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中 浙江宁波市某外资企业的老总与办公室主任、销售科长一起来杭请叶律师代理一桩报社侵犯企业名誉权的案件,他们简要介绍的基本情况是:最近,全国范围内的订货企业来电撤销了原有的订单,对正在履行的订货合同提出暂缓履行,有些甚至提出要退货,原因是上海某全国性的大报刊登了一篇通讯,这篇通讯的标题是:“一把卷尺6元,赔偿损失2万。”主要内容就是说一个木工在做装修过程中,因卷尺不准,按图下料后,都比实际尺寸缩小了,幸亏发现早,赔偿了原料费2万元,这就是“长城”商标的长城牌卷尺。 叶律师询问了几个问题:1、是什么单位、什么人发的通讯稿?2、报社是来函照登、还是进行了修改?3、如果报社进行了修改,有否经过发稿人同意? 对第一个问题,外企老总回答是上海市某人民法院通讯员发稿人就是该院办公室的人员。对后面2个问题,外企老总也无法回答。叶律师说:必须先到该法院,并找直接发稿人了解情况,然后再考虑起诉问题。外企老总说:已经向上海二中院起诉了,之前也找了该报社,但报社不让进去,回话说:你们告法院去,我们不存在侵权。随去的律师也没多说,我们就一起回来了。叶律师说:那有这么蛮横的报社,我去上海调查后非得去这个报社会一会。外企老总说原来我们想与报社谈一谈,报社能出一个声明,我们也就算了,毕竟大报得罪不起。叶律师说:无论什么大报,都得依法办事,不用怕,有法律呢! 过了二天,外企的小车来了,即一起前往上海,上午10点多到了上海某人民法院,叶律师即找了院长,递上专用调查证明,说明了来意,院长当即找了主管付院长,由主管付院长领叶律师等人到了会议室,并叫来了办公室的那名法官通讯员,叶律师请外企老总等人回避一下,然后切入正题开始调查情况,叶律师问:请你谈一下,“一把卷尺6元,赔偿损失2万”是怎么发生的?通讯员答:最近本院审理了一桩损害赔偿案,所以向报社发了一篇通讯,用意是提醒人们假冒产品的危害,并没有要侵犯那个企业的名誉权。叶律师问:那你原来发稿的内容有留底吗?通讯员说:有的,我去拿来。一会儿功夫,通讯员把底稿拿来了,叶律师看了后,对比发现不仅刊登的篇幅缩小,而且关键的是把“假冒”二字也删掉了。叶律师问:报社把你的稿件删减有否征求你意见、有否经过你同意?通讯员回答:报社的删减没有与我讲过,我根本就不知道。按程序做完笔录后,通讯员签了字,法院盖了公章,同时把原底稿复印给了叶律师。 下午上班时间,叶律师等人即到了该报社,传达室人员询问找谁?叶律师递上介绍信说:找你们社长。传达室人员挂电话后说:社长到美国出差去了,你们这个事情到法院解决。叶律师说,那具体负责人呢?如果你们报社这样的态度,那么等着瞧!传达室人员说:且慢走,我再挂电话联系一下,挂完电话,传达室人员说:稍等,部门领导就来了。一会儿功夫,一位40岁上下的男子过来,即与叶律师等人到了接待室,该男子递上名片,系群工部主任,一面说不好意思,刚在开会,请坐,什么情况尽可以谈。叶律师说:今天来就有关你报刊登“一把卷尺6元,赔偿损失2万”这篇报道的问题,这篇报道已经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同时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天来是想以和为贵的思路协商解决,看看你们报社是怎么个打算?群工部主任说:这篇报道是单位通讯员发的,报社来函照登,而且登的地方在报纸后面几版的尾角,根本不起眼,我们报社不存在侵权,你们可以上法院,要协商,社长到美国出差去了,也无人拍板。叶律师说:既然这样,法院见! 过了半个多月,外企老总来电话,告知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请叶律师到宁波企业去一趟,董事长要见面商量一下。叶律师说:行,是要到企业实地看一看,明天上午过来。外企老总说:我们明天一早小车过来接你,你在办公室等就可以了。 不到2个小时的车程,就到了外企的厂区,厂区内绿化、卫生都搞得比较好,每幢楼的墙上都竖着大大的:“禁烟”牌子。来到办公大楼,董事长已在会议室恭候,握手、客套后即商谈侵权案的开庭准备工作。 商谈中,董事长着重提出了二个问题: 1、报社究竟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也是得罪不起的,能否采取变通方法解决。如果不构成,更加得罪不起了。 2、已给企业造成的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如何才能挽回? 叶律师不仅作了回答,同时也提了些看法: 第一,毫无疑问,从现有取到的证据材料看,报社已经构成侵权,不要顾虑是否“得罪”的问题。当然,完全有变通方法可以解决,这要看对方的态度,作为我方有方案可以既不让报社失面子,又可以挽回企业名誉,同时对企业遭受的暂时损失也能够从变通方案中获得补偿。 第二,关键是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过得硬!? 第三,对于企业暂时遭受的损失必须要有书面证据。譬如:某些单位要求暂缓履行合同、要求退货的传真、电报。某些单位要求中止订单的传真、电报。这些都要整理出来,并每一份列一个具体损失清单。 外企老总提供了国家轻工部的金杯、奖状,表明该产品是目前唯一获得国家轻工部小五金金奖的产品,质量是过得硬的,其他资料整理比较容易。 商谈结束,董事长和老总等人都比较满意。他们也讲出了真话:原来换掉宁波的那位律师后,害怕仍然遇到不中用的律师,现在经过叶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及与报社的初步交锋,以及今天对案件的客观具体分析,更有了信心,同时也更信任叶律师。 法院开庭如期而至,叶律师与外企老总等人于当日一大早赶到了上海二中院。 在法庭调查中,原告方叶律师如实陈述了本案侵权的事实及受到的损失。被告的答辩显得非常苍白无力。 法庭辩论中,围绕是否构成侵权展开了辩论: 原告方叶律师的观点是: 1、被告已经构成侵权。被告对来稿进行擅自删改,并且把原稿中最关键的“假冒”二字删去,在社会上造成原告产品就是劣质产品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而事实原告的产品是货真价实、质量过硬的产品,是目前唯一获得国家轻工部小五金金奖的产品。 2、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由于被告是全国性发行的报纸。因此,全国各地的的客户见到报纸后,纷纷传真、电报给原告,要求暂缓履行合同、甚至提出退货,中止订单等。这些情况已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这是由被告的原因产生的结果。 基于被告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方的观点是: 1、被告不存在侵权。被告是来函照登,对稿件的内容,根据情况可以作删改。 2、国家尚无新闻法出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存在侵权,更谈不上赔偿。况且,你们应该明白,这是在上海的中级法院。 原告方叶律师争锋相对地指出: 1、被告可以根据什么情况做删改?是让报道具有真实性、还是让报道具有“创造”性?是客观公正地报道、还是纯粹为了吸引读者? 2、国家目前虽无新闻法,但国家有新闻出版管理条例,这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法规,法规中对来函照登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被告不会不清楚吧,一要核实。二要征求对方意见才能删改。三是刊登前删改过的稿件必须经原投稿人同意。这同样也是新闻、出版行业向来就存在的行规。 3、不要以为在上海中级法院打官司,就会地方保护主义,明确告诉你,如果中院判不侵权,原告方将上诉上海高院,即使上海高院维持原判,原告方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律师吃准的问题不怕你们施压,最终必将纠正你们的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 被告方在叶律师义正词严的驳斥下,终于软了下来,提出是否可以调解。原告方认为可以考虑。 在法庭主持下,被告方要求:1、我们是全国性的大报,要在报纸上向企业公开赔礼道歉,市委书记看到了。我们社长要“刮鼻子”的。2、再说报社向企业赔偿是从来没有过的事。3、报社承担诉讼费也是从来没有过的事。希望你们考虑一下,有否变通方法可以采取。叶律师表示:1、理解你们的面子和顾虑。2、变通方法是你们可以不在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但你们必须在头版刊登一篇我方企业成长发展过程的报道,让记者到企业去采风,刊登前须经我方同意。3、损失是客观存在,既然报社是只进不出,那么报纸免费刊登半通栏广告三次,广告刊登前须经我方同意。4、诉讼费是必须承担的,至于你们以什么方式变通承担诉讼费,那是你们谋划的事情。 被告方提出:报道一篇是可以的,但放在头版很困难,有时国家时事都只能放第二版。叶律师表示:不限定具体时间,只要在一个月内头版报道就可以。被告方提出,广告做一次。叶律师说:我们不是卖萝卜小菜,三次是最少的。被告又要求诉讼费让原告承担。叶律师表明态度,诉讼费必须由被告承担。 最后,被告方说,回去向领导汇报。叶律师说:我刚才讲的调解内容是最基本的,如果你们领导不同意,就请法院判决。 叶律师与外企老总等人回来的路途上,外企老总说:叶律师你真有办法,这个变通解决方法确实好,充分体现了你办案的经验和水平。叶律师说:不一定呢,万一报社领导不同意,变通方法等于零,不过,从常识来看,应该会成功,这是双赢的,何乐而不为! 一个礼拜过去了,叶律师接到了上海二中院主审法官的电话:被告方同意了,来签调解书。叶律师回答:待对方按调解内容履行了,再来签调解书并收回诉讼费,因为本案存在特殊性。否则,签了调解书,对方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何有操作的可能性呢?请被告必须先正面报道、刊登广告,把报道、刊登后的报纸寄来后,再签调解书。法官觉得有道理。 叶律师立即电告外企老总,说明道理,防止原告方不懂先去签调解书而造成本案不了了之。 过了一个多月后,叶律师收到了四份报纸,一份是头版刊登的原告方企业成长发展过程及产品获奖情况,另三份是原告方企业获奖产品半通栏广告三次。 叶律师与法官、原告方联络,约定时间后去上海二中院签署了调解书,退回了诉讼费。被告方报社群工部主任邀请叶律师等人共进午餐,席间,该主任说:我还没有碰到过浙江有这么厉害的律师,不过不打不相识吗,以后你们在上海有什么麻烦事,可以找我,我们变成朋友了。叶律师说:你们毕竟是敏智的,这个纠纷调解解决,对双方都有利,和为贵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