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思贵
这是一对知识分子夫妻之间的纠纷案,他们都很年轻,都是70后出生的人,男的姓Y,大学本科毕业,自己与朋友合伙开了十几家连锁足浴店,资产在千万以上;女的姓W,是研究生学历,是一家知名度很高的医院的美容科主任医师。
他们是2000年6月结婚的,婚后生育一女,非常漂亮可爱,已经在上小学,而且读书很用功,成绩优秀。
他们在杭州市中心区域有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新房,该房的首付款是女方婚前支付的。婚后,女方的母亲一直和他们住在一起,帮助照顾他们的孩子和家务。男方承认:岳母对他的照顾非常周到,他在家里从来都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不需要自己动手做任何家务事;妻子年轻漂亮,从事的工作令人羡慕,而且收入颇丰。在外人看来,这样的家庭是何等的幸福啊!可是男方仍然经受不住外面世界的精彩诱惑,在经营足浴店的时候,他与一位女子好上了,而且那位女子已经怀孕,并且等待他和妻子离婚后和他结婚。
于是,他向妻子说明了此事,希望妻子能够原谅他、成全他,他们经过多次协商,仍然没有结果,因为妻子认为他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谁都清楚,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前提,而现在的情况并不是这个条件出现了,可以离婚,而是因为有第三者的插足,男方迫于压力才要求和妻子离婚。他的要求遭到了妻子的拒绝后,不得不求助于律师。
2007年7月下旬,Y先生在嘉兴先找了顾祖德律师,顾是我多年的老朋友,因为案子要在杭州办,老顾觉得不方便,所以将Y介绍到我这里,希望我能帮忙解决这个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将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啊?人家夫妻之间有矛盾,照理说应该去化解矛盾,极力促成和好,这才是帮忙啊,哪有去说服人家离婚的呢?这岂不是帮“倒忙”吗?难道这就是律师该做的事情吗?这就是所谓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吗?而且还是老朋友介绍过来的一笔业务,难道我能拿了人家的钱财,却不去消灾吗?我当时心里真的很矛盾,假如我不做,当然也可以,但别人也会去做的,收入的律师费并不能使我富裕起来,不收这笔律师费我也不会发生经济困难。但可能别人去做这件事,会更多地伤害女方的心,而我去做这件事,绝不至于采取狠毒的方式和手段。经过再三考虑,我先给女方发了一份函。
尊敬的W女士:您好!
我受Y先生的委托,就有关你们夫妻之间的分离问题与您联系。鉴于你们二人都是高知人士,谈谈我的看法。
对Y先生的印象和评价:他是通过朋友介绍到我这里来的。他很坦率,一见面就表明是他的错,对不起你们母女二人及您母亲等人,非常自责。但他也相信缘份,因为他信佛教,他觉得他遇到了一位很有缘份的女人,而与您的缘份已尽。所以决定要离开您,并且决心已定,不再回头,也绝不后悔。在此前提下,他愿意为此而付出代价,将目前你们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全部留给您,总价在500万元左右。他愿意光身一人离开,从零开始。
作为律师,面对这样一个当事人,我对他的评价是:他有明显的过错,但他勇于承担自己的过错;但他也有大度的一面,舍得放弃,勇于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
在我经办的诸多婚姻纠纷案件中,像他这样的男人并不多见,他不像那种既想离婚又斤斤计较的男人,而是一个通情达理、有文化、有涵养的男人。虽然他有过错,但并不可恨。那种背叛妻子,还要在财产分割上斤斤计较的男人,才是可恨的男人,在当今社会上,那样的男人为数不少。相比之下,Y先生不是一个可恨的男人。
据说你们已经为此事协商过数次,并且起草了《离婚协议》,从协议的内容看,明显是对您有利的,这也说明他是真心舍得放弃财产的,这样做,有利于你们母女二人今后的生活得到充分的保障,从现有的财产状况看,基本上将所有的财产都已经归到你们母女二人名下了。对此《协议》,我认为可以称得上是一个男方主动让步的“范本”。除了现在一次性向您支付100万元外,而且以后每年还会支付30万元的费用,加在一起总共可以达到500万元。所以,无论对您或是对您的女儿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您完全不必为女儿今后的生活、扶养、成长和教育而担忧。
关于您要求Y先生现在一次性向您支付500万元的问题。我的看法是,他合伙开办的足浴店,是个股份制企业,而他的股份价值并没有500万元的实际价值,他也肯定拿不出那么多现金。所以,您的要求肯定是不现实的。
值得我提醒您的是,如果觉得必要,您也聘请一位律师参与此事,让律师帮您把关,充分维护您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假如您不聘请律师,那么我也会在审定您们的《离婚协议》时充分考虑到您和女儿的利益,尽可能确保您们的权益。另外,《离婚协议》签订后应该进行公证,以确保今后的履行。
总之,在我看来,您们双方如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分手,是上策。这样做,既省时间,又省精力,还省钱。如果通过诉讼,则要支付一笔数目不小的费用,而且更伤感情,实在没有必要。缘份这个东西,不可不信,不可全信。但不管怎样,好聚好散,是最高的境界,因为爱情和友谊这两样东西,如果都能够同样地去珍惜,那才是一个真正有品位的、高尚的人。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您的男人已经心不在焉,那还有何幸福可言呢?长痛不如短痛,这样既成全了他人,又能尽快解除自己的痛苦和烦恼,何乐而不为呢?若是能做到这等宽容,岂不是人世间的美德?!
希望您看到我的函后,给我一个明确的回音。2008、7、30
数日后,W女士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信已收到,希望此事能缓一缓,我问她要缓多长时间,她说他们是9月19日结婚的,最迟不会迟过这个日子。
Y先生这边心情比较迫切,我也能理解他的难处,怀了孕的女人眼看肚子一天天大起来,肯定也跟他一样焦急,但是又无法“逼离”,只好耐心等待。除了我和W女士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外,Y先生自己也还不断和W联系,希望能早日办好分离手续。在度日如年的等待期间,他三天两头给我打电话,催我加快步伐。然而这种催促是徒劳的,如果逼急了,弄不好还会逼出人命来。我只好安慰他,让他耐心等待,事情一定能够圆满解决的,一定要耐心。
时间已经到了9月中旬,离W女士要求缓一缓的期限仅仅只有几天了,当我问她是否做好了心理准备时,她对我说:“会解决的,不要催我。”我以为她真的已经做好了割舍的心理准备,就及时将这一信息传递给Y先生,Y先生对此也深信不疑,以为能在“9、19”这一天得到顺利解决。但是到了9月19日,当Y先生去找她签约时,她又突然变卦了,要求再给她几天时间。又是一个星期过去了,已经接近国庆节,当我再次与她联系时,她表示:“这几天比较忙,国庆要到了,就在节日期间解决吧,请我转告Y先生,让他再等几天。”
当我将她的要求转告Y的时候,Y先生也表现出了耐心,并且对我说:“她说话还是比较守信的,那就再过几天吧,况且这么多天都过来了。”对此态度,我表示赞赏。
转眼就到了国庆节,眼看7天长假就要结束,W女士仍然没有确定哪天签订《离婚协议》。于是Y先生又心急火燎起来,因为女方一而再,再而三地往后拖,他实在有点招架不住了。从提出离婚开始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身后那个怀孕的女人,肚子已经明显地凸了出来,而且不能再出门见人了,不然人家会问:“怎么回事啊,没结婚肚子就这么大了?”因此,Y先生耐不住了,他非常生气,打电话给女方,骂对方说话不算数,简直是无赖!于是他提出要求:要我和他一起去他们曾经一起生活过的那个家,逼着对方签字。
《离婚协议》是早就起草好的,而且在他们之间已经走了无数个来回,反复协商了很多次。面对这份文书,女方泪如雨下,伤心不已地哭着说:“俞律师,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真的是不愿意和他离婚的呀!我甚至同意让他和另外一个女人生出孩子,我们共同来扶养啊!”此时此刻,我深深地感到,这是一个多么善良而宽怀的女人!她的母亲也在一旁流泪,对Y进行指责,刚从学校回来的女儿,也知道父亲犯了错误,不想再有亲近的举动,管自己到房间里去了,闭门不出。
面对这样的场景,我的心极度地忐忑不安。Y先生除了向W女士和岳母赔不是外,没有别的话语。此时此刻的他,与其说是一个男人,不如说是一个罪犯,千错万错都是他自己的错。他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回这个家了,如果没有我的陪同,他甚至已经失去了再次踏进这个家门的勇气,因为对这个家而言,他的确是个罪孽深重的人。但是他今天是铁了心来的,而且下了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决心,对方如果不签字,他今天就不走了,他说:“答应女方的现金已经准备好了,而且就在汽车里面。”终于,在僵持了一个多小时之后,女方答应签字,同时要求我作为这份协议的见证人。我答应,而且不假思索地答应,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女方是受害者,她没有任何过错,她完全地是被Y抛弃了。
但是我相信,凭她的条件、她的素质、她的职业,重新找一个优秀的男人并不会太困难,因为她自身本来就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