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嘴里挖出了泥鳅
李文良
艰难执行:
2003年1月,由于杭州义蓬资产经营公司未履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杭经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依据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即指定法官执行。但此时杭州义蓬资产经营公司是死猪不怕开水烫,除了负债近一亿外,名下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然法官和代理律师四处调查,但均无财产线索,历经一年多的执行,毫无收获!
偶然发现:
就在法院和中国华融资产箮理公司杭州办事处都对此案件不再抱有希望的时候,一个偶然的发现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转机。2004年3月,根据有关线索,执行法官和代理律师再次来到杭州萧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杭州义蓬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在2004年2月26日,萧山商业城副食品市场北二区301室的房产过户到杭州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名下。于是,执行法官和代理律师决定立即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从而使执行工作有了新的转机。
僵局凸现:
2004年3月15日,执行工作按规定的程序进入了评估、拍卖,意外情况发生了: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书。异议认为法院所查封的房产早已在1999年1月份转让给了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从那时起就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该房产,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异议人同时提供了相关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支付房款的收据和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交易所的证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避免错案,不损害案外人的财产权利,决定暂停执行,并对异议进行立案审查。
激烈对抗:
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举行听证会。
查明:1993年12月31日,杭州萧山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杭州萧山商业城副食品市场项目办公室签订《萧山商业城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杭州萧山商业城副食品市场项目办公室将萧山区商业城副食品市场商住楼北二区301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04.435平方米)以11276.79元的价格转让给杭州萧山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后房产已经移交,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9年1月10日,杭州萧山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异议人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将上述房产以人民币62500元转让给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1999年1月25日,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了房屋转让款62500元,但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执行期间,亦即在2004年4月26日,产权手续过户到了杭州萧山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的观点:首先是从正面论述申请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主要理由有1、依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所有权只有进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上的转移,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更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2、异议人所提交的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也只能证明所争议的房产所有权是杭州萧山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3、司法实践中,对一房二卖的外理也体现了登记主义原则。然后代理律师又从反面论述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1、给法院的执行带来困惑;2、给债务人提供了逃债的机会;3、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详见答辩状,略)
最后胜利:
经过激烈的争辩,最后经过合议庭的合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杭执异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房屋产权必须以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对抗第三人。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因房屋产权转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处理。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本案得以继续执行,债权人峰回路转地拿到了房产。债权人称赞我们从猫的嘴里挖出了泥鳅。
案外沉思:
假如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做手脚,真的支付了房款,但房子还是通过法院被别人拿走了,而原房东杭州萧山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又没有其他财产,那么建筑公司买房的钱就打了水漂。是让人同情的,但法是无情的。类似的冤大头在实践当中还真的不少,故特此铭志,提醒看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