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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人不愿作证的深层原因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8-01-16     浏览次数: 2365
我国证人不愿作证的深层原因

我国证人不愿作证的深层原因

缪渭川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都有一项证据即证人证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有相关数字表明,证人出庭作证率百分之一都不到,这对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也妨碍了司法公正。为何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笔者认为不外乎如下一些原因。

1、证人作证没形成制度化,法治化。

虽然我国的刑诉法、民诉法均规定知道案情的人有作证之义务,但对证人仅规定其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突出表现在证人权利义务不平衡,义务与责任相脱节,证人出庭作证,要承担人身风险,花费时间、精力而却无相应的保障及经济补偿,虽然我国也在刑法中规定对打击、报复陷害证人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实践中往往得不到落实,特别明显的是证人的事后保障。

2、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们传统观念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深入人心,加之没有相应保障及经济赔偿,证人不愿出庭。且作证会得罪人,便抹不开面子,不愿作证,也有证人认为作证特别麻烦,一次次去公、检、法却没有相应保障。

二、证人对原告、被告及案件审理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关键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经常会影响一个案件的输赢,在刑事案件中会放纵了坏人或是冤枉了一个好人,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笔者认为证人是构筑司法公正的有利力量,在民事、经济案件中,证人证词有时往往是愿被告胜诉或是败诉的重要证据,刑事案件中,也是被害人是否得到伸冤或是被告人是否得到惩罚或公正判决的关键证据,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来讲,这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证人是否作证及是否作伪证,有时直接体现在判决结果上,这样对判决产生的效果往往是大相径庭,对普通民众来说,他会认为是司法不公,而不会去责怪证人,会使司法公正的权威观念受到动摇。

三、证人作证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民诉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我国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应该说,证人作证在我国是一个法律义务,既然是法律义务,我们认为应该得到切实履行,这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而是必须要履行之行为,而不是一般的人认为,我作证是我意愿之事,愿来就来,不愿来就不来,这不是道德范畴之事,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法律中证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这也是必须在今后法治建设中加强的。

四、证人作证应成为法律强制义务。

如前所述,我国的宪法及刑诉法、民诉法都规定了证人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法律是强制性的,证人作证应当是法律强制义务,只是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证人作证的义务和作虚假证明应承担的责任,而对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却未有详尽之规定。

笔者认为,应当完善证人作证义务的法律规定,应解决证人权利与义务不平稳问题,义务与责任脱节问题。

众所周知,证人作庭作证必然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影响工作或生活,不仅在经济上要蒙受损失,而且还要承担人身风险,但无相应权利作保障,这就使得证人作证时消极应付,相互推诿,甚至拒绝作证。现阶段,我们还缺乏对证人的保护观念。由于部分司法人员擅自泄露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证言的内容,使有的证人经常遭到来自被证方面的干扰和侵害,致使证人拒证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我国对证人的司法保障还没有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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