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联LOGO 中文 English
Lawyer搜索选项 Lawyer
浙江五联

值得托付和信赖的律师事务所
navigation
第九期
Current position: 五联著作 >五联刊物

一起邮政储蓄存款诉讼纠纷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5-01-25     浏览次数: 2775
一起邮政储蓄存款诉讼纠纷

一起邮政储蓄存款诉讼纠纷

张军

1996年9月16日,赵某在杭州市邮政局下属的某邮政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帐户,并自行设置密码,存入人民币170000元,从而取得帐号为221011731的存折一本。同年9月29日,赵某持上述存折前往储蓄所要求取款170000元。却被告知,该存折余额仅为1160元,其余款项已被人在福建省三明市列支邮政储蓄所分两次取走,一次为100000元,另一次为68000元,手续费合计为840元。赵某以本人未曾取款为由,要求储蓄所立即支付存款170000元,储蓄所拒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储蓄所有义务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现储户未使用过存折,存款却被人支取,因此属储蓄所违约,判决其兑付赵某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计人民币4896元。储蓄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定由于邮政储蓄异地取款不登录存折,储户存折上未有取款记录并不能证明储户未使用过该存折,且存折密码是由储户自行设定的,在取款人具备了取款的全部要素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储蓄所违约,故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至此,这场历时达一年半之久的诉讼,最终落下了帷幕。而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截然不同的判决,却引发了笔者对邮政储蓄异地取款法律问题的思考。

在储蓄合同纠纷中,储蓄存款被冒领,已数次见之于报道,往往因储户大意泄露密码、或将存折交于他人,而造成损失。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储户存在过错,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在本案中,由于储蓄所与储户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明显过错,这就有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储户将钱存入储蓄所,储蓄所就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储蓄所不能证明储户有出借存折、泄露密码的事实,当存款被冒领时,就应该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储蓄合同纠纷中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储蓄合同关系中,储户将钱存入储蓄所,就是与储蓄所约定凭存折、密码、身份证支取存款,而密码是由储户自行设定的,存折、身份证由储户自行保管。因此当存款被冒领时,储户如不能证明储蓄所存在过错,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1.关于存折

存折是记载储户名、开户局、款项等信息内容的纸质介体,它依附于计算机系统保存信息。储户在向储蓄所要求取款时,必须提供存折,只有当取款人提供的存折记载的信息与计算机保留的信息一致的情况下,取款操作程序才有可能进行下去。

在本案中,赵某与储蓄所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要认定储蓄所是否构成违约,首先要解决赵某是否使用过存折。赵某持有的存折确实没有登录取款记录,那么,由此就能证明赵某没有使用过该存折取款吗?其实不然,在邮政储蓄中,无论是本地还是异地取款,储户都必须提供存折,由储蓄所柜台工作人员根据存折记载的储户开户信息,进入计算机交易系统,形象地说存折就是打开储户个人帐户的房门钥匙。储蓄所柜台工作人员只有根据存折记载信息才能进入计算机交易处理系统,否则无法完成取款交易。但应该引起储户注意的是,在邮政储蓄中,储户在本地取款时,储蓄所工作人员是直接将取款金额登录在存折上的;而在异地取款时,储蓄所工作人员仅打印取款凭条,不登录存折(是由储户回开户行补登存折)。由此可见,存折上没有登录取款记录,并不能证明储户没有使用过该存折取款。也就不能得出储蓄所存在过错违约的结论。

2、关于身份证

身份证是特定人专用的,证实其身份证明的法律证明文件。

在本案中,根据三明市储蓄所提供的取款凭条中所记载的赵某身份证姓名、地址、号码,经与赵某真实身份证核对,除姓名相同外,地址、号码均不相同,由此可以推断取款人取款时使用的赵某身份证系伪造。那么,储蓄所未能对身份证真伪进行鉴别,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呢?

笔者认为,储蓄所工作人员对储户所使用的身份证明,不具备鉴别真、伪的职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第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因此,取款人是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取款的事实并不造成储蓄所过错违约。

3.关于密码

储户在储蓄所开设个人存款帐户,自行设置密码时,使用的是专用密码键盘,所设定的密码不显示在储蓄所柜台工作人员面前的显示器上,输入的密码在转输到主机的过程中,按国家邮政局的规定加密,密码存放在中心主机的数据库中,存放位置也给予加密。

由此可见,就本案中,取款必须使用的密码,只有赵某本人掌握。然而赵某否认支取过存款和将密码泄露给他人情况,这就给解决问题增加了难度。

笔者认为,存折、身份证、密码是邮政储蓄取款的三项必备条件,其中密码最为关键,其系电脑管理系统中对储户进行身份鉴别的识别码,在交易中的作用相当于传统金融交易中的储户书面签名。在本案中,虽然赵某否认支取过存款和将密码泄露给他人,但事实是取款密码是由其自行设定的,而在办理邮政储蓄通兑业务时,不能正确输入赵某自行设定的密码,是无法从赵某个人帐户中支取存款的(五次密码输入错误,帐户则自动锁定。而本案中取款人一次输入密码正确)。由于取款人在办理异地取款手续时,具备了从赵某帐户中取款的全部要素,储蓄所有理由相信系为储户自行取款。因此,储蓄所完全有理由以存款已按正常手续兑付,而拒绝向赵某再次兑付。在没有证据证明储蓄所在办理异地兑付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就不能要求储蓄所承担赔偿的责任。

这场储蓄合同纠纷诉讼虽然最终以储蓄所胜诉为结局,但储蓄所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宝贵时间,而对于原告储户赵某,则更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看到储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类似案件反复被报道,笔者心情很沉重。

笔者认为,在高科技技术广泛应用情况下,储蓄交易管理电脑化,交易安全程度虽然明显提高,但由于个人的一切特征都被数字化,代码化,一旦不经意泄露,被他人所掌握,他人也就握有了畅通无阻的通行证,原设定的安全措施即失去全部作用,成为帮助他人实现其不法目的之通道,损失会更迅速,更彻底。这就要求储户了解邮政储蓄有关规定和程序,并增强对存折、身份证、密码的保密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密措施。对储蓄所来说,更应该增强防伪意识,建立更为安全的防范措施,以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储户的利益。比如,现在邮政储蓄全国范围通存通兑业务对存折增添了磁条信息码识别系统,为此,受到储户普遍欢迎。


Tel:0086-571-87822111 Fax:0086-571-87801462 Adress:6th floor, Diamond Office Building, Nanxing Community,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www.zj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