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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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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的问题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5-01-27     浏览次数: 2635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问题

两家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一家有地,另一家出钱投资,项目以有地的一家为主,请问如果合作双方不成立新公司,土地也不过户,那投钱的公司怎么合法的将投入的钱及利润分走?

张东伟律师回复:

对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当前我国是允许的,前提是合作一方应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但提供土地的一方希望土地不过户的想法是错误的,也就是说房地产合作开发,双方应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双方在签约后应及时去规划部门、土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涉及到对土地利用性质的更改,则还需环保部门的审批,否则,合作协议是无效的。如果房屋建成后,因合作协议无效,则你们就无法取得预期的利润,双方需要承担各自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还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至于如何保护自己利益,则双方主要是以协议方式对有关投资比例、风险承担、利益分配制度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否则很容易出现纠纷。鉴于该类协议条款繁杂,金额巨大,建议你们聘请房地产律师为你公司起草策划把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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