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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中律师应做的工作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5-04-06     浏览次数: 2358
企业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中律师应做的工作

企业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中律师应做的工作

周庆艺

专利权是指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对于企业发展具有致关重要的作用。俗话说:“三流企业卖力气,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力求将专利转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由于专利权具有排他性特征,拥有一项专利就拥有一方市场,所以企业一方面要利用好专利获取最大利益,同时又要利用法律手段打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后一方面,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证据、分析判断

律师收集侵权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特别注意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

1、物证   物证主要是指侵权产品。一项有效的专利权被侵犯,必定有人制造了该专利产品或使用了该专利方法。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侵权物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难,例如,在市场上购得或以合法手段获得。

2、书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书证也是极为重要的。书证一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书、专利申请文件、合同书等;二是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证据必须要具有合法性,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采取合法手段,对于一些不能马上得到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提取。对于体积大、或价格昂贵的侵权产品,也不一定必须购买来作为证据 ,而可以采取拍照、取得他人的销售凭证作为证据, 但是绝对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否则很可能导致证据无效而败诉。

二、侵权警告或律师函。

律师受专利权人的委托,向侵权方发出侵权警告或律师函,在现实中被广泛采取。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如果运用得当,会在制止侵权、减少诉讼和确认侵权诉讼时效中起到较好的作用。

1、警告或发律师函前的调查工作。

向侵权方发出警告,目的在于使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要切实做好警告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侵权的认定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否则会适得其反。

通过律师调查研究,如遇到以下两种情况,一般不能对对方发函:一是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权的专利性较弱,可能会被宣告无效;二是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权即将到期,由于到期后将成为公知无用技术,此时警告对方停止侵权已无实际意义。

2、律师函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或必要的技术特征。

(2)对方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终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或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就此问题尽快作出答复。

(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三、解决侵权纠纷的途径。

1、自行和解

通过律师的努力,促使专利权人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使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即使在诉讼阶段,律师也不应放弃寻找和解的方式和机会。这样做的好处是纠纷解决迅速,双方不伤和气,达到各自的目的。

2、行政调解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调处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纠纷,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要任务之一。通过行政机关调解要比法院手续简便,方式灵活。

3、诉讼解决

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专利侵权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律师在此过程中可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如起草诉讼文书,整理证据清单,提起诉讼,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出庭代理,提起上诉,答辩,反诉等。

四、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律师要格外注意代理的侵权纠纷案件有无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1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这里“应当知道”是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开始的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律师一定要提醒当事人注意:不管权利人实际上是否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法律上就确认为应当知道。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权利人主观上疏忽大意,致使应当知道的事情没有知道。

例如,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在同一展览会或商场中展出销售但权利人没有发现。

2、权利人主观上认识错误,致使应当知道的事情没有知道。

例如,权利人在市场上见到了他人公开销售的外表有所变化的侵权产品,但错误认为该侵权产品可能不构成侵权,而未及时提起诉讼,也有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3、客观情况表明,权利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

例如,侵权者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作了广告宣传,该广告内容不是一般的几句广告词而是讲明技术的要点或具体内容。虽然权利人可能未见到该广告。但是从客观情况表明权利人应当得知。

综上所述,由于权利人不是专业维权人士,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打击侵权;所以律师的作用是不容忽视,本文仅仅阐述了律师在维权活动中的一小部分工作。有所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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