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原则,本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名称为虚构)
周庆艺
案情回顾:美国普尔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1993年成立于美国纽约的进行纺织品织造行业的国际有限公司。普尔公司在纺织品的图案和织造工艺上有自己的专业设计开发机构,拥有织造方面的先进工艺和一大批独特的工业设计图案。
他们的纺织品花色图案都由自己开发设计,然后由中国的工厂生产,产品销回美国。随着生产量的增加,他们在杭州设立了办事处。
2004年上半年,普尔公司杭州办事处发现有不少企业仿冒他们的花色图案,其中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为最甚。尹若公司在对外宣传和销售的产品中有24种产品的花色图案与普尔公司的完全相同。普尔公司只知道对方是侵权行为,但不知道如何打击竞争对手,于是找到了律师。
分析过程:
对于这类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律师的通常做法是收集侵权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得到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效果。
但是进行诉讼之前,律师必须要清楚向法院申请保护的是什么权利?也就是说,是申请保护版权还是申请保护专利权?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理清法律关系之后就容易找到救济的途径。其实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很有特色,特别具有官方色彩,除了民事司法保护以外,还可以走行政保护的途径和刑法保护的途径。
由于此前普尔公司在中国没有申请专利权,如果在发现侵权的时候才开始申请专利权,耗时太久。即使等待以后取得专利授权的,对方在进入诉讼后仍然可以提出“先用权”进行抗辩,权利人仍有败诉的风险。因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在和当事人普尔公司交流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普尔公司杭州办事处已经在2003年对自己的部分产品设计图案向浙江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这是很高明的一招,很多企业都没有想到这一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浙江省版权局就是负责浙江省范围内的著作权管理和查处在浙江省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行政机构;它代表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人如果拒不执行该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可以得到执行的。
另外,如果侵权人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达到犯罪数额,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以及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如果尹若公司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达到了犯罪数额,则可以直接通过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一种最为有力的打击侵权的手段。
维权经过:
至于具体通过何种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则必须通过收集和分析证据才能确定。要想办好任何一个案件,收集充分的证据是第一步。可以说,没有坚实的证据为基础,就没有胜诉的可能性。在本案中,由于尹若公司没有开设商铺进行零售,很难取到证据证明它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而没有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仅凭证人的证言是很难获得司法救济的。所以如何取得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成为办理此案的第一道难题。
天无绝人之路,我们获悉上海在2004年9月举办“上海国际家用纺织品及辅料(秋冬)博览会”,猜测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会参加,于是携带照相机和摄影机前往。果然找到了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的展台。我们当即委托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秘密地对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在该博览会上展示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录像和公证。然后派人假装成客户上前咨询订货,顺利取得了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的对外宣传产品图册,上面有24款产品与普尔公司的产品相同。我们的人向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涉嫌侵权的产品,约定十日后到厂区仓库看样出货。随后我们委托杭州市公证处对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的对外宣传资料和《销货确认书》等证据进行了公证,实施了证据保全措施。到了约定看样出货的日子,我们和杭州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突袭,在其生产厂房和成品厂库内对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了摄影拍照并现场公证。
由于我们准备工作充分,与公证机关密切配合,考虑了各种情况的应对方案;另一方面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急于打开产品销路,对于上门的客户戒心不足。 所以我们与公证机关顺利取得了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初步证据。
有了以上证据,我们心里就很有把握了。
我们首先采取最有力的打击方式,即刑事救济途径。我们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举报嘉兴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仿冒普尔公司拥有版权的美术作品,严重侵犯了普尔公司的知识产权,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由于尹若纺织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主要在嘉兴桐乡市,该案件转到嘉兴市公安局核查。2005年3月11日,浙江省公安厅作出《关于移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函》,认为目前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尹若纺织有限公司涉嫌复制、销售普尔公司版权的产品价值达到犯罪数额。此路不通,我们遂决定将此案移送到浙江省版权局。
2005年4月1日以后,浙江省版权局经过研究后,通知普尔公司杭州办事处正式受理了该案件。浙江省版权局随即开始了一系列的调查工作,在我们提供的经过公证的证据基础上又二次到嘉兴桐乡市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的关于尹若公司未经普尔公司授权就擅自在自己生产的花样面料靠垫上使用普尔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认定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于是在2005年7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作出了三项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花样面料的行为;2、没收了库存的侵权产品;3、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还写出《保证书》,向普尔公司道歉,保证不再侵犯普尔公司的合法著作权,不再生产侵权产品。同时,桐乡市尹若纺织有限公司写下书面保证书,承认了侵权事实,并保证不再侵权。
对此,普尔公司表示满意,一是打击了最嚣张的竞争对手,二是也给其他侵权人一个警告,从此市场上假冒普尔公司的花色图案的行为基本消失。我们律师的工作也告一段落。
本案中,采取积极灵活的取证手段和选择了正确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制胜的关键。选择了正确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可以用更短的时间、更高的效率达到当事人希望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