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震后捐赠的税收政策
杭州五联税务师事务所 朱惠鸳
朱惠鸳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8年5月12日,是中国地震史上最悲惨的一天,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级强烈大地震,顷刻间房屋被夷为平地,数万同胞失去生命,获救的灾民家破人亡流离失所,这次天灾所造成的损失令全世界瞩目和震惊。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世界的华人都积极投身到这次抗震救灾的战斗中来,有钱捐钱有物捐物 ……
作为一名注册税务师,这期间不断接到客户咨询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我想对这次大范围的灾后捐赠活动,适用哪些税收政策,各方企业和个人在献出爱心的同时,确实有必要进行了解。
灾害发生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5月19日发布财税 [2008] 62号文《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首先谈谈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以,企业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是要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因此,公益性捐赠不是捐赠人向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或向其他公益事业的直接捐赠,必须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同时, 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应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和新税法有两大变化值得关注。
首先,是税前扣除比例的不同。老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等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或10%不同比例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则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现在,新税法无论是对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统一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其次,扣除计算基数的不同。老税法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是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则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基数改为利润总额,这样便于纳税人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和申报。
需注意的是,捐物和捐钱在税务上的处理是有区别的,捐物还涉及到流转税的问题。举个例子,我所的一个客户是专门生产帐篷的厂家,这次灾区安置受灾群众急需大批帐篷,也引起了国家领导的高度关注,5月22日国家主席胡锦涛专程来到这家公司考察。据我了解,地震发生后,该公司向灾区捐赠了2000多顶帐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销售额以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等方法来确定。
下面谈谈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收规定。
国务院新修订并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08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之前并没有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 截至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多项个人公益性捐赠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包括:(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2)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3)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上公益性捐赠均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参照文件:财税[2000]21号、财税[2000]30号、财税[2000]97号、财税[2001]9号、财税[2001]103号、财税[2003]204号、财税[2004]172号、财税[2006]66号、财税[2006]67号、财税[2006]68号)
2008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8〕55号文《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的个税征管问题:(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抗震救灾,众志成城!灾后重建工程长远而艰巨,需要更多的企业和个人献出爱心,将捐赠行动进行到底……