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莹
主要内容: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进行介绍。第二部分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对策”,而其中又分为非司法、立法措施和司法、立法措施两个方面。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有多重。因此,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自身的角度,以有效的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关键字:未成年 权益 保护 立法 司法
我国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司法研究。就目前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除了宪法以外的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的相关规定,当然还有数不胜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但是,这些似乎并不能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年递增的问题。从数量上来看:根据法院系统前几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法院系统的统计也显示了同样的结果。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审判未成年犯21.6万人,呈逐年上升之势。其中仅2000年至2002年3年就达14万人之多。而全国法院判处的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也由1998年的6.4%升到了2003年的7.9%[1],而近几年的情况只是有增无减而已。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笔者认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问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以下是笔者围绕论题,提出一些浅谈:
●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因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单从本身而言,具有心理不成熟、容易冲动、敏感、模仿能力强、辨析能力弱、自控能力差等诸多鲜明特点。基于这些特点,这个群体的犯罪必然呈现出独有的特点,比如犯罪动机简单、多是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和精神刺激[2];作案偶发因素多;年龄小,依附性强,共同犯罪多;实施的犯罪类型比较集中[3]等。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还呈现出了许多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呈现暴力特点。近年来,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杀人、强奸犯罪屡见不鲜。有的案件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例如李某某(女,15岁)强奸一案,她因为母亲要求苛刻,平时动不动就打骂她,所以没有心思读书,刚上初一就辍学了,成为了父母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她平常不敢回家,于是住刘某某家和一帮男生瞎混,一天她被其中的许某强奸了,但她害怕被母亲打,不敢回家告诉父母,于是她选择了沉沦,最后竟主动去扒被害人李某(另一女)的裤子,协助刘某某、聂某等三人轮奸李某。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根据北京市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北京市查获的中小学生犯罪中,80年代初约占少年犯罪的三分之一左右,而近几年浸染达到三分之二走有。这些中小学生大多是流失生,一个真实案例——《人民公安报》报道,1989年在南昌市召开的全国钢材订货会上,投宿宾馆的湖南代表几个公文包和大批现金被盗,破案后发现11名作案成员全部都是中小学生,且都是流失生。
第三、团伙形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而且有流氓团伙的性质。社会中的“哥们义气”深深影响了未成年人,他们以所谓的“志趣相投”为基础,模仿一些电影、电视情节,拉帮结伙地实施犯罪行为。团伙犯罪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单独犯罪,结合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弱、辨析能力差等自身特点,经常会导致一些比较严重的后果。
第四、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比例上升。根据研究资料,新中国成立后的十多年间,我国青少年重新犯罪率很低,一般不到5%;到了80年代,上升到10%左右。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在不断攀升,有的地方已经达到15%以上[4]。
除了以上三点之外,未成年人犯罪中女性犯罪数量上升、未成年人吸毒比例上升、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等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总而言之,伴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上升,未成年人的犯罪呈现出社会危害性增大,被教育效果不明显,涉及的犯罪种类越来越多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中的重大“隐患”之一,引起人们的注意。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热点话题。而笔者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司法实践问题,这其中还包括了社会学、家庭伦理、心理学等方面的内容。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单独依靠任何一个方面的努力,都是不可行的,必须依靠各个方面的密切配合,才能有好的效果。因此,笔者见从两方面来论述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第一方面,非立法、司法方面的预防和对策。
由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因此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也具有明显的特征:首先,是家庭因素,这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家庭因素包括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不够,例如现在很多家庭注重给孩子好的物质生活,而忽视孩子成长中的心理需求;监护人自身坏习惯对孩子产生的不良影响,例如父母有赌博的恶习,从而影响了孩子的成长环境;离异家庭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家庭暴力等。因为未成年人尚未踏入社会,与其接触最多的是家庭、父母,能够成长为何种的人,很大的原因来源于家庭,因此不良的家庭环境或者家庭影响,都会使未成年人踏上犯罪的道路。其次,是学校因素。教育过程中的偏颇也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学校只注重学分教育,不重视品德教育。特别是近些年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往往只把学生智力教育特别是升学率的高低作为评价学校和老师工作成绩的标志。一些学校形成了重文化知识传授,轻思想和品德教育的倾向,甚至很少组织学生参加那些关系到培养学生思想和社会责任感的活动,使学生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5]。最后,是社会因素。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已经成为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近几年,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文化领域的全面开放,使缺乏辨析能力的未成年人群体经不住诱惑而沉迷其中,不能自拔。例如,为了网络游戏,旷课、通宵上网、盗窃,严重者不能分清网络世界和现实的区别,酿成了惨剧的发生。
根据以上三个因素,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也可以分别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着手。其一,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是每个监护人应尽的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父母应有效地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职责,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父母,社会应向其家庭提供帮助,如果依靠家庭的力量不能使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则应考虑采取其他方法,包括寄养和收养。需要这样安置未成年人的家庭,应尽最大可能寻找一种稳定和安定的家庭环境[6]。其二,学校教育应该做到知识教育和育德并重的合理方式。学校应该改变一味注重学分的教育模式,应该端正教育态度——教育是为了育人,并不是为了“考试”,真正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发展,对他们减少不必要的负担,使他们端正学习目的,创造良性竞争。让未成年人能在相对轻松的范围内渡过学习生活。其三、社会应该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到不良社会风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内容。其中指出,一些有益的公共场馆,例如博物馆、美术馆、影院等应该对未成年人免费或折价开放。而一些不健康的公共场所,例如网吧、歌舞厅等应该限制未成年人的进入。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往往流于表面,并没有现实意义。例如,对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虽有明文规定,并不具有严格的执行意义,所谓的“罚则”形式多余实质,引人思考。
第二方面,立法、司法方面的预防和对策。
如果将“非立法、司法方面的预防和对策”理解成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内部、主观上的措施,那么“立法、司法方面的预防和对策”就能够成为外部、客观上的措施了。在立法、司法方面,应该具有健全的法律和可操作性的机制来保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对策的实行。
首先,从实体法方面来说。其一,立法中的“未成年人本位”意识不足。[7]在我国立法中通常不将未成年人当作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而仅仅看作是一个附属于家庭的个体。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的两部主要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反映出这样的偏见。其二,对执法主体的职责缺乏规范性。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虽然从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权益作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但规定的只是原则性的抽象的条款,倡导的作用大过于真正的调节作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均不明确,看似“大家都在管”,“全社会积极响应”,但是实质却往往是“并没有人真正在管”,职责模糊不清,使立法失去了司法的可能性。其三、目前的立法可操作性都不强,缺乏司法意义。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些法律都不具有可操作性。对起到一个“倡导”,唤醒社会相关成员注意的作用,而并不是于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的证明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凡牵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很少能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进行审判。
因此,应该建立实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不是仅仅将立法停留在目前的程度。除了《刑法》以外,其他相关法律和其中涉及部分,都缺乏操作性。虽然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仅有《刑法》相关内容,不可能完全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对有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应该给予“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做到真正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使他们健康成长。
其次,从程序法方面来说。目前已有国内一些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大胆的假设,因此笔者也在这里试谈几点。其一,建立未成年人法庭。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该建立未成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法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纠正和适当的惩处,以起到良好的作用。其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其首要任务是明确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办案原则,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立案、侦查、审理、羁押等方方面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同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犯罪行为,而否认他们作为“未成年人”这一本质事实,使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清楚认识,同时能够在接受惩罚之后有效回归社会,防止再次犯罪的发生。其三,建全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应该是以“教育”意义为主的惩处方式。和成年人犯罪采用一样的刑罚方式,在这一方面不很科学。可以建立其他的方式,例如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到社区中心服务,定期看心理医生等,这样既能够起到惩戒的作用,同时也有教育意义。让他们在“服刑”的过程中,纠正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给予机会寻找真正的人生价值,这些比单纯的“服刑”更有意义。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犯罪学通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陆志谦 胡家福主编 《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颜小冬《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5、梁卫华《关于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的思考》《法学杂志》总第157期
6、陈荣文《未成年人犯罪实体程序执行处置》 中国监狱信息网
7、《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的几点思考》 范文中国
8、《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对策》 中国大学生网
9、《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www.66wen.com
10、 张文革《未成年犯罪突出现象浅析》
11、《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论文》http://post.baidu.com/f?kz=210879356
[1]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2] 张文革,《未成年人犯罪突出现象浅析》。
[3] 《浅谈未成年犯罪及预防对策》,中国大学生网。
[4] 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15页。
[5]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论文》,出自http://post.baidu.com/f?kz=210879356。
[6]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7] 梁卫华,《关于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的思考》,2006年4月发表于《法学杂志》总第15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