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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护款是耶非耶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5-08-04     浏览次数: 2394
警察护款是耶非耶

警察护款是耶非耶

童松青


由于“两抢”案件高发,湖州南浔警方出台了一个举措:群众在银行取完钱后,只要数额超过5万元的,可叫警车全程护送。这项举措出台后,有人叫好,有人反对。叫好者认为一则可以有效防止两抢案件的发生,二则警察本来就是为百姓服务的,这项服务显得更贴心。对此,笔者对这一决策提出如下质疑和看法:

一、从经济学角度看,警力资源是有限的,合理配置警力才是科学的。是否5万元以上的现金转移必须得动用警力?是否存在更需要警力的地方?这点是必须提醒决策者考虑的。我们利用公共资源的目标是实现帕累托最优,也就是给一个人的福利不以损失另一个人的福利为前提。警力用在护送巨款上,会不会损失另外人的利益?会不会发生有人想用警力,却因为警力不够而不能得到呢?

经济学上有个效用递减规律,也就是说饿汉吃第一个包子和吃第十个包子的效用是完全不一样的。同样的道理,金钱的效用对每个人是不一样的, 5万元对亿万富翁来讲可以在一个晚上消费掉,可能回到家里还觉得不够爽。但要是让一个民工一家人一年花上5万,那他们会终生难忘。你可以为亿万富翁护送5万元,就应该为民工失窃的500元去破案。因为两者的效用是基本一致的。

二、从公共财政学角度看,警力应该为公众服务,因为警察的权力来自公众,警察的经费来自税收,无论如何也不能光为富翁服务。

警察、警车都是国家机器,是社会公共资源和公权力。应当严格遵循法治社会的公共权力为公共服务的一般原理。把个人做好事与公权力的行使严格区别开来,杜绝社会公共资源的滥用。我们希望警察以及其他公共资源都能够用到刀口上,不要发生该用的地方不用,不该用的地方滥用。其实一个社会要得到高速发展的原理很简单,就是我国首个引进市场经济理论的学者严复说的一句话: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如果不问青红皂白给予保护,那么将会演变到高干的孩子去上幼儿园也要警察接送,因为路上充满了不安全因素,为了让干部安心工作,解除后顾之忧,所以有必要护送孩子上学。既如此,什么级别的孩子该由警察护送?什么级别的孩子该由自己解决呢?是不是孩子也分个三六九等呢?沿着这个思路下去,就很荒唐了。

三、从法律规定看,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必须于法有据。警察是否决定护送应该取决于对方是否处于现实危险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法律赋予警察的责任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假如民众处于现实危险之中而求助于警力的话,那么警察就应当义无返顾地给予帮助,否则就是渎职。四川就发生过一个公民被精神病患者追杀的事件,被害人向当地的警察求助,要求保护,却遭到拒绝,最后摔成残疾,这是很令人遗憾的事件。

该法虽然规定了人民警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的任务,但在其所规定的人民警察14项职责中,并没有规定为群众取款提供护送或保护之类的职责。从人民警察法有关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内容的规定看,更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人民警察没有为任何个人取款提供保护的职责和职权。该法第22条还明文禁止人民警察“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否则,警车、警察就会丧失作为国家机器和人民群众的“公器”之性质,并有“滥用警力”或“不务正业”之嫌。

四、从市场机制看,既然市场有合理需求,就应当有合法供应护送现金的工作应当交给市场去做,专门的保安公司可以充当这一角色。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不应该大包大揽,能交给市场去做的,就不应该让我们的政府去做。既然市场有需要,就应当允许保安公司从事这项业务。供求双方建立服务关系,由契约去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保安的服务范围很广,而目前我们国家的保安还只停留在看家护院上。私人保镖、钱款护送等等都可以由保安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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