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继红 著名演员高秀敏去世后,国内媒体曾刊出惊人消息,称何庆魁与高秀敏只是“名义夫妻”,何庆魁与夫人张艳茹虽分居多年但始终未办理离婚手续。近期又有媒体报料,称何庆魁在遭受了儿子与高秀敏相继去世的沉重打击后,相同的痛苦使其与发妻张艳茹再度走到了一起,在亲友的撮合下他们把家安在广州,两人一起照顾小孙子,目前的日子过得十分开心。 这不免让许多人都犯起了迷糊,何庆魁的行为究竟有没有构成重婚罪?是不是只要合法的妻子不告状,即使重婚了,也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曾经有媒体和网站以何庆魁是否犯了“重婚罪”一事发起讨论,但遭到众多网友的谴责,有认为不是重婚的,有指责该媒体不厚道,有认为构成重婚罪的高秀敏已经去世了,再来讨论这样的事情,很没有人情味等等。关于“重婚罪”的讨论不了了之以后至今已将近一年,始终没有看见司法介入该案的任何报道,一些法学界人士的解说更让笔者不敢苟同,为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规定的“夫妻名义”指公开以夫妻相称。假定上述媒体关于何庆魁婚姻状况的报道基本属实,则何庆魁、高秀敏的行为毫无疑问的属于重婚行为。因为何庆魁在没有与张艳茹离婚的情况下和高秀敏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且他(她)们还以夫妻相称多次公开亮相在各大媒体,例如在央视《艺术人生》的舞台;在《北京晚报》,2003年以《高秀敏何庆魁曝光喜剧人生:合作从菜市场开始》为题,报道“高秀敏真正的老公是《刘老根》续集中演王书记的那个男的,叫何庆魁。记者日前遇到他们两口子,听他们俩聊起过去的往事,谈笑间让人乐翻了……”; 2004年1月《人民法院报》刊文称“著名小品演员高秀敏提起了著作权纠纷诉讼。高秀敏夫妇称,被告辽宁电视台等擅自将由何庆魁编写、高秀敏参与表演的12部小品制作成VCD影碟——《高秀敏小品专辑》并出版发行。高秀敏夫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华商报》以《高秀敏、何庆魁:夫妻俩用笑爱一生》为题描述道:“46岁,高秀敏走了!留下了何庆魁,这个和她相濡以沫13年的老伴儿。他的戏里有她的影子,她在戏里演他的灵魂……再没有这么默契的夫妻了,他们彼此鼓励,并肩战斗,深深相爱了13年,高秀敏走了,老何的泪也干了……”。虽然,何庆魁与高秀敏这些生活故事非常感人,但同时也足以证明他们已经涉嫌重婚罪,当他们向世人公开他们的婚姻时,就应当意识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何庆魁以高秀敏为妻的事家喻户晓,当时的公安机关有没有掌握何庆魁重婚的情况不得而知。可是当何庆魁与张艳茹虽分居多年却始终未办理离婚手续的事情见报后,老百姓都知道了,有关司法部门总不至于还不知道吧,可是为什么至今没有考虑司法介入?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属于公诉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自诉,并不等于重婚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的自诉案件,只能表示我国法律将重婚罪规定为公诉案件的基础上同时又赋予了受害人可以自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当这类案件没有被司法机关处理(如因未发现案情、因认为证据不足或因不履行职责等等情况发生)时,可以通过自诉使受害人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重婚罪”该由谁追究?有法学界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对重婚案件实行的是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诉讼制,当事人与公安机关都有权选择是否追究何庆魁的刑事责任。并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何庆魁的重婚行为并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其中一位当事人已经过世,没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选择不主动追究。甚至认为,国家之所以允许被害人直接到法院提起自诉,是考虑到这些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往往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国家公权力不便轻易介入。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欠妥,《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该法条对受害人的自诉行为规定为“可以”,也就是说受害人有选择是否自诉权利。而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和公诉行为则规定为“应当”,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的介入是强制性规定,是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介入是失职,不存在介入与否的选择权。如果司法机关在已经发现重婚案件时,仍可以选择不适用国家公诉的追诉机制,则一旦受害人与重婚人达成妥协放弃控告,就会给重婚人以规避法律的机会,使其逍遥法外,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重婚罪之所以被列为公诉案件,是因为重婚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是决不可以因受害人放弃自诉或受害人的认可和原谅而得到妥协。其次,重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其中一位当事人已经过世来衡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仅规定对已经过世的当事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更何况,何庆魁和高秀敏都是正面形象的知名人士,公众人物的行为很可能成为老百姓行为的楷模,其社会危害性只会比普通人更大。这种名人重婚行为的示范效应加上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再加上法律界学者的不恰当解释,说明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果我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势必会误导了民众,让人们误以为重婚只是家庭内部问题,对社会危害不大;误以为只要两妻相悦便可高枕无忧;那么,问题可就严重了。 何庆魁是全国老百姓最喜欢剧作家,不过好人也难免犯错,虽然没有人愿意看见他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涉及到一个国家法律的严肃性问题,法律的严肃性是不容任何人破坏的。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当遵纪守法,自觉参与到国家的法制建设中去,以自己的言行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我国刑法有酌情减轻或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有缓刑的规定。笔者认为趁现在司法尚未介入时,当事人最好争取主动,自首坦白功过相抵以期宽大处理,相比遮遮掩掩的回避矛盾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