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中 由于省内某国有大型面粉厂(以下简称D厂)在处理贸易纠纷中,在一个细节上的小小疏忽,不但未能收到应得的货款,反而被对方推上被告席,而且败局几成定局!然而败局是如何扭转的呢? 事情并不复杂,复杂的是盈育着事情发生的过程。 T公司向D厂订购一批面粉,合同约定交货地在广州,质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货到后付款,每吨1080元。 D厂将面粉通过火车托运后半个月仍未收到T公司货款,却接到T公司打来的电话:“面粉收到,霉变严重,速派人前来商谈处理。” D厂派了二人带着介绍信去广东陆丰县,会同T公司人员一起往仓库察看,发现确有某些袋装面粉有发黑发霉的现象。D厂人员认为是受潮所致,而T公司认为面粉出厂时湿度超标。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有有理,”没有一个一致的认识,T公司提出要降价,同时让D厂承担违约赔偿。D厂人员表示可以考试适当降价,但不存在违约赔偿。对于究竟降价多少?双方都没有一个合理的依据,这时T公司提出,请物价部门来估价,D厂人员不同意。T公司即采取软硬兼施的方法,数人围住D厂两人“你们是来处理质量问题的,不处理好你们别想走……。”T公司老总却扮演另一种角色:“我们说请物价部门来估价,并不是按估价定价,仅仅是作为协商降价的一个参考,你们如果说没有处理问题的诚意,那我也就不管了。”在这种状况下,D厂两人勉强同意,在对方起草的估价“联合申请报告”上签了字,随后双方一起往陆丰县物价局。 嗣后,陆丰县物价局出具了估价单,每吨为580元。 当天下午,D厂两人的行动不再受到某些约束,他们深感问题的严重,即电告厂长,汇报了整个情况。厂长召开紧急会议后,立即拟了一份电报稿,派人去邮局发加急电报,同时给T公司和D厂两人各一份,电报内容为:不同意估价的“联合申请报告”,更不能以估价单的价格将面粉销售出去,否则将承担后果责任。 但T公司根本不睬你这一招,第二天上午即有汽车来将面粉从仓库运走,D厂两人眼睁睁看着自家厂的面粉在没有拿到一分货款的情况下却被T公司转手卖给了其他货主。 无奈之下,D厂两人只得起程返回。在途中,他们感到,这不是在做贸易,是在用欺诈的方式夺取善意方的财产。令他们更不理解的事还在后面。二天的路程结束,第三天到厂里汇报具体情况。为此纠纷,厂里组织人员专门研究了对策,确定二个方案,一是再次与T公司联络商谈,二是商谈不成,即诉讼到法院。 令D厂意想不到的是,在他们研究完毕之际,却收到了来自广东陆丰法院的特快专递,内中的传票和诉状付本表明T公司又拿起了可利用的法律武器,诉状内容不仅显示T公司不必付货款,还要倒找进来违约赔偿金,并且还要让D厂支付诉讼费。 D厂的反映和材料使律师感到案件情况非同一般,失策的关键在于D厂两人在对方准备好的“联合申请报告”上签了字,不仅使本案的败局显现在了D厂方,更增加了扭转败局的难度。律师当即开了必须补充提供材料的“处方”: 1、双方合同、协议; 2、出厂前的检验单、合格证; 3、出厂运输、装上火车期间的气象局天气报告; 4、铁路托运单(大票)。 律师统盘考虑本案后,拟定了几个步骤: 1、向广州汽车运输部门调查面粉装运到陆丰县的具体情况,包括运输车辆多少辆?装卸时的情况如何、是否文明装卸 ?是敞车盖油布还是厢式车? 2、从广州站装卸到陆丰县期间,气候状况如何?向广东省气象局调查。 3、去陆丰县法院递交管辖异议书。 4、顺便与T公司进行接触,有否和谈可能? 5、去T公司存放过面粉的仓库看一下,是否标准仓库? 律师和D厂所派的随行人员(以下称M先生)一起赶赴广州,律师顺利地找到了广州其中的一家汽车运输公司,作了具体的调查笔录,也向广东省气象局调查、取证复印到了那几天运输面粉时的气象报告。继而,律师和M先生又赶赴陆丰县,向县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书。 在与T公司的接触中,T公司老总不但没有商谈的诚意,反而说:“叶律师,你听说过有这样两句话吗?天上有雷公,地上海击丰,”同时拉开办公桌抽屉,拿出两付手铐作玩具玩,其意味不言自明。“听说过,我还听说过天上九头鸟,地上湖北佬,三个湖北佬,抵不上一个浙江佬!”律师回答。T公司老总把手铐放回抽屉,然后表述了这批面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一是运输费,二是与第三人所签的合同质量违约赔偿,三是仓储费,四是公司人员出差、人工费。最后T公司人员陪同去看了存放面粉的仓库,简易仓库,窗玻璃残缺不全。 律师和M先生回杭州后,律师以调查取证的材料和D厂提供的补充材料为素材,起草了反诉状,等待陆丰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广州法院后,再提起反诉。 时间在一天天过去,一个多月过去了,申请移送的管辖异议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律师即向陆丰法院发了律师公函,又半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有音信。律师又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了律师函,要求汕尾中院督促陆丰法院依法移送。但又一个月过去了,仍无音信,无奈,律师致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半个多月后,D厂接到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件终于移送了,开庭日期也确定了,第一个程序上的回合总算得胜了。 律师和M先生及D厂新增一名K先生,于开庭前一天到达广州,向天河法院递交了反诉状及诉讼费。 第二天的开庭,法院征求本诉原告愿意放弃反诉答辩期的情况下并案进行了审理。 本诉原告及代理律师的观点是: 1、被告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面粉,发霉发黑。 2、被告所派全权代表二人同意,双方打了联合申请报告请物价局估价。 3、为防止损失扩大,原告根据估价单的价格销售出去。 4、由于被告违约,造成了原告巨大损失,包括运费、赔给第三人的质量违约金及损失、仓储费、出差费、人工费均要被告承担。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及代理律师的观点是: 1、原告提供的面粉,质量是合格的,详见出厂检验单、合格证。发霉发黑只是极少数被毛毛细雨渗到的面粉,有气象局的气象报告证明,即使油布盖得再好,毕竟不是厢式车,长途8个小时的运输难免被雨水渗到。存放的简单仓库不合格,不能堆放面粉,且窗玻璃残缺不全,临窗堆放的面粉极易遭到风雨扫到。 2、虽有联合申请报告,但原告并未同意按此估价销售。 3、原告得到派遣人员的汇报后,立即加急电报告知,但你方仍突击销售。 4、本身就不存在原告违约的问题。因此,你方必须据实支付合同货款,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本诉、反诉费用由你方承担。 辩论过程中,双方律师着重围绕本案焦点进行。 本诉律师认为:面粉霉变是事实,双方联合打申请报告经物价局估价,是合法有效的,防止损失扩大进行销售也是于法有据的。 反诉律师认为:面粉霉变的事实,仅仅是部分,部分不能替代全体,同样部分霉变不能掩盖霉变的原因而把责任推向对方。联合申请报告的估价,仅仅是一个参考,况且物价局的估价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没有赋予物价部门对双方贸易中的产品质量有异议进行估价的权利,物价部门有权对出厂的产品、或者分一、二、三等品进行定价或指导价作出规定。本案中物价部门的估价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厂方已有加急电报给你方,估价无效,不得销售,你方仍突击销售,责任在你方,这不是防止损失扩大,而是故意扩大反诉原告的损失。 休庭后,午餐时,M先生和K先生都说:“看来,庭审我们占上风,官司会赢了。”律师说:“不一定,万一地方保护主义也不行,即使一审赢了,对方上诉,请一个好的律师,那我们也会输。”“为啥?”M先生和K先生不约而同的问。“本案辩论时,对方律师没有把问题挖深,就好比对方挖了层浮土,我们再向下挖了一层实土,而对方不挖下去了,如果再挖下去,挖到坚硬的岩石,我们就没法再挖了,那不输了吗?”律师说。M先生接着说:“叶律师,按照你的说法,你现在站在对方立场,再挖一层给我们听听。”“可以,比如我们辩论的焦点:一是质量问题,面粉有霉变是客观事实,但不能排除内外因素,面粉本身的含湿度加上火车运输途中也有阴雨天,难免有渗入水分的情况。二是联合申请报告,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是合同的补充,因而你方尽管有加急电报来,我们也收到,但这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法否定双方一致的法律行为。三是物价局估价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没有赋予物价部门对双方贸易中的产品质量有异议进行估价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也没有对双方一致打联合申请报告要求物价部门估价,而物价部门不得进行估价的规定!”律师说到这里,M先生和K先生如吃了当头一棒“喔唷”一声,“看来我们是要输的。” 不久后,判决书下达,T公司按合同支付货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担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 律师认为,对方是不肯罢休的,必会上诉。果然半个月后收到了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 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T公司再次失败。 D厂为此召开了中层干部、业务员会议,并邀请本案代理律师参加,会上D厂厂长对本案也讲了话:“以往,我厂在经济纠纷中明明会赢的,也会少赢,少赢不等于输了吗?会输的,输得惨不忍睹。而这一次请了叶律师,本身是作好输的打算的,却大获全胜,请叶律师站起来与大家见见面。”律师站起来与大家打了招呼后表示:本案的获胜,有客观上的侥幸因素,因为在公正的法官面前就要看你律师的准备工作与水平发挥,谢谢大家。 本案在事务所律师探讨中有几点值得商榷和注意: 1、本案是“恶人”先告状的案件,从民诉法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陆丰法院都无权管辖。但陆丰法院不仅受理,而且迟迟不予移送,在多次律师函发出“上督下”的情况下,陆丰法院才不得不移送。 扭转程序上的问题,也是为公正的诉讼打下基础,作为一名律师要不怕麻烦,律师本身就是与麻烦打交道的人,没有麻烦,或者不是大的麻烦,当事人也不会来请律师。 2、本案在接到诉状付本后,不能既提管辖异议,又提起反诉,只能单独提管辖异议。试想,不该受理的陆丰法院具然受理,应该移送的情况迟迟不移送,直到“上督下”才移送,可见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性。如果同时提起反诉,恰好中计,陆丰法院可以有理由不移送了。因为你提起反诉,对方就是反诉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就可以管辖,管辖异议不就失去作用了吗?这是今后办案中值得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 3、律师接受一个案件的委托,一定要认真、负责,尽可能方方面面都考虑到,准备工作要做深做透,凡是有疑问的,都要调查清楚。犹如打仗,首先要掌握火力点,智勇双全才能胜。 4、企业有问题首先找律师,不要等问题搞大了,再找律师难度就增加了。对方律师既没有作调查,也没有对本案进行深入剖析。 因此,律师要争取胜诉的基本点不能建立在侥幸的、浮面材料的基础上。否则,谁必将失败。即使明知是会失败的案件,也要作好充分准备,少输就是赢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