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徐玉泉
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向来是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
综合各种观点,目前主张适用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目前法院的通常做法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少数案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整形美容案,药品质量纠纷案等。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目前司法实践尚有争议,随着该《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处理的问题必然会凸现出来。
医疗纠纷处理不能适用该《解释》的人士认为:
1、该《解释》未明确将医疗纠纷纳入其调整的范围;
2、该《解释》不能对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医疗侵权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不应由该《解释》调整。
笔者不同意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医疗纠纷应当适用该《解释》,理由如下:
1、该《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而《民法通则》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已成通说,故该解释亦应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2、《解释》未明确排除医疗纠纷适用该法律;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效力当然在《民法通则》之下,其效力也并非当然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4、医疗纠纷作为特殊的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从举证程序的角度而言其有特殊性,从实体法的适用角度来说,纳入《民法通则》及《解释》调整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医疗纠纷的实体法律适用,应当以《民法通则》及《解释》为准绳,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