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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洗钱罪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5-01-25     浏览次数: 2823
谈谈洗钱罪

谈谈洗钱罪

何毅琦

洗钱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系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协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为犯罪分子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在国内法中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处近日宣告成立,另外,一个可疑资金监控中心也在央行支付结算办公室挂牌。中国银行也表示将积极做好反洗钱工作。预计到明年1月,从央行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将初步搭建起来。由于洗钱罪此类犯罪与我国人民的日常生活联系不是很密切,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对洗钱罪作一个综合的论述,便于大家对洗钱罪有一个初步和略为全面的了解。

国外反洗钱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反洗钱的政策,起初是为着反毒品犯罪而制定,现在则涉及到所有获取非法收益的严重犯罪活动。由于世界各国洗钱犯罪的严重化趋势,联合国1988年通过了《维也纳禁毒公约》。这是国际反洗钱犯罪策略的转折点,该《公约》明确规定洗钱为犯罪,呼吁世界各国在反贩毒和反洗钱的斗争中加强国际合作,并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反洗钱的法规。从1989年开始,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反洗钱的法规和刑事政策。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惊人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的结果,至今已达一兆亿美元,且每年还在不断增加一千亿!这在世界金融资本市场上,如同一块毒瘤,没有人能确切掌握它蔓延的面积和速度,而掌握了这些黑钱的犯罪分子,他们无时无刻不在想着如何把这些钱变成公开化,合法化,反洗钱,就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一个公共的责任和义务,成为一个打击国际犯罪的重点。

现在,打击洗钱的国际合作也正在不断加强。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是国际合作的手段之一,并已取得一定的成功。这个非正式小组在1989年成立之初并无长期存在的打算,然而,在12年后的今天,这个工作组仍在继续运作,这充份说明了它的有效性和不断焕发的活力。 最重要的是,金融行动工作组为控制洗钱确定了国际标准,即 "四十项建议"。确定这些标准就意味着所有参与国的政府都要朝着同一方向采取步调一致的行动,这是取得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随着成员人数的扩大,金融行动工作组现在已经在29个政府之间就洗钱标准及其实施达成一致。不仅如此,金融行动工作组还鼓励地区组织的发展以坚持同样的标准。据美国政府的统计,占世界人口85%和全球经济产量约90-95%的大约130个独立司法管辖区做出了执行 "四十项建议" 的政治承诺。 美国金融业享有管理优良的声誉,这有益于美国的经济,有益于投资。据报告,最近开始采用金融行动工作组标准的一些国家也取得了类似的良好效果,特别是在有大量专业行业人士的市场。

金融行动工作组为增强国际合作而采取的另一项比较有争议的举措是,公布不合作国家与地区(NCCT)的名单,所谓不合作国家与地区指的是那些无意打击洗钱行为的司法管辖区。在2000年6月公布第一份15个不合作国家与地区的名单后,一些被点名的国家和地区迅速采取行动实行金融行动工作组确定的标准。 采取公布不合作国家与地区名单的做法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金融行动工作组的参与国仍须处理在这个名单上的某些国家或地区所表达的对这一过程公正性的担忧。更广泛地说,这个工作组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让更多国家和地区参与。目前,金融行动工作组成员国正在这样做,它们在修订更新 "四十项建议" 的过程中吸收非成员国参与和提出建议。 另外,在美国经济犯罪执法网(FinCEN)等一批国家金融情报机构(FIUs)之间也形成了另一种国际合作机制。有若干个国家有机而自发地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创建了这样的组织来协调执法部门之间打击洗钱的努力。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这些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人员开始注意到其它国家也有类似机构。于是,其中有些机构开始举行会议,交流信息。他们很快就认识到彼此在运作上开展合作的潜力。如今,这种合作已经产生重大成果,并且会有更多的合作。 各国政府在打击洗钱活动时永远需要研究如何把工作做得更好。在今后几个月里,金融行动工作组成员国必须就 "四十项建议" 的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研究采取新步骤推动关于不合作国家与地区名单的工作。另一方面,美国政府正在继续审议美国自身实施反洗钱全国性战略的费用及收益。 无论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有一个事实永远不会改变:唯有持续、有力的国际合作才能控制洗钱。

 目前,世界各国反洗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打击犯罪活动,保证经济和金融系统的透明度。

洗钱的危害和中国目前洗钱现状

在我国,洗钱这种犯罪现象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近10年,洗钱犯罪不断发展并出现严重化趋势,因此修改后的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洗钱犯罪。洗钱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洗钱犯罪,已成为我国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有个案例,能充分反应中国目前洗钱的特色: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以买房子为由索贿23万元,一家公司的经理按戚提供了户名“叶可坚”和密码“777777”,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分行为戚办理了一个23万元的活期存折,堂而皇之的就把23万行贿款转入了戚火贵的名下。 这一轰动全国的受贿大案的主角之所以能聚剑如此惊人数目的不义钱财而没有被及时发现,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实施了"洗钱"手段。戚案的一个重大线索是公安人员截获的戚火贵妻子寄往台湾亲戚的一封信,信中请求亲戚帮助遮掩他们1300余万财产。 其实,象戚火贵这样在现阶段使用"洗钱"手段的人决不只一个。

腐败分子表面上看起来很廉洁,家居陈设简单、衣食住行简朴,但实际上却掌握着大把银行存款──将张、王、李、赵姓的假名存折不显山不露水地攥在一人手里,其钻的正是金融管理漏洞的空子。以假名或别名将这些不义之财放在国家银行里,对于他们来说是既方便又安全。实施"洗钱",对他们来说竟是如此的简单。

在中国内地,还有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地下钱庄。“洗黑钱”的黑道术语称作“打数”:当境内“客户”有人要用大量人民币现金或汇票换取港币或美元在香港提取时,就将人民币现金和汇票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元数量并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香港合伙人则从香港的银行账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账号,反之亦然。当境内收入的人民币大大超过支出时,地下钱庄再通过“专业户 ”换汇汇给香港合伙人,这些“专业户”的外汇来源主要是用假进口合同、报关单进行骗汇获取。不过这种手法已被认为明显落后。现在潮汕的地下钱庄通常拥有自己的公司,他们通过与境外公司反复对敲业务,完全可以平衡收支。在一件案子中,一批手表就是这样在汕头和香港之间转了27次,1万只手表变成了27万只。

事实上,地下钱庄为走私犯罪分子洗黑钱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不单是广东潮汕地区,福建、浙江一带同样如此。有关材料显示,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的收入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流到境外。

另据了解,由于毗邻我国西南边境的毒源地“金三角”年产鸦片2000-3000吨,更兼贩毒已向有组织、有武装的方面发展,使国外毒品对我国构成的危害不会在短期内彻底消除,也使我国吸毒走私现象有蔓延之势。国外贩毒集团正是看中了大陆这一片市场才铤而走险,而毒品犯罪而得的黑钱又要经过洗钱才能合法化、公开化。这些事实也促使我国把禁毒和反洗钱提上了更高级决策的议事日程。

中国面临的反洗钱紧迫性和复杂性

在我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有组织犯罪也出现了更加严重化的发展趋势。它不仅表现为组织规模越来越大,活动范围越来越广,跨国的有组织犯罪增多,而且也表现为犯罪大量向经济领域渗透,犯罪收益大幅度积累,超过过去任何时代。 洗钱活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洗钱人把犯罪所得现金或是直接存入银行,或是转移到另一个地方;(2)洗钱人通过一系列的金融交易活动把犯罪所得与非法来源分开;(3)通过努力使脏钱披上合法外衣,然后以投资或购买资产的方式使犯罪收入直接进入合法的流通领域。 据有关资料分析,目前在洗钱方面出现两大趋势:一是专业化;二是复杂化。其中洗钱的专业化趋势又表现在:一方面,犯罪活动与洗钱活动进一步分工,甚至出现了专门的洗钱服务机构,为更多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组织提供服务;另一方面,诸如会计、律师、私人投资家之类的专业人士进一步参与洗钱活动。 洗钱活动专业化趋势是为了降低洗钱的风险度,增加受益机会。降低和增加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1)对洗钱的危险性加以分析,寻求洗钱的更好的途径;(2)更多地使用现代化技术;(3)增强洗钱性投资过程的专业化程度。 犯罪组织经常依靠有关专业人员的建议投资和洗钱。一些金融机构的专家参与犯罪集团的洗钱活动,犯罪组织对专业人士,如会计师、金融专家、审计师等依赖性越来越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追缴违法犯罪的赃款、赃物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参与了一些国际社会的反贩毒、反洗钱的活动。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规定了掩饰售毒获得钱财的非法性质的来源罪。但总体而言,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尚未展开。直到九十年代中期,立法层才对洗钱有了一些注意。1996年9月,在全国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提出,近期要完成起草有关金融机构反洗钱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1997年4月8日,国际商会(ICC)防止商业犯罪处行政主管艾立克·艾伦先生在上海说:众所周知,纽约和伦敦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洗钱中心,洗钱的方式很多,尽管中国有外汇管制,但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进出口信用证洗钱,仍可达到目的。现在,许多国家都为避免洗钱而制订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假如中国在这方面不加紧行动,犯罪集团就会寻找到这里洗钱,使中国经济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近几年,外资进入中国的数额在每年增加,如若不对资金来源进行审察,就难免有黑钱流入。这就促使我国把反洗钱提到更高的关注层面。

对我国开展反洗钱的一些思考

对于这次央行正式成立反洗钱处,国内普遍都是表示欢迎,但一些专家也对此发表一些自己观点,对我国反钱进行一些思考和反省:

一、有的专家认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明确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导致当年《反洗钱条例》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推行。因为建立反洗钱体系是一个关涉到多个部门合作的浩大工程,其中,有央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等多家行政部门,也有公安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其中牵涉到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协调,难度很大。因为在我国行政和司法是两个不同的机制,中国的基本制度是行政不能干予司法。现在央行正式成立反洗钱处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

二、还有的专家认为,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站在自身和短期利益角度,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因为建立反洗钱体系显然要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投入,但并不直接创造利润,有时甚至还可能减少存款。因此,央行虽然成立的反洗钱处,但如何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激发其积极性,将是下一步要面对的问题。

三、另有一些专家认为,由于我国的洗钱行为早已直指各种财利性犯罪(包括贪利性犯罪)所得。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不足的是首先它远远不能遏制住我国现实生活中诸多大规模的洗钱行为,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逃脱刑事追查,达到了其犯罪目的,进而滋长了犯罪,致使贪污、受贿、诈骗、伪造货币等财利性犯罪屡禁不止。事实上,我们的部分国修家工作人员将贪污、受贿所得的非法收益以亲戚的名义通过开办娱乐场所、餐厅、企业或采用“资金出境”等方式进行洗钱,而我国却没有将贪利性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腐败的国家工作人员便可大胆的以洗钱的方式实施贪利性犯罪,使得我国的贪污、贿赂罪日趋猖獗,而其他财利性犯罪也同样由于缺少洗钱罪这一有效的控制手段,因而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可乘之机。其次是新刑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标示已远远落后于时代。我们应根据现实的需要来完善和修改刑法,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标示范围的修改。

笔者认为,在目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在我国正式敲响反洗钱的战鼓中,如何在法律上完善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如何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将是我们法律界人士下一步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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