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由谁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叶朝明 许红平 经济蓬勃发展,科技日新月异,在21世纪的中国道路上奔驰的主体不再是自行车,而是汽车,举个例子,2005年5月5日这一天,有119915辆汽车奔驰在杭州城内。车多了,事故就多了。从全国范围来看,每分钟都在发生交通事故,每五分钟就有人死亡或者受伤。事故多了,纠纷也就多了。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很大一部分通过诉讼解决的。法院在判决中会支持原告方的其他合法合理的请求,但对于律师费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这一请求却鲜有支持。这是不符合国家的立法原意,也是不符合情理,笔者认为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于法有据。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费用”和“等其他合理费用”说明国家法律除了保护明列在法条上的损失外,也概括保护其他合理的费用。这就为律师费最终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赔偿权利人请求的律师费应属于合理费用的范畴。 自200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金额较已往增加很多,对赔偿项目、项目的计算方法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的赔偿权利人对于这些法律规定不会知道的很清楚,在加上民事诉讼本身有专业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所支出的费用应当是一种合理费用,是赔偿权利人损失的一部分,属于国家保护的范畴内。 具体来说,多少金额的律师费在合理的范围内?其实一直以来,国家对律师队伍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这其中包括律师的收费问题。各地的物价局对当地的律师收费都有出台相关的标准。杭州也不例外。而象广东、上海、福建、吉林、山东等地甚至专门出台了省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这个前提下,法院参照所在地公布的律师收费标准判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律师费用,对赔偿义务人来说,他所需要支付的这部分费用就相对固定,在保护了赔偿权利人的权利的同时,没有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情合理的请求。 一些法院已经做出了保护赔偿权利人律师费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请求,四川纳溪县人民法院、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均有此类案例。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发民[2000]44号)中已作出了“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费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绝对权,用老百姓的话讲就是:“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任何成功都是建立在身体健康的基础之上的。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特别是最后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在交警调解无望,或是根本无法联络到致害人等种种情况,百般无奈下才寻求律师的帮助。司法救济作为作后的一种救济途径,法院如果能跳出侵害人只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而律师费是因委托关系而产生的间接费用此类的观点,支持赔偿义务人承担诉讼费的话,能更好地保护和救济部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很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也是对国家利益的一种保护。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害人的行为是一种侵犯生命健康权的不合法行为,本身应当受到惩戒。侵害人只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而对因基于他的侵害行为而产生的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必要的律师费无需赔偿,和他的过错程度不相当。 最后,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受害人及其家属本身就因为“突来的横祸”,而使其生活发生巨大的改变,律师费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能够使其阴霾的天空减少一片乌云,体现法律温情的一面。 故而,笔者认为,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由赔偿义务人埋单,符合情理,又有着许多积极的社会意义,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赔偿权利人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更是可以进一步推进法制国家进程,让司法的阳光温暖更多受伤的心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