1400万起拍,到第四次980万元起拍,厂房、土地等拍卖前后遭遇了四次流拍。之后,拍卖公司建议以800万元的价格再次起拍。对于这个建议,管理人成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800万元的价格再次拍卖可行,若出售厂房、土地等能够获得800万元,则可以清偿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约750万元)的债权人,管理人清偿上述债权人后,破产清算工作就基本完成了;另一种意见认为,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法律上可以,管理人的工作量也少多了,但普通破产债权人得不到清偿,这对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最后,管理人统一意见:尽量尝试其他变价方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之后,管理人多次与建德市人民法院沟通,并通过建德市人民法院请求建德市人民政府收购破产企业的房产、土地等财产。经过法院、政府部门、管理人等的多次努力,最终,建德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以1200万元的价格收储上述房产、土地等。该破产财产变现后,第一、二顺序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为100%,第三顺序债权人的债权也能获得受偿。这一工作也得到了建德市人民政府、建德市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等的肯定。

2、争取关停补助费

20115月,管理人得到消息说,破产企业因属水泥行业,其关闭享有国家补贴。此时,管理人工作已近尾声,但管理人一听到这个消息,便立即到建德市经济发展局了解情况。经了解,破产企业确实享有关停补助费20万元。但该费用已经由寿昌镇人民政府领取。

为此,管理人前往寿昌镇人民政府,向相关部分的工作人员解释了法律规定,向其说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受偿率较低,希望其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将破产企业的关停补助费用归还破产企业。经过多次的交涉以及法院的协助,该费用最终打入管理人账户,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受偿率得到提高。

(四)合理利用债权人委员会这一平台解决争议

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行使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管理人有效地利用了债权人委员会这一平台,促进了破产清算工作高效、合法、有序推进。

管理人全面审查各债权人的情况后,选择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债权人与之协商,希望其能够积极参破产清算工作,并鼓励其参加债权人委员会。2009年7月2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并通过《关于设立建德中林水泥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及相关事项的决议》;当天,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其成员包括了建德本地及外地的债权人、职工代表、企业及国家行政机关债权人等。

此后,管理人促成债权人委员会召开了七次会议,并在各次会议上形成了多个决定,有效地明确或解决了破产债权的认定标准问题、部分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等)争议问题、破产财产评估、拍卖及处置方式问题、破产企业的债权追讨问题等,依法履行了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

三、依法处理破产事务,恪守勤勉尽职义务

管理人在工作时,不仅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同时也应当具备精准的专业水平。管理人依法处理了众多的破产清算事务。

(一)接管破产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根据工作部署,管理人及时完成了对破产企业财务账册、房产证土地证等财产凭证、印章、银行账户等资产与资料的全面接管,以及机器设备的接收与委托管理等工作;并刻制管理人印章开设账户,协助人民法院通知其他法院与仲裁机构中止对债务人的诉讼与仲裁、执行等措施;同时协商终止尚在履行的合同。

同时,为完整地掌握破产企业的财产情况,管理人前往建德市工商局、建德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建德市新安江房管所等处调取复印破产企业相应的工商档案以及房产土地等资料。

(二)组织债权申报,审查破产债权

建德市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后,广大债权人纷纷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依法进行了审查,抵消了部分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的债务,将投资性质的债权、部分税款和滞纳金列为非破产债权,

(三)组织专业审计,依法清产核资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聘请了资深财务人员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并会同破产企业原审计机构开展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在此期间,管理人前后多次与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管理人除依法查明债务人财产范围外,还重点审查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如保管物、抵押物等财产;同时还仔细审查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是否存在可以依法撤销的债务人不当或违法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提前清偿、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情形,以及质物、留置物的取回,破产债权的抵销等。

20096月,根据设计机构及聘请的财务人员的审计结果,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了近百份《询证函》,对应收款进行催收。

(四)对设备、房产与土地等重大资产进行评估

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管理人委托了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重大资产进行了评估。

(五)促成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及时召开,推动破产清算工作合法有效开展

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是企业破产清算的集体决议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则可以履行法定的及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管理人积极有效地工作,促成了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召开,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高效、合法、有序推进。

在管理人的努力下,两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应到债权人42位,实到债权人34位,与会债权人全票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而七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则强有力地推动了破产清算工作。

(六)依法界定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管理人依法审查了取回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依法界定了破产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七)依法按顺序清偿、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十三条的规定,对破产财产按顺序进行清偿。

 

感想

管理人的破产清算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融法律、社会、经济、财务问题于一体。我们的经验是,管理人的工作应当处理好三大关系:一、要处理好管理人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监督作用,这是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二、要处理好管理人与破产企业职工的关系,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管理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责;三、要处理好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争取债权人对债权分配方案的最大满意度,这是破产清算工作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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