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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子宫被切除,医院有无责任?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5-01-25     浏览次数: 2804
我的子宫被切除,医院有无责任?

我的子宫被切除,医院有无责任?

徐玉泉

一、案情简介

36岁的Z女士于2002年7月21日下午5时突发腹痛并昏厥一次。当晚9时由Q医院救护车接入医院,经检查血压80/60毫米汞柱,血红蛋白86克/升,B超提示:宫内节育环部分嵌顿,腹腔盆腔积液。经取环难以取出,于当晚10时30分进行手术,发现腹腔内大出血,吸尽积血约2500ml,术中发现左侧输卵管峡部有一破裂口,子宫表面不能触及节育环。术中医师告知病人家属需切除子宫,家属签字同意。于是行子宫全切除术和左输卵管切除术。术后医师将子宫标本遗弃于垃圾袋中,被病人家属检回。术后诊断:宫外孕,节育环嵌顿。

病人家属认为节育环嵌顿是造成宫外孕的原因,从而导致子宫被切除,次日找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计生委认为节育环嵌顿是造成宫外孕的原因,但不是造成子宫被切除的直接原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后病人家属与医院交涉,医院认为自己无医疗过错,正是医院对病人的及时抢救,才保住病人的性命,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是节育环嵌顿合并宫外孕是否应该切除子宫,导致子宫被切除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其二,经病人家属同意的治疗措施进行治疗,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节育环嵌顿医学上应如何处理呢?根据第五版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教材,节育环嵌顿在直接取环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B超引导下取环,也可以在宫腔镜下进行取环,最后可以将子宫切开取环,然后再缝合子宫。本案中医师未告知病人家属有其他取环的方法,而采用切除子宫的方法取环,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权。

医方认为切除子宫是经病人家属签字同意的,医方不应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在未告知其他对病人身体伤害更小的治疗方法的前提下,直接切除子宫,也侵犯了病人的选择权。医院的处理是违反医疗常规的。

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早在1994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因此本案很明显属于医疗事故。导致Z女士子宫被切除的直接原因是医院处理节育环时违反医疗常规。表面上看切除子宫虽经病人家属同意签字,但医师未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在子宫切除前未告知尚有其他治疗措施可以保留子宫。因此本案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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