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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民待遇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5-08-04     浏览次数: 2349
落实国民待遇

落实国民待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城农民工应当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许红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农民进城务工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同时,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而他们却因为户籍的原因遭受与城镇居民不同的赔偿待遇。笔者在从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活动中,也经常碰到这种不公平的现象。而随着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实施,众人的目光也渐渐聚焦在进城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不同的赔偿标准上。

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和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解释》第28条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则是按照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标准:2004年,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54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096元,前者的赔偿额是后者的2.39倍;2004年浙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636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659元,前者的赔偿额是后者的2.28倍。

进城农民工和城镇居民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生活在同一个城市,行走在同一条道路上,遵守同样的交通法规,同样有买票上车的义务,人身发生损害的风险相同,而如果受到人身损害,对医院的付款义务也是同等的,却接受不同标准的赔偿。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是不公平的,有悖于宪法,也有悖于情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宪法是上位法,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宪法的规定来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进城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两者应该即在形式上享有平等的生命健康权利,在事实上也应该享有平等的生命健康权利,故在人身受到损害以后,应当享有同样标准的赔偿。

其次,《民法通则》是实施人身损害赔偿的实体法,依法应当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03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讲话中也谈到《解释》的出台的目的:“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规范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确保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补偿,以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对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救济主要有两种:一为恢复原状,一为赔偿损失。

当人身受到损害,伤残或者死亡发生以后,已经不能恢复原状,故而人身损害赔偿应以填平损失,即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具体来说,未来收入的赔偿应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依据,“劳动能力丧失说”是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学说。中国有一亿以上的进城农民工,他们脱离了土地,从事商业、饮食、建筑等各种行业,白领、灰领、蓝领人士一应俱全,很多人的收入也高于城市居民,甚至在消费支出方面因为有子女借读费、房屋租金等问题也高于城市居民。而当他们的人身受到损害,仅按其户籍为标准进行评价和赔偿,与其“劳动能力丧失说”不符,不能填平其损失,也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就好比对于同样落水的人,在需人救助时,对一人以麻绳救之,对另一人以稻草救之的歧视性做法,事实上使得进城务工农民受到伤害的大部分损失无人买单,只能自咽苦果。

再次,笔者认为,对于进城农民工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严格按照《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当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时,再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来确定进城农民工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以下进城农民工应当根据他们的经常居住地,即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1. 在城市中购买了房屋的进城农民工(有房产证作为证据支持,且有证据证明其在该住房居住)。

2. 在城市中经营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有工商登记材料作为证据支持)。

3. 在居住的城市办理过暂住证的进城农民工(暂住证时间需连续一年以上)。

4. 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城市连续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进城农民工。

笔者认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对进城农民工适用所在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额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也是公平的。

令人欣喜的是笔者在写此文章前,已经看到进城农民工受伤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判例:据2004年12月5日《温州都市报》报道温州鹿城区法院判决已在温州生活两年的农民小项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笔者代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支持了在城市工作多年但仍然是农民身份的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并且依据解释的规定,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和抚养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应相一致,判决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也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我们期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城农民工和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同等待遇。更希望不久的将来,取消户口性质,实行户籍管理城乡一体化,使全体公民享有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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