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劣迹: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恶劣的事迹(指损害人民的)。劣字在辞海中的解释即为“恶、坏”。因此从词性的角度来分析应是一个贬义词。由于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因此从法律的层向来定义比较困难,常理来解释应是触犯法律的恶劣行为。 二、对待“劣迹”的态度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想首先必须正视过去,如果连正视自己的勇气都没有,大概今后也不会有多少勇气去直面人生,直面生活。正视过去即是要直接面对自己的行为,去总结、分析原因,而不是一概怨天忧人,用灰色的眼光来看自己。只有找到了问题的病结,下决心切除,才不致于今后再犯,使自己使自己从品质上与常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其次,提高自己。自己有劣迹,往往是由不能通过正当途径来满足需求才导致走上歪路的,因此努力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以致能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己。 再次,要有一个正确、平和的心态。人应该为自己所做的行为负责,这也是一个人成熟的表现。在现实中不可避免会遭人白眼和冷落,如没有一个正确的心态调整自己,那将难以使自己从头再来。要相信时间会说明一切,一定要坚信,通过自己的努力能改变人们的态度。 三、对第三个问题,我认为应进一步细分劣迹的性质。 对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用人单位显然有权要求被招工对象说出自己的“劣迹”,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应应就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对不是受过刑事处罚的,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我想行为人有保持沉默权。 四、用人单位在用人和“劣迹”间应掌握好一种平衡。 1、应分析劣迹的根源,是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某种当时的客观原因?或是自己道德上的缺陷? 2、应有一种高度,认为“人犯错误有时是难免的”,关键看他(她)目前的人生态度。不以因为过去曾犯过一点错误就断言今后都会犯错误,也不能因为过去没有犯错误而保证将来永远不会犯错误。总之,人活在世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3、经过分析后,对确有客观原因造成的“失足”人应予一个机会,相信他们会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从而从利益的角度也会对自己的公司更有利。 五、劣迹和个人隐私之间不能划等号。 个人隐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私人的事,多指生活方向的。法律上有隐私权这一概念,即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公开与其私人生活有关的事实和秘密的权利。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因此隐私一词往往指个人的事,它应该排除违反法律的行为,既然没有违反法律,也就有理由受到法律保护。而劣迹往往已触犯法律,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违反,因此显然不受法律的保护。 六、这个问题应和第二个问题结合起来讨论,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和谐统一。 1、社会应划分有志改正和浑浑噩噩之人的区别,对前者应给予机会,后者予以坚决抵制。 2、社会应担负改造、容纳人的责任。我们知道,“劣迹”的行为肯定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势必会损害社会利益,从而损害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