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夫妻看黄碟事件
新闻背景:
张林和李巧花的家在延安市万花乡毗圪堵村。去年7月底,他们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在山上租了一孔窑洞作为新房。从外乡迁来的张林是一名医生,他在山脚下的马路边开着一家小诊所,由于生意比较忙,夫妻俩平时就住在诊所后面的一个房间里。
去年8月18号,张林从隔壁的店铺里借了三张VCD碟片。内容是一个外国女人在洗澡,他们看了半盘就睡了。
晚上11点钟左右,有人敲响了诊所的门,说是要看病。当时一共来了四个人,声称自己是万花乡派出所的警察。但是,这四个人只是穿着普通的蓝色制服,并没有戴警帽,也没有佩戴警号和警徽,他们直接就冲进了张林夫妻的卧室。说是要查黄碟,就掀被子,搬电视机,打人。
他们还以为是来了小偷或者土匪。见这些人要抱走家里的电视机和VCD机,张林衣服都没来得及穿,就慌忙起来阻拦他们。 张林给了他们一棍子。
几分钟后,另一个自称是警察的人来到了事发现场。事后得知,这个人叫贺红亮,他的确是万花乡派出所的,而且就是该所的所长。在贺红亮的指挥下,派出所的几个人很快就将张林制服了。张林衣服都没有穿,就被带走了。
张林说不知道对方是警察,贺说平时就这样穿。
事发第二天,经过讨价还价,他们交纳了1000块钱的暂扣款,张林被放回了家。晚上,他们又获准取回了被扣押的电视机和VCD机。
张林的家人说,他被放回家的时候,身上到处都是黑红色的伤痕。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8月22号的的诊断说明书上是这样记录的: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
去年9月22号,已经差不多忘掉此事的张林和李巧花举行了婚礼。
10月21号中午,两名宝塔公安分局将张林以涉嫌“妨害公务”为名刑事拘留。
评夫妻看黄碟事件
童松青
夫妻在家中关起门来看黄碟,本不是件什么新鲜事,但发生在革命老区延安窑洞里的黄碟事件,直到如今人们依然议论纷纷。引起人们关注的不在于黄碟本身,而是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司法怪现状,它触动人们早麻木了的神经。
我认为这起事件不是粗暴执法的典型案件,而违法执法的典型案例。粗暴执法只是态度问题,而违法执法是性质问题,前者还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后者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现有法律规定。
违法执法最严重地表现为程序违法。我国行政处罚法(3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哪怕是发现了违法行为也应该以合法的手续去追究非法行为。这是对行政执法的起码要求。
我们都知道米兰达规则,那就是神探享特每当历尽千辛万苦抓获犯罪嫌疑人说的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程序的基本要求,如果警察不对犯罪嫌疑人说这句话,那就是违反程序,他所收集的证据都将被法庭判为无效。
但在本案中,万花乡派出所连这一点起码的要求也做不到,不穿警服、不戴警帽,更不用说出示有效证件。用所长贺红亮的话说,他们平常都是这么穿戴的。这句话才是让人感到最可怕的,当违法执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当执法者无视法律、随心所欲时,我们的法制社会还有什么希望可言?请问贺红亮,你们眼里还有没有法律,执法需不需要遵守规则?用纳税人的钱制作的警服警帽又作何用途?
对于这种不表明身份夜闹民宅的行为在我国唐律里就有可杀的规定。在美国,对私闹民宅的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可以毫不犹豫地将他杀死。后来的事实表明这起事件中的执法主体并不是正规警察。张林的反抗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为他面对的是不法侵害:1、侵害的主体身份不明,2、有侵害的事实(是突如其来的私闹民宅和抢走电视机、影碟机)。当一个公民在他的居室里突然遭到自称派出所警察的搜查和扣押财物,他听之任之,那么这个公民还正常吗?这个社会还正常吗?张林反抗了,给了他们一棍,这才是一个公民的正常反应。不正常的是非正式警察也在执行所谓的公务!是不表明任何身份执行公务!是事后的屡屡报复!
这起违法执法事件不仅仅表现在程序违法上,还表现在实体违法上。
首先,夫妻看黄碟是违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这其实是个常识性问题,连普通农民,本案中的许巧花都知道:看黄碟算什么,夫妻还演黄碟呢!作为经过法律专门训练的警长连这也分不清楚?与这些执法事件似乎相关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但它早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禁止。这些基本常用的执法依据难道作为一名警察不学习吗?
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观看既不能作为刑法处罚的对象,也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同样地,想,也不是违法行为,公民有权利展开翅膀任意地想象,可以想哪一天做教皇;可以想干掉布什;可以想象与哪个明星发生性关系,就象阿Q与吴妈一样;都不违法。听、看都是同样的道理。哪怕是说,只要不影响诉说对象的骚动,引发公共秩序的混乱,也不违法。
也许有人会举起道德的大旗,认为张林夫妇的做法虽不违法,但总是不道德的。但是人们有没有想过,如果说夫妻看黄片低级下流,那么夫妻二人在床上温文尔雅、道貌岸然难道就是高尚的吗?退一步讲,即使它是卑贱的,卑贱也是个人的权利,只要卑贱不在违法犯罪之列。套用诗人的一句话:高尚是高尚者的选择、卑贱是卑贱者的权利。捍卫卑贱的权利就是在捍卫自由,对卑贱的干涉就是对自由的伤害。一个个人拥有卑贱权利的社会就是一个宽容的社会。
张林是在诊所看黄碟,算不算得上是公共场所?我认为这也是个基本常识。张林的诊断分里外两层,窗户遮着双层的红水绒,房门挂着门帘,房间里完全是他们的私人空间。哪怕就是在诊所里看黄碟,这个诊所只有在工作时间、对公众开放的时候,才是公共场所,一旦他关起门来,处于非营业状态,就是私人自主的空间。如果说贺所长连这也分不清楚,那么我可以断定,他的业务素质不合格;如果贺所长有意混淆概念,强词夺理,那么他是在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辩解,据此可以断言,他的政治素质不合格。无论如何,他都不是一名合格的中国警察。如果他也能算是合格的中国警察,那么只能说这是中国的悲哀。贺红亮不必用党性,可以凭自己的良心去问一问自己,你制造借口滥用人民赋予你的权力去过问别人床第之间的闺房之事,你的良知何在?
实体违法还表现在宝塔区公安分局的对张林的屡屡报复上。因为有了张林的反抗,所以张林出了警局,就变成处处是软组织挫伤,头部、颈部、两肩、胸壁、双膝……,可以想见,这需要拳脚如雨点般相加才能导致这种结局。
张林挨顿打,事情本来也过去了,张林不是个较真的人,一个月以后夫妻如期举行婚礼。没想到在蜜月的最后一天,张林因涉嫌“妨碍公务”又被刑事拘留了。
这是新闻媒体惹的祸,面对众多媒体的监督,宝塔区公安分局不是知错就改,而是变本加厉,实施打击报复。这不是一个行政机关应有的态度。这充分反映了在某些官僚眼里根深蒂固的“官贵民贱”的思想:一芥草民居然敢在太岁头上动土,非让你尝尝权力的滋味不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根本没有树立起来,这是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
据本案的代理人向阳律师介绍,10月21日张林被刑拘后,他于11月1日到了延安,并于当天下午2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出会见“犯罪疑人”张林的要求,遭到拒绝。11月4日,宝塔区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11月18日,向阳律师向陕西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发律师函;12月3日,在杳无音讯的情况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安部信访办、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督查部门发函。同时,全国无数家媒体同步报道这些案件,实施舆论监督。12月26日,向阳律师才有机会与本案官方协调小组正面接触,至12月31日才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凸现的两个法治问题是:
一、行使公权力必须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公权力的域度关系到公民享受自由的程度,公权力的范围越大,则公民的自由度越低,因此,在强调人权和个人自由的今天,公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任何公权的介入都必须遵守严格的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范围和程序,必须受到工作领域的限制和程序的限制。最起码的程序要求就是必须出示工作证,只有这样才能表明你的身份,但有这一点还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你是否在履行职务,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拥有多重角色,不可能他去文具店替他儿子买文具也是职务行为。还必须遵守地域管辖和时间管辖的要求。如万花所的警察不能管杭州的事,今天不能管两年前的违反治安的事。
公权不加以严格限制,就会使社会秩序、社会意识的维护者变成社会秩序、社会意识的破坏者,变成一个潘多拉盒子里放出来的巨型怪物,任何个人的力量都是无法与之抗衡的。
二、私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不畅通。
本案主人公张林幸免牢狱之灾多亏了两方面人士的竭力相助,一是律师,二是媒体。这两者是目前我国公民权利遭受侵害首先想到的对象,他们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明显的,但他们的成功带有相当的侥幸成份。我们的公民在私权遭受强暴之时,难道就没有一个快捷畅通的救济渠道吗?为什么在要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显得那么难?这显然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上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