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所吴报建律师(高级合伙人)、张弈峰律师代理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在历经近一年半的艰苦诉讼后,终于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终审的胜诉判决。
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百事可乐公司在其可乐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的观点不同,浙江省高院接受了我所律师主张的百事可乐在其生产的可乐产品上突出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属于商标使用并构成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观点,认定百事可乐公司侵犯了蓝野酒业公司“蓝色风暴”注册商标专用权,支持了我所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和评论。2007年5月26日,《人民法院报》率先予以报道;2007年6月7日的《南方周末》以“谁的‘蓝色风暴’ 中国小企业告倒百事可乐”为题,详细报道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并采访了代理的吴报建律师,吴律师认为这个案件代表的是规则的胜利,并希望企业不分大小,共同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则;此后,国内主要网上媒体都相继转载了这篇报道,2007年6月10日,中央电视台第二套的《经济信息联播》也报道了这个案件。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
“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案件始末
2003年底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被核准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并把该商标用于自己的啤酒商品上;
2005年6月 百事可乐开始强势推出“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
2005年11月3日 浙江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怀疑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蓝色风暴”啤酒涉嫌冒用百事可乐标识,查封扣押了该公司的107箱啤酒;
2005年11月4日 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蓝色风暴”商标注册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除了查封;
2005年11月14日 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正式委托我所律师吴报建、张弈峰代理对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侵权诉讼,随即进入全面的调查取证阶段;
2005年12月12日 我所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
2006年4月5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11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8日 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递交上诉状;
2007年5月2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支持了上诉人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附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全文:
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8878
2.人民法院报的报道:
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9048
3.南方周末的报道: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70607/jj/qs/200706070041.asp
4.香港文汇报的报道:
http://paper.wenweipo.com/002CH/2007/200706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