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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个《捉奸事务所》如何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5-01-27     浏览次数: 2647
开个《捉奸事务所》如何


开个《捉奸事务所》如何

童松青

一部法律,可以成就一批人,也可以毁掉一批人。君不见,《行政诉讼法》不仅使政府多了一批法制公务员,而且还使不少百姓受益;一部《担保法》出台,由于规定担保的法定期限只有6个月,自然迫使银行跟客户打官司,导致了一批企业倒闭,律师也因此赚了不少钱。这部法律对于立法者来说,其消除泡沫经济的作用有如此之大,恐怕是始料未及的。据说,目前正在修订的《婚姻法》当中规定了过错赔偿制,意思是一旦有第三者插足,受害配偶就可要求经济赔偿。这真是一个值得炒作的好题材。窃以为可以早早地把“捉奸事务所”给办起来,绝对会是一只“潜力股”。

    如果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有外遇,另一方就可以获得赔偿,那么如何来证明配偶有外遇,可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了。而且这事还非得自己办不可,警察是不可能为你捉奸的,否则就成了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了;法官也不可能为你捉奸,因为民诉法早就定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拿不出证据,法官就判你举证不能,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而自己办这个事,往往力不从心,说不准哪天奸是捉到了,到头来还挨一顿打,岂非投鼠忌器?如果法律上赋予夫妻间有捉奸的权利,那么当然这个权利也可以授予他人来行使了,于是捉奸的中介机构就这么应运而生了。而且“捉奸事务所”还可以搞得非常专业,如聘用侦查员并进行强化培训,购置红外线摄像机,甚至还可与宾馆、饭店搞网络化管理,与出租车司机、“踏儿哥”联手,一有风吹草动、蛛丝马迹,马上纳入监控。“捉奸事务所”只要办出点名堂来,我看一定会生意兴隆、财源广进。果真如此,那么其结果就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了。那些在婚姻之外寻找爱情伊甸园的男男女女们,一旦沉湎于缠绵的廊桥遗梦中,“捉奸事务所”将会给他们当头棒喝,让他们从鸳鸯蝴蝶梦中惊醒。

    有人会说,捉奸是不允许的,公民都有隐私权,就像报道里说的那样,郑州的孙某正在以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控告捉奸者。即然如此,那么请问作为配偶的另一方的知情权又在哪里呢?一个要隐私,一个知情,这不是一对矛盾吗?这个矛盾怎么解决,让法律来作个明确的规定。---婚前性行为要隐私,婚外性行为要知情?我看,哪怕法律这么规定下来,人家两口子也不一定会买你这个帐,要知情还是隐私,那是个人私事,法官何必管得这么宽。再说,婚前性行为是道德的范畴,婚外性行为就是法律的范畴,难道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就这么简单?

    自古以来,婚外性行为都是在社会客观存在的,上至帝王,下至布衣。古代皇上的这一行为被称作游龙戏凤;文人墨客的这一行为被称为寻花问柳;布衣的则被叫作鸡鸣狗盗。人们对这种行为的看法也是由贬到适当宽容,始称“轧姘头”,后称“通奸”;再往后就是中性词—“外遇”、“第三者插足”,甚至还出现了褒义词和诗一般美丽的语言,叫“情人”、“红杏出墙”等等。这一自古就存在的行为到了现代文明社会,倒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对象。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新刑法,对盗窃罪已取消了死刑,而对于性犯罪还在关于死刑的规定,难道入室行窃十次的危害结果不比鸡鸣狗盗十次严重?再看刑法第359条的介绍卖淫罪,3人或3次以上,起点刑就是5年。再来比较一下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为害一方穷凶极恶的地痞流氓作恶无数次,也不过处5年刑。而对婚外性行为用重典,倒真让人困惑了:难道现代人真的是性爱错乱、道德沦丧、无以复加了吗?

     对刑法的修订,本人没有机会参与讨论,现在有幸参与《婚姻法》修订的民间讨论,就急于一吐为快。嫖娼卖淫当然要治,重婚也要治,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外遇,情况就复杂了,它的形成恐怕就不是单方的原因了。谁有外遇就是谁的过错,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这个判断是错误的,这事恐怕不是法律能管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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