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青、天浩
近来,时常发生储户从银行取到假钞而损失最终又由储户承担的事件。储户在事件发生后,常常缺乏有效的办法而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导致储户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其中的原因,既有银行的强势地位,也有储户的举证方面的困难,笔者认为:此类纠纷要靠各方面的努力来加以解决。
且不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当加大对假钞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堵住假钞的产生和流通;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此类事件中,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民事诉讼中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储户需要对银行支付了其假钞的事实进行举证。银行柜台常设有摄像头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进行录像,在取款机处也同样设有,因此有关机构可以查看到工作人员是否履行了当面验清的合同义务,在操作过程中是否违反规定等。假币一般都会在储户的后续使用中才被发现,因此需要储户证明从银行取出钱到首次使用的时间段内,钱款所处的状态是安全的,这方面的取证会相对困难。不过如果在无法验证储户从取款机上领到假钞这一事实真实性的前提下,而为其换取真钞,银行也将不堪重负。对于银行来说,它一贯坚持着的“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原则也必须以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尽了相应义务为前提。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一些银行常设有供储户使用的验钞机,这本可以使储户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储户错过了这个机会。很多受害的储户都是老年人,许多人反映不会使用验钞机,有些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根本就没有此种意识,想必银行相应的指导与提醒服务确实不够完善。由此可见虽然储户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在事实上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面对这一“不平等现象”,储户和银行都该力争未雨绸缪。取款后的验钞程序是避免此类纠纷的有效办法,广大储户应该加以重视。取款后的验钞并不是表示我们对银行的不信任,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和银行的声誉。笔者以为:假钞事件的频频发生会让储户和金融机构都开始关注以前未曾注意的细节,应当强制规定银行在营业大厅内安装验钞机,以便对收支的人民币进行真伪鉴定。当然使用验钞机也并不是万全之策,随着造假技术的升级,有些假币使用验钞机也未必能鉴别真伪,因此广大储户还得增加自己辨认人民币真伪方面的知识,这才是最可靠与实用的方法。当然储户在关注同时,各金融机构就更该承担起宣传与教育的工作,这也是更专业、更占强势地位机构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尽量减小了从银行取到假钞机率的情况下,公众还应注意另一种隐蔽的违法行为。一般储户发现假钞是在取出钱后的首次使用时,所以大家都坚定地认为钱绝未经过他手,可是却未想到钱可能已在刚刚支付使用时已被对方用假钞移花接木,再被倒打一耙说使用假钞,真是有口难辩。其实这种类似的违法行为几年前就出现过,有些商铺收银员在工作过程中收到的假币就是用这种方法来换取真币。在2006年9月发生的铜川假币案,警方就基本排除了银行的嫌疑,几名外地男子在铜川以换钱为由,以假币换取真币,骗取老人的钱财。因此无论是广大民众还是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大家都要警惕违法犯罪行为,为社会的安定共同努力。
在强大的银行面前,小储户的力量确实很难再有更多的防御措施。因此银行应视广大储户的利益为其生存之本,在维护其信誉上出更大的力。民事义务有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之分。基本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民事行为体现的是平等与意思自治,而法律体现的是约束,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便很好的平衡了两者的冲突,它有着查漏补缺、规则协调的功能。在基本的装钞制度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方面,大漏洞不会有,不然银行业早已无法生存。但是往往是一个个的小错漏,使银行这一在我国很长时间里让人有着极强信任感的机构让储户产生了质疑。比如储户取钱后,银行工作人员并未提醒储户可以亲自进行验钞,也无对“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原则的提醒解释或提供如何分辨真伪钞的指导,支付人民币时主动的当面验钞更难得一见。试想若银行能重视各个服务细节,储户也该会更谨慎些,即便起了纠纷储户对银行也该比较容易体谅,毕竟银行已竭尽所能。而这些本应该是银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义务,但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合同也没有触及,因此银行不会主动承担责任,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依照民法中附随义务的规定,让没有做足附随义务的银行担上相应的责任。在现代侵权法中,有一种安全注意义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规定,其广泛适用于经营者对消费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活动参加者、学校对未成年学生、雇主对雇员、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等多种关系中。虽然这是关系人身损害,但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财产权和人身权都是其主要保护的对象,因此在法理上两者的内在诉求是一致的。
除了这些细节的完善以外,我们还得从问题的本质入手,这样才能最大程度解决这类纠纷。银行会不会流出假钞?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无法定论,所以我们只能从可能的答案上找解决的方法。部分金融职工可能存在识假、反假专业能力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甚至职业道德低下,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从而使假币从银行流出。对于这些问题,金融、司法等部门就应共同合作,首先金融部门可以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加员工的责任感,强化员工的抗腐防变能力。通过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识假、反假能力。金融部门还要完善反假硬件设施,定期对验钞设备进行维护和测试。接着在法制方面,金融部门和有关法律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出取款遇到假钞问题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法规界定双方的责任。银行内部可以尝试建立解决此类投诉的协商解决机制。同时基于储户与银行间力量的悬殊,而民法在一些领域就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果在处理银行假钞纠纷案件时,司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调取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并无过错导致假钞流入取款机的行为,否则必须为储户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这对于扭转小储户相对大银行的劣势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最后则是一定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由于银行自身责任而导致假币外流从而损害了相关储户利益的情况,应明确银行所负有的具体责任,对储户造成损失的赔付标准,使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确实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