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松青 一、虚拟财产具有商品属性,理应受法律保护; 1、虚拟财产凝结了劳动,具有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最初往往是通过个人的劳动,是通过玩家在游戏中升级攻关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按照马克思对于商品的定义,虚拟财产与其他商品一样,凝结了人类的劳动,因而具有价值。 2、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 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同样具有使用价值。虚拟财产不仅仅能为人们提供游戏娱乐,其他像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等类型的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现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网络科技已经渗入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人们对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的需求也会逐步加大。 虚拟财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已经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受法律保护。 二、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现状; 1、产生了虚拟财产交易市场; 由于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繁荣,催生了网上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的产生:在很多游戏网站上,各类游戏装备都是明码标价,公开出售的;不少网站另辟专区以便虚拟财产的交易;各大拍卖网站上也经常会发现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的情况。这种买卖直接是以货币作为交易的,本身就是商品的交易过程,而从市场整体来看,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已经形成。 2、产生了职业分工和雇佣劳动;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已初步成形并在不断的扩大当中。伴随着一项产业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相应的职业分工和雇佣劳动,网络游戏产业也不例外,围绕着虚拟财产出现的是专门替人练功或者以出售虚拟宝物、游戏账号谋生的职业游戏人,并且数量不断增多。 3、网络游戏产业良性发展有利于繁荣经济、提高GDP; 目前,我国现有网民6000多万,网络游戏玩家有800万,每年的网络游戏收入多达10个亿。因为网络游戏的大力发展拉动了其它相关的产业发展,它直接的推动了通信业务尤其是上网业务的发展,并且还带动了一大批相关的网络游戏媒体的发展,形成了一个数亿人民币的巨大市场,可以说一业兴百业兴。但与此同时,网络游戏产业也有其自身局限性,如何既能保证网络游戏的发展,又能尽量避免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引导网络游戏产业步入良性轨道才是当务之急。网络游戏产业现在急需的是相关的法律规范,国家相关的部门应该尽快制订相应的法规,将这个市场规范起来。 4、虚拟财产保护国外立法已先行一步; 在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同时,韩国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出现诸多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近期,台湾法务部门也做出解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欺诈及盗窃罪当中均以动产论。这实际上明确承认了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财物具有财产价值,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由此看来,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和保护虚拟财产国外已经先行一步。 5、我国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滞后; 我国网络游戏市场以及其衍生出来的各种交易市场的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与此相对照的是现行法律的滞后与缺失。我国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认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一项,因此才出现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时无法解决的现象。同时,对于虚拟财产的交易关系我国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如果要靠交易双方自觉遵守交易规则未免太过理想了,也不符合实际。法律虽然总是滞后于现实生活,但当滞后到一定程度,相应社会关系就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调整。因此,在网络游戏产业日益发展的今天,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并加以有效保护,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