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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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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律师生涯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8-08-07     浏览次数: 2235
我的律师生涯

我的律师生涯

程林妹

我是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第一批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女律师,也是杭州地区考区通过考试的唯一不在司法部门工作的兼职律师。我之所以在我已过不惑之年再度开创新的知识领域,是为了圆我年轻时代的一个“律师梦”。记得我在上初中的时候就知道解放战争时期著名的“七君子事件”,其中最令我敬佩的就是七君子之一的史良大律师,后来我从电影上目睹了他的风采,就立志长大了要当一名律师,尽管那时的我根本不知道律师职业所担的重任和律师执业的艰辛。

我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第一届高中毕业生,因为我国在1959年废止了律师制度让我的理想破灭,在那个政治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我为了政治上的安全,报考了理工科大学。但幸喜的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律师制度又在1979年恢复了,我国司法制度上的这一重大改革在带给我圆梦的强烈愿望的同时也带给了我重重的疑虑,因为我已过不惑之年又是女性,要重新开拓一门新的知识领域对于一个企业的在职人员的我是否能成功我没有把握,但我是幸运的,在我举棋不定的时候,我的领导和朋友们不但在精神上给我鼓励和支持,还在工作和生活中给我分担,更有我法律专业的启蒙老师徐淮律师对我的精心培养和邦助,当然也离不开我的努力。回想当年,我白天要上班做好本职工作,只能业余时间用功读书,考期临近,我不但没有专职司法干部脱产复习的待遇,还要上班做好本职工作和办理已承接的案子,参加律考的时间还是我用单位的调休单换来的。但功夫不负有心人,我坚强的信念和刻苦的努力终于使我以优良的成绩通过了1986年秋的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真正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批执业律师,让我圆了律师梦。在此我要感谢一切支持和邦助过我的人,特别是我的徐淮老师,一位律师界的老前辈。

获得了律师执业资格以后,因为多种原因我没有脱离原工作单位,所以我不但是女律师,还是兼职女律师。作为一名兼职女律师,我承受了比专职律师和男律师更重的工作压力和艰辛,同时也亨用了兼职律师知识面宽和女律师便于和当事人沟通的优势,在20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可以说是饱受了律师执业中的甜酸苦辣。

记得我开始执业的年代,正好赶上了大量知青回城的潮流,知青回城的就业大多是抵父母的职,不存在问题,而婚姻和家庭的矛盾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变和夫妻两地分居的现状就显得愈来愈尖锐,大量的离婚案因知青回城潮流的影响而生成。那个年代律师少,女律师更少,当时我作为一名杭州藉的中年女律师当然是为已婚的回城女知青所看好,因为我有婚姻、家庭方面的实践,又具有江南地区的婚俗理念和知识,还可以规避与男律师有爱昧关系的中伤,所以我接受委托的民事代理中以离婚案占多数。工作的需要促成了我在律师执业中的专业性倾向,我开始对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来处理婚姻、家庭方面进行了探索和深层次的研究。

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的春风沐浴了全国大地,很多极左思潮所造成的现状在逐步的纠正,其中一般老百姓接触最多的是下乡、支边知青的回城和“右派”的平反。那时候,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中以离婚案居多,而离婚案中又以回城知青为原告的占多数,因为在“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政治风暴下,下乡女知青首先要面对的是生存问题,因此与当地青年结婚的大多数婚姻并不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大多数女知青是为了生存,认命而结婚,更有少数的还是在精神胁迫之下的屈从。他们中大多数人在婚后的家庭中地位相对低下,物质生活条件也较为艰苦,精神生活上根本谈不上去实现自已的理想和抱负。现今大家都知道,社会主义的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结合,违背了这个婚姻原则就是不道德的婚姻,而当时却不是这样的。中国五千年来的传统婚姻观念在人们的脑袋里已根深底固,女人提出离婚是一种背叛,是大逆不道,还会被指责是“环境变了,思想也变了”的修正主义思想。因此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我作为一名女律师,接受离婚诉讼原告的代理委抚对自身形象会被社会屈解是有风险的,原告律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代理词不但很少会被法院采纳,更会遭到被告方面的唾骂。那个年代的我,在接受女方婚姻当事人的委托时是作好被人唾骂、遭人威肋、甚至遭到暴力侵犯的思想准备的,尽管如此,我还是坚持接受委托,因为我知道这不仅是在办理一起离婚案的代理诉讼,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办案,宣扬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和帮助那些受痛苦婚姻煎熬的婚姻当事人,所以我并没有因受到谩骂、恐吓甚至于暴力侵犯而有所动摇和放弃,而是努力做到在办案的同时运用我的法律知识和律师身份来化解矛盾。记得在九十年代初我受理了一起对方当事人为间隙性狂燥型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代理,调解过程中一直由法警在场维护,当涉及到离婚的主题时他发病了,我和原告是在法警管住被告时离开法庭的,此后这位被告就隔三差五的不分昼夜的给我打电话指责和恐吓,我基于他因病而不能控制情绪而并无丝毫的责怪,每电必接,对其进行疏导和安抚,我对他的诚意感动了他,半年之后的一次来电中他告诉我,他看到了律师事务所与他老婆所签的委托代理合同,他明白了“不是我叫他老婆离婚,而是在履行律师职责”,并向我表示了歉意,同意离婚。该案这样的结果我感到很欣慰,认为近半年来所受的骚扰和担忧都是值得的。

通过办案实践,我还明白了一个道理,一个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完全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个人问题,还涉及到双方各自的家庭,更关联着他们的共同子女,因此对于在支持离婚原告诉请的同时,如何维护与婚姻当事人有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此而遭到侵犯,特别是他们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得以保护和实现,又给我在代理离婚诉讼这个领域里带来了新的课题。社会上流传着“谁付钱,律师就邦谁说话”的说法,这是对律师的偏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力去保护是律师的天职,但如果因为过分强调委托人的权利而对周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疏忽的话,将会在邦助原告解除了痛苦婚姻的同时又带给她(他)亲属、子女因此而受到伤害的痛苦,这就违背了邦助委托人解除因婚姻带来的痛苦的本意,还有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这也许就是上述偏见产生的根源,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是相当注意的。我最近接受了一起离婚诉讼代理,这是原、被告第三次进行离婚诉讼,虽然他们对于房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我还是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发现了他们所协议商定分割的房屋系批地所建,且其中有原告父母的宅基地份额和钱、物、力的投入,为了保护原告父母的合法权益我不但向村委会作了调查,并在了解事实真相后说服原告不要为了离婚而侵犯父母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但受到了村委会和周围人的认同,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虽然本案尚未结案,但我相信最终的结果一定不会让老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

我走过了20多年的律师执业的路,我亲历了作为一名律师,特别是女律师的执业艰辛,但也获得了成功的喜悦,更亲身体会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飞快发展和社会对律师的认可及对律师职业的强烈需求,我坚信,只要努力,我的律师执业的道路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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