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前与长远叶建中 L女士家的平静生活突然被打乱了,一份对她家来说不可思议的诉状摆在了面前,明明本单位分配的住房,而且已经居住了多年,怎么K单位作为原告来起诉到法院,要收回房屋呢?如果是非法侵占房屋,那本单位发给的房屋租赁证又代表什么呢?现在诉状说要立即腾退,让一家人腾退到哪里去呢?L女士心里又气又急,跑到单位找领导,询问究竟是怎么回事?领导解释说:这个房屋所有权确实是K单位的,由于历史遗留下来双方单位都有房屋交叉使用的情况,现在K单位要起诉收回房屋,本单位也没有办法。“那我们住到哪里去呢?”L女士说。“单位现在没有其他的标准房,只能想办法调剂旧房出来给你”,领导说。L女士接受不了,为什么K单位不告本单位呢?为什么本单位以往在分新房过程中不考量这个问题呢?……。一连串的疑问,使L女士精神烦恼颇深,这个“毛病”找谁来“治疗”呢?不是医生,而是律师。 律师作为代理人首先要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及相关的证据。而作为当事人来说,首先考虑的是眼前利益。如果住到旧房去,将会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上有老人,下有儿子,一家四口三代怎么住?尤其是住惯了标准房,再去住没有卫生间的旧房,不好受! 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追加被告L女士的单位为被告,同时向法官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情况,总不能平白无故地让被告L女士一家腾退到马路上去住吧?家的感觉是人类生存最基本最重要的感觉之一,家是社会的细胞,对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作用。从情理上,法官认同,但从法律上讲,要注重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法律的严肃性,法官同意了申请追加被告。 律师与L女士的单位进行了沟通,单位也认为有不妥之处,但现在这个情况,单位无能为力,只能以旧房调剂解决。在律师的要求下,单位同意给二处旧房,一处在上城区定安南路,约32平方,几户人家有天井院子,比较摊得开,一处在拱墅区卖鱼桥,二楼一间约12平方,没有其它余地,仅可住宿。 庭审开始,原告K单位起诉的主要理由是,被告非法侵占其房屋,要求立即腾退,同时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以表明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作为L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不存在非法侵占房屋的问题,同时出具了房屋租赁证。至于使用权问题,是两单位之间的问题,两单位之间的历史遗留交叉使用房屋的问题,应由两单位双方协调解决,不能随意的转嫁到无故的使用人L女士一家的头上。任何纠纷,任何问题都要讲道理,以情之道明人性,以理之道明是非,以法之道明善恶。解决矛盾问题不能强加于人……。 法官对本案也希望能够调解解决。原告K单位的目的就是只要收回房屋,可以撤诉,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单位表示仅有二处房屋可以提供解决L女士一家的居住。被告L女士不能接受,总面积还不到原来小中套50平方的标准房,而且又分开在二处,不仅居住上不方便,而且生活上也带来了许多麻烦与不便,除非一处旧房大于50平方的可以考虑。调解陷入僵局,法官与被告L女士的律师进行了个别沟通,法官的意见,本案如调解不成,只能判决,最后强制执行就搬到旧房去。同时也希望律师做协调工作,毕竟从情理上来说,L女士一家是无辜的。律师与L女士进行了个别交谈,律师表示完全同情L女士一家的不幸,并赞同L女士的某些观点,但是僵持下去势必会带来不利的后果,一是判决将使L女士承担不必要的费用,二是判决将可能使L女士与本单位的关系尴尬,三是判决不一定能得到二处房屋。如果放弃眼前,看一下长远,应该是调解有利,退一步海阔天空,调解是三方签字的,这二处房屋不久就会给你带来不小的惊喜,一是上城区定安南路的32平方院子房,居住虽然挤一些,生活上带来一些麻烦与不便,但毕竟时间不会很长,要不了一年,旧城改造拆迁的队伍就会过来,到时安置一个中套是绝对没有问题的,二是拱墅区卖鱼桥12平方房屋,可以把儿子的户口迁过去,生活仍然在一起,估计最多两年时间肯定能拆迁,到时候安置一个小套也不成问题,岂不儿子结婚的用房也解决了吗?这就是眼前与长远的关系,况且拆迁时间的估计还是保守的,按照杭州市目前的旧城改造进程,将会大大缩短拆迁的时间。再说,即使有60平方的一处旧房,也仍然不及40多平方的二处旧房。 最终,L女士接受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三方调解达成了协议。一年不到的时间,L女士特地来找叶律师,告诉了二处房屋拆迁均已安置完毕的好消息,一处安置了标准中套54平方,一处安置了标准小套38平方,儿子的结婚房也有了,眉开眼笑溢于言表。 这种甜头再次说明,对眼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勿意气用事,要三思而后行,常言说得好,风物常易放眼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