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撕破的收条
徐玉泉
徐玉泉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医疗纠纷、合同法、侵权法
最近笔者办理了一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一张收条为什么会破、撕破的收条有无证明力。经媒体报导,观点颇有不同。案件虽然未最终判决,但读者可以见仁见智,做出自己的判断。
一、案情如下:
王某与张某都是生意人,王某经常给张某送货,张某也不定期地与付款,至2005年10月张某尚欠王某十万元货款。经反复协商,于2005年11月20日下午5时许张某打电话叫王某到他家先拿五万元,王某接电话后至张某家二楼客厅,亲笔写下“今收到张某货款五万元整,余款至2006年6月底前付清可以少付六千元”。但是,收条未署名和标明收款年月日。2006年1月王某起诉张某尽快归还10万元,张某抗辩5万元已经归还,并且还款时间未到,现在要付款的话只需付4.4万元(5万减6千),而不是10万元。
王某(原告)的证据是2005年10月的对账单,证明张某欠款10万元;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金某是2005年11月20日原告未收款的目击者。张某(被告)提交的证据是一张撕破的收条,证明原告已收取5万元,尚需在2006年6月底之前支付4.4万元。
一审焦点是收条为什么被撕破?该收条有无证明力?
原告的说法是:2005年11月20日他没有拿到钱,双方发生争吵,故将写好的收条撕掉丢弃在被告家客厅。
被告的说法是:当天原告数好钱放入皮包之后开始写收条,被告拿出笔记本让原告写,在写收条的过程中原告又接听手机,被告看他基本写完时去了卫生间,此时原告打了声招呼之后就离开了被告客厅下楼。被告出卫生间后追到楼下送原告。在楼下的被告妻子问被告“钱付了收条有没有写?”被告告之写了。随后被告妻上楼发现笔记本中的收条未署名和无收款日期,担心钱白付了,妻子逼丈夫去让原告补签,丈夫不肯,夫妻发生争吵以至打架,妻子撕破了收条。下午6点过被告将收条未署名等情况电话告知原告,原告告知没关系的。
二、庭审争议及判决
庭审中,原告认为收条撕破的原因原告所述是事实,并且有证人证明当时原告未拿到货款,同时,收条形式上不完整,没有收款人签字和日期,不具有证明力。
被告认为,收条撕破的原因被告所述是事实,虽然收条形式上有缺陷,但原告不否认是他亲自所写,故具有证明力。
一审判决: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日常经验法则,法院认为原告的说法更为可信,故判决被告应还款10万元。
被告提出上诉,同时在举证期限内递交了对一审证人的录音,证明原告的证人自认当天并不在现场,一审系假证言;书证证明,证人与原告是合作伙伴,有利害关系的;移动通信清单,证明当天下午5点前被告打电话给原告,6点之后(在原告离开被告家之后)被告打电话给原告的事实。
尊敬的读者,你觉得应该如何判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