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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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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不应受立法保护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5-01-25     浏览次数: 2852
虚拟财产不应受立法保护

虚拟财产不应受立法保护

马利峰

一、有些网民在网络游戏中为避免艰难的竞技,出钱向别人购买“银子”和“装备”,这就是网络交易,从而使“银子”和“装备”产生价值。我们认为这与现实生活中交换的财产即商品的价值是二个不同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对价值的概念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凝结在商品中就形成了商品的价值。而虚拟网络中玩家所获得的银子和装备不但受玩家的影响,同时也受游戏运营商的控制,运营商只要输入一段程序,其就可以源源不断的产生银子和武器,因此虚拟财产不具备现实生活中价值的概念。故,其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二、从法律的定义出发,马克思从唯物的角度认为,法是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中国自古以来就认为玩物丧志,如果国家通过立法保护虚拟财产,会催生一批以出卖虚拟财产为职业的人群。可以想象,这样一批以青少年特别是以大学生为主的人群,对国家对民族是一种巨大的损失,甚至会削弱一个民族的社会生产力,这不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也就不符合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其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三、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虚拟财产也不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那么就会在现实中产生矛盾。我们知道游戏运营商是一个公司,既然是公司,就会产生公司市场化的结果——破产。试想,如果游戏运营商破产,那么这些所谓的银子和武器自然归于消亡,一夜之间就会一文不值,所以虚拟财产根本就不受玩家即虚拟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而玩家想让游戏运营商赔偿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虚拟财产不具备现有法律规定的财产权的属性,其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四、实际上,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涉及到一个法的作用问题。我们在认识法的作用时必须明确,法是有局限性的,其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游乐休闲活动,想单靠法律来规范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我们认为这更需要成熟的技术支持及人们自身素质及道德的提高,来杜绝这一游戏领域的偷盗行为。

五、最后我认为,虚拟财产不应当受立法保护,但玩家相应的帐号却需要法律保护,因为这不仅涉及到网络游戏,也涉及到我们的邮箱等等私权领域的权利问题,当然这又是另一个问题,在这不作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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